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集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保障設施的正常運行,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和相關規范、要求,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辦理移交手續并納入到運行維護管理范圍的集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條 集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因地制宜、注重實效”的原則,實現“設施完好、管理規范、水質達標”的目標。
第二章 管理體系
第四條 建立健全集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體系,鎮人民政府為實施主體,負責為運行維護單位提供支撐。
第五條 鎮環保辦作為集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單位,應落實運行維護管理資金和隊伍,指導督促運營單位按職責開展日常運行維護管理,保障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出水穩定達標排放,負責對第三方運營機構的考核工作。
第六條 鎮水務站負責全鎮集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行業指導和監管,具體負責轄區內集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監督、指導、服務等工作。
第七條 鎮財政所是本鎮集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資金的管理部門,會同鎮環保辦、鎮水務站負責集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資金的保障、審核和監管。
第八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當落實運行維護隊伍,制定運行維護手冊、操作規程和工作制度,做好集鎮生活污水處理系統日常運行、定期維護、應急維修和巡查檢查、檢測、設備更換等,定期向委托單位報告運行維護情況。
第三章 運維管理
第十條 鎮環保辦應當根據集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服務規模、工藝類型和實際情況,通過政府采購服務的方式,確定集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單位。
第十一條 集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污水收集管網、格柵、窨井、調節池、處理工藝主體和出水井等構筑物進行全面巡查檢查,發現損壞及時修復;檢查各類井蓋的完整性、安全性。
(二)對污水收集管網、格柵、窨井、調節池、出水井進行清渣清淤維護。
(三)對水泵、風機等機電設備及電力電纜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出現故障及時維修更換。
(四)對調節池、集水井和處理池的滲漏、裂縫等進行檢查,出現問題及時解決,對到達使用年限的處理設施和設備進行更換。
(五)對就地處理設施進出水水量、水質進行觀察記錄;對于水質檢測不達標的設施,應組織查找原因整改并進行復測,確保穩定達標排放。
(六)對出現較嚴重情況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寬等可能影響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問題,及時處理,并向委托單位報告。
第十二條 集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窨井:管道完好通暢,無滲漏、違章占壓、私自接管;窨井與井蓋完好,井底無沉積物,無污水冒溢;
(二)進水口、調節池:完好無滲漏、堵塞、結構缺損、違章占壓、污水冒溢;隔柵完好無堵塞,無水流漫溢;
(三)水泵與配電設施:水泵運行良好、無明顯漏水;配電設施無缺損、漏電、跳閘、讀數異常;
(四)出水井:完好無滲漏、堵塞、結構破損、違章占壓;
(五)處理系統主體設施:結構完好,無明顯不均勻沉降、裂縫;無明顯堵塞,進水及過濾順暢,無漫溢;無占綠、毀綠、表面堆肥、種植有損處理效果作物;無違章搭建、占壓、結構及布水管道破損;
(六)出水水質穩定達標。
第十三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運行維護管理臺賬制度,臺賬內容包括:
(一)日常運行維護管理記錄(含巡查時間、范圍、點位、設施運行及處理情況等);
(二)重大故障、嚴重問題報告及處理結果記錄;
(三)進出水水量、水質觀測監測記錄;
(四)年度檢修測試記錄。
第十四條 建立運維管理情況報告制度。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每月向管理單位上報運行維護情況,并將上下半年度(1-6月、7-12月)運行維護情況整理匯總后,于當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報鎮環保辦、鎮水務管理站、鎮財政所備案。運行維護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運行維護報表(含處理水量、耗電量、巡查記錄、設備完好率、設備養護記錄等);
(二)污水收集管網嚴重漏損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復情況;
(三)處理系統出水水量、水質出現異常等情況;
(四)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情況;
(五)可能影響污水處理系統正常運行的自然或人為因素等情況。
第十五條 應當在集鎮適當位置公示運維范圍、標準、巡檢時間、運維工作人員及其聯系電話、責任人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當地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對于已經損壞、出水不穩定不達標的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及時籌措資金進行翻修或者更新處理工藝,確保設施正常、有效運行,出水穩定達標排放。
第四章 監督考核
第十七條 鎮環保辦、鎮水務管理站會同鎮財政所,從組織領導、規章制度、管護成效、水質監測、臺賬資料、資金保障等方面,定期對集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量化考核,并根據年度考核情況予以獎懲。
第十八條 鎮環保辦委托專業單位每季度對轄區范圍內集鎮生活污水就地處理設施出水水質進行全覆蓋監測,并將監測結果作為對運行維護單位考核的重要依據。運行維護單位委托專業單位每三個月對養護范圍內集鎮生活污水就地處理設施出水水質進行全覆蓋監測。
第五章 資金保障
第十九條 集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經費由鎮財政按每年定額給予補貼,鎮環保辦根據所轄區域內集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實際需要,科學測算資金需求(含出水水質監測費用等),合理安排年度預算資金,確保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鎮紀委應當加強對集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經費的使用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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