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政府決策公開,擴大社會公眾參與,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80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社會公眾代表應具備的條件及權利義務
(一)社會公眾代表應具備的條件
本制度所稱社會公眾代表包括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法律顧問、專家學者、利益相關方代表、市民代表、媒體人士等人員。社會公眾代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綜合素質,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和較高的參政議政熱情;
2.為人正直,公正無私,善于諫言,有一定的群眾基礎,能夠代表廣大群眾的意愿;
3.遵紀守法,無不良行為記錄,具有相應的民主政治權利。
(二)社會公眾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1.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受邀公眾代表有權在會議過程中對議題發表自己的意見和觀點,但無表決權;
2.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受邀公眾代表可就政策事項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向匯報人、方案擬訂人提問,匯報人、擬訂人應當回答;
3.受邀公眾代表有權對會議的議定事項和議決結果辦理情況進行監督;
4.受邀公眾代表可于會后以書面形式,向鎮黨政辦公室提出對會議議題或有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受邀公眾代表應履行以下義務
1. 受邀公眾代表應準時進入會場并在指定席位就座,不遲到早退、無故缺席,自覺遵守會場紀律;
2.切實履行會議賦予的權利,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
3.積極向所在單位、社區群眾等進行宣傳,支持和監督有關單位、人員貫徹執行會議作出的決定;對外宣傳會議時必須實事求是;
4.遵守會議保密規定,對于會議要求保密的事項,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二、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會議的范圍及審批
(一)會議范圍
1.鄉鎮會議除依法不得公開或者公開后不利于決策實施和社會穩定的議程外,經鄉鎮主要領導同意,可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
2.對已決定采取廣播電視、網絡和新媒體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開的政府相關會議,可不再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
(二)會議審批
1.黨政辦在擬訂政府會議方案時,應根據議題提交單位的意見提出會議是否公開、是否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及擬列席人員名單的意見,隨會議方案一同報批。
2.鄉鎮召開全體會議、廉政會議、常務會議,擬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的,列席人員名額一般定為3—5人;鄉鎮召開的其他專項工作會議,根據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方面公眾代表列席,列席人員名額可結合實際酌情確定。
三、會議組織實施
(一)黨政辦、黨建辦負責社會公眾代表的具體邀請工作。黨政辦應當在會議之前與相關職能科室、新聞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做好銜接,及早確定落實受邀列席政府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名單。
(二)黨政辦應提前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議題及材料等信息通過適當方式通知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
(三)對社會公眾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黨政辦應轉交相關職能科室辦理落實。相關職能科室應將辦理結果及時答復社會公眾代表,并報黨政辦備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