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宜春市、樟樹市委市政府以及鎮黨委、鎮政府決策部署,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應對突發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害處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江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江西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宜春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樟樹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樟樹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樟樹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鎮行政區域內遭受自然災害時鎮級層面開展的災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2 組織指揮體系及工作職責
2.1 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
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全鎮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達到鎮級應急響應級別自然災害救助活動。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組長由鎮黨委書記擔任,常務副組長由鎮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應急、水利、氣象、自然資源、林業的分管領導擔任。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宜春市、樟樹市委市政府有關決策部署,統籌、協調和監督全鎮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研究審議全鎮防災減災救災重大政策、重大規劃、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災害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協調推動建立自然災害防治體系;統籌指導各村(居)委、各有關部門開展自然災害救災和應急救援工作,協調解決防災減災救災重大問題,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教育和培訓,協調開展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省內交流與合作;完成鎮黨委、鎮政府交辦的其他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2.2 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
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鎮平安法治辦,辦公室主任由鎮應急管理分管領導擔任。主要負責:
(1)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工作安排部署,以及上級領導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2)協調推動鎮直各單位和各村(居)委貫徹落實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部署安排的防災減災救災各項工作;
(3)組織開展災情會商,綜合分析研判全鎮自然災害風險形勢,收集、匯總、評估、核定災情,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4)指導協調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救援,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損失評估,督促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5)做好救災款物監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
3 災害救助準備
鎮平安法治辦及時向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自然災害監測預警預報信息,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對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的情況,視情況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村(居)委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轉移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和財產,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準備;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應對措施;
(3)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加強與各村(居)委和有關部門聯動,充分利用現有的運輸條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要組織人員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5)及時向鎮黨委、鎮政府報告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
(6)向社會發布災害預警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提示公眾做好自救互救準備。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嚴格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災情信息報告
4.1.1 鎮平安法治辦應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4.1.2 對突發性自然災害,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鎮黨委、鎮政府以及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對符合緊急信息報送范圍的自然災害,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應當在事發后30分鐘內電話或書面報告到市應急管理局,電話報告的,應當在2小時內補送書面信息。
4.1.3 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的災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報送,首報要快,續報要全,核報要準。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后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1.4 地震、山洪、地質、風雹等突發性災害發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地區應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后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避免信息遲報漏報。
4.1.5 鎮平安法治辦要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氣象、林業等部門溝通協調;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向鎮黨委、鎮政府報告,同時抄報樟樹市應急管理局。
4.1.6 對啟動鎮級四級及以上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全鎮各村(居)委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災情穩定后,鎮平安法治辦要及時組織開展災情核查,客觀準確核定各類災害損失,并及時上報樟樹市應急管理局。
4.1.7 對于干旱災害,鎮平安法治辦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組織各村(居)委災害信息員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對于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干旱災害,每5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1.8 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涉災部門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確保各部門災情數據口徑一致。災害損失等災情信息要及時通報市應急管理局。
4.2 災情信息核查
鎮平安法治辦建立健全災情核查評估和災情會商制度。根據災情情況,分級負責,強化屬地責任,派出核災工作組,現場核查災害損失。
4.3 災情信息發布
災情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鎮黨委、鎮政府要主動通過應急廣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發布信息。鎮宣傳崗位和相關單位應配合鎮平安法治辦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信息發布工作。
災情穩定前,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應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主要損失以及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鎮級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鎮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
5.1 一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我市行政區域內,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一級響應:
(1)全鎮范圍內因災死亡和失蹤5人以上;
(2)全鎮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300人以上;
(3)全鎮農作物減產絕收0.8萬畝以上,或全鎮直接經濟損失0.28億元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全鎮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9%以上;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特別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關注度特別高;
(6)啟動鎮級防汛抗旱防臺風、地震、地質、低溫雨雪冰凍災害一級應急響應時,視情聯動啟動一級救災救助應急響應;
(7)按照上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跟進啟動一級響應。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組長決定。必要時,鎮黨委、鎮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5.1.3 響應措施
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采取以下措施:
(1)發布應急響應。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將啟動一級應急響應及救災救助情況迅速上報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并通報鎮直各單位及各村(居)委,督促各村(居)委、鎮直各單位按照本地、本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召開會商研判會。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組長主持召開會商會議,鎮直各單位及村(居)委參加,協調落實鎮黨委、鎮政府關于救災工作的指示,對指導支持受災地區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3)派出核災工作組。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副組長率有關部門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4)災情統計報送。鄉鎮實行 24 小時領導帶班值班制度。相關村(居)委的災害信息員每日 7 時、15 時前向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5)救災款物保障。鎮平安法治辦根據災情緊急調撥鎮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在收到中央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后,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鎮平安法治辦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并及時下撥至各受災地區。各村(居)委積極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
(6)安置受災群眾。鎮平安法治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做好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根據需要,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提供技術支撐。積極與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溝通,根據受災實際需要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通信保障工作、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協調適用于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開展通信頻率干擾排查工作、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
(8)投入救災力量。組織應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鎮武裝部組織協調民兵應急排參加搶險救災,協助受災地區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鎮消防站組織專職消防員參加救援,并加強集中安置點消防管理。
(9)加強新聞宣傳。鎮宣傳部門按職責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10)恢復受災地區秩序。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指導受災地區做好恢復重建工作。加強與市發改委、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重要民生商品價格大幅波動。組織協調救災物資、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
(11)搶修基礎設施。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崗按職責開展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鎮水利崗組織開展受災地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鎮農業農村崗開展災后種植業和漁業生產恢復。大橋供電所開展電力生產及電力應急保障等工作。
(12)啟動救災捐贈。經鎮黨委、鎮政府同意,鎮平安法治辦會同鎮民生服務辦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13)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根據鎮黨委、鎮政府關于災害評估和恢復重建工作的統一部署,鎮平安法治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4)其他鎮直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 二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我鎮行政區域內,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二級響應:
(1)全鎮范圍內因災死亡和失蹤3人以上5人以下;
(2)全鎮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4000人以上5300人以下;
(3)全鎮農作物減產絕收6000畝以上8000畝以下,或全鎮直接經濟損失2100萬元以上2800萬元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全鎮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6%以上9%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特別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關注度特別高;
(6)啟動鎮級防汛抗旱防臺風、地震、地質、低溫雨雪冰凍災害二級應急響應時,視情聯動啟動二級救災救助應急響應;
(7)按照上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跟進啟動二級響應。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報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副組長決定。
5.2.3 響應措施
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采取以下措施:
(1)發布應急響應。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將啟動二級應急響應及救災救助情況迅速上報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并通報鎮直各單位及各村(居)委,督促各村(居)委、鎮直各單位按照本地、本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召開會商研判會。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副組長組織鎮直各單位及村(居)委召開會商會,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協調落實鎮黨委、鎮政府關于救災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實對受災地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3)派出核災工作組。根據災情發展和鎮黨委、鎮政府領導指示批示,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率有關部門赴重災地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4)災情統計報送。鄉鎮實行 24 小時領導帶班值班制度。相關村(居)委的災害信息員每日 7 時、15 時前向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5)救災款物保障。鎮平安法治辦根據災情緊急調撥鎮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在收到中央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后,根據各村(居)委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鎮平安法治辦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并及時下撥至各受災地區。各村(居)委積極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
(6)安置受災群眾。鎮平安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做好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根據需要,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提供技術支撐。積極與市工信局、市自然資源局、國網樟樹供電公司等職能部門溝通,根據受災實際需要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通信保障工作、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和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8)投入救災力量。組織應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鎮武裝部組織協調民兵應急排參加搶險救災,協助受災地區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鎮消防站組織專職消防員參加救援,并加強集中安置點消防管理。
(9)加強新聞宣傳。鎮宣傳部門按職責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10)恢復受災地區秩序。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指導受災地區做好恢復重建工作。
(11)啟動救災捐贈。經鎮黨委、鎮政府同意,鎮平安法治辦會同鎮民生服務辦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根據鎮黨委、鎮政府關于災害評估和恢復重建工作的統一部署,鎮平安法治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3)其他鎮直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三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我鎮行政區域內,一次災害過程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三級響應:
(1)全鎮范圍內因災死亡和失蹤達到2人;
(2)全鎮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6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3)全鎮農作物減產絕收4000畝以上6000萬畝以下,或全鎮直接經濟損失1400萬元以上2100萬元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全鎮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3%以上6%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重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高度關注;
(6)啟動鎮級防汛抗旱防臺風、地震、地質、低溫雨雪冰凍災害三級應急響應時,視情聯動啟動三級救災救助應急響應;
(7)按照上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跟進啟動三級響應。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并向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副組長報告。
5.3.3 響應措施
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采取以下措施:
(1)發布應急響應。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將啟動三級應急響應及救災救助情況迅速上報鎮黨委、鎮政府以及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并通報鎮直各單位及各村(居)委,督促各村(居)委、鎮直各單位按照本地、本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召開會商研判會。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
(3)派出核災工作組。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聯合有關部門赴重災地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4)災情統計報送。鄉鎮實行 24 小時領導帶班值班制度。相關村(居)委的災害信息員每日 7 時前向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5)救災款物保障。鎮平安法治辦根據災情緊急調撥鎮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在收到中央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后,根據各村(居)委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鎮平安法治辦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并及時下撥至各受災地區。各村(居)委積極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
(6)安置受災群眾。鎮平安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做好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根據需要,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提供技術支撐。積極與市工信局溝通,根據受災實際需要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8)投入救災力量。組織應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鎮消防站組織專職消防員參加救援,并加強集中安置點消防管理。積極與市應急管理局溝通,協調專業救援隊伍和社會救援力量以及其他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困群眾及財產,轉移安置受災群眾。
(9)加強新聞宣傳。鎮宣傳部門按職責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10)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鎮平安法治辦指導受災地區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1)其他鎮直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四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我市行政區域內,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四級響應:
(1)全鎮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300人以上2600人以下;
(2)全鎮農作物減產絕收2000畝以上4000畝以下,或全鎮直接經濟損失700萬元以上1400萬元以下;
(3)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全市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5%以上3%以下;
(4)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較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社會高度關注、群眾反映強烈;
(5)啟動鎮級防汛抗旱防臺風、地震、地質、低溫雨雪冰凍災害四級應急響應時,視情聯動啟動四級救災救助應急響應;
(6)按照上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跟進啟動四級響應。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決定啟動四級響應,并向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報告。
5.4.3 響應措施
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采取以下措施:
(1)發布應急響應。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將啟動四級應急響應及救災救助情況迅速上報鎮黨委、鎮政府以及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并通報鎮直各單位及各村(居)委,督促各村(居)委、鎮直各單位按照本地、本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召開會商研判會。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
(3)派出核災工作組。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受災地區協助指導地方開展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4)災情統計報送。鄉鎮實行 24 小時領導帶班值班制度。相關村(居)委的災害信息員每日 15 時前向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5)救災款物保障。根據各村(居)委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鎮平安法治辦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救災款物發放,并視情況向市應急管理局申請救災物資支援。
(6)安置受災群眾。鎮平安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做好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鎮衛生院指導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提供技術支撐。積極與市工信局溝通,根據受災實際需要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8)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鎮平安法治辦指導受災地區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9)其他鎮直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災害對受災村(居)委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相關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可酌情降低。
5.6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經研判,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議,按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終止響應。
6 災后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鎮平安法治辦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
6.1.2 對啟動鎮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鎮平安法治辦指導受災村(居)委統計摸排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臺賬,并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
6.1.3 根據村(居)委的需救助人員規模,鎮財政所、鎮平安法治辦及時上報資金申請以及需過渡期救助人員臺賬至上級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鎮平安法治辦指導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2.1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鎮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資金支持及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準規范開展實施,確保補助資金規范有序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6.2.2 恢復重建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并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農村住房保險等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基本住房問題。
6.2.3 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群眾意愿,加強全鎮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等,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無法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的,必須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2.4 災情穩定后,鎮平安法治辦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需重建臺賬,上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對啟動鎮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鎮平安法治辦根據各村(居)委上報的重建臺賬,及時組織評估小組,對倒塌和嚴重損壞住房總體情況進行核實和評估,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
6.2.5 根據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鎮平安法治辦積極與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溝通,跟蹤按相關政策規定下達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相關進度。
6.2.6 鎮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鎮自然資源所負責做好災后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根據評估結論指導做好必要的綜合治理;做好國土空間規劃、計劃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時做好建房選址,加快用地、規劃審批,簡化審批手續。加強與保險機構溝通聯,及時對參與政策性農房保險的倒塌住房進行查勘、定損,并根據保險合同進行理賠。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2.7 由鎮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6.3 冬春救助
6.3.1 鎮平安法治辦根據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的部署抓好落實解決受災群眾在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
6.3.2 鎮平安法治辦每年9月份組織各村(居)委做好需救助人員的調查、統計、評估,確定救助對象,并填報《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統計表》和《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覽表》,于10月20日前報市應急管理局。
6.3.3 鎮平安法治辦通過抽樣調查、實地核查、電話抽查等方式對冬春需救助人員情況進行核查。
6.3.4 鎮平安法治辦根據上級下撥救助資金和全鎮需救助人員規模,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切實幫助解決冬春受災人員冬春基本生活困難。
6.3.5 鎮平安法治辦負責組織調撥發放衣被等冬春救災物資,必要時,向市應急管理局申請調撥市級救災物資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1.1 鎮黨委、鎮政府將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根據往年災情和財力安排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并在執行中根據災情程度進行調整,確保查災核災、受災群眾安置救助、因災倒房恢復重建等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7.1.2 鎮財政每年按照規定及我鎮救災工作需要安排鎮級應急管理救災專項資金預算,用于自然災害救助補助。
7.1.3 鎮黨委、鎮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著力解決好受災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7.1.4 鎮級年度預算安排的救災資金不足時,鎮財政安排的預備費用要重點用于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和災區恢復重建。
7.1.5 建立健全救災專項資金監管機制,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進行專項檢查。各村(居)委要積極配合監督檢查,確保??顚S?。
7.2 物資保障
7.2.1 充分利用現有鎮級儲備倉儲資源,優化各級應急物資儲備點布局,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點,完善救災物資儲備點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鎮-村”救災物資儲備網絡。應急物資儲備點建設應統籌考慮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 結合我鎮災害事故特點,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確保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并留有安全冗余。每年根據應對自然災害需求,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企業產能保障能力,優化救災物資產能布局。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采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 制定完善救災物資品種目錄和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征用補償機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保持日常通信暢通。災害發生期間,各村(居)委、鎮各辦、鎮直各單位應保持每天 24 小時通信暢通,明確值班電話和值班人員。在常規通信中斷情況下,應采取衛星通信等手段確保信息暢通。
7.3.2 鎮平安法治辦應按照應急管理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要求,加強災害信息采集、報告、統計工作。
7.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強化數據及時共享。加強災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 鎮黨委、鎮政府應加大投入,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為高風險村(居)委配備必要裝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救災應急期間,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可視情況調用各部門或單位的救災設備和裝備。
7.4.2 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明確相關技術標準,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等,并設置明顯標志。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 災情發生后,鎮黨委、鎮政府要視情及時啟用開放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他危險區域,避免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醫療、防疫消殺、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安全有序。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 加強鎮、村二級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提高災害應對能力。
7.6 社會動員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
7.6.2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3 積極運用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平臺,引導社會力量和公眾通過平臺開展相關活動,快速解決受災群眾的需求困難。
7.6.4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鎮黨委和政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配合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評估,推動普查成果應用。
7.7.3 支持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防災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7.4 建立健全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立體覆蓋,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確保信息直達基層一線。
7.8 宣傳和培訓
鎮黨委、鎮政府應當進一步加強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等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推進防災減災救災知識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提高公眾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能力。
不定期組織開展對相關部門負責人、村(居)委書記、災害信息員和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訓。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1.1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8.1.2 本預案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責任與獎懲
各村(居)委、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 預案管理
8.3.1 本預案由鎮平安法治辦負責編制,報鎮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鎮平安法治辦應結合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開展預案演練,并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8.3.2 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3.3 觀上鎮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8.3.4 本預案由鎮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8.4 參照情形
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鎮黨委、鎮政府決定或工作需要可參照本開展應急預案救助工作。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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