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全市農村飲水工程安全運行管理工作,切實提高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服務保障水平,根據水利部下發的《關于建立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通知》(水農〔2019〕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現將我市2026年度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三個責任、三項制度”公示如下:
一、明確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三個責任”
(一)地方人民政府主體責任
地方人民政府是農村飲水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統籌負責所轄范圍內農村飲水安全的組織領導、制度保障,管理機構、人員和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經費落實工作,明確有關部門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為全市農村供水工程主體責任人,各鄉(鎮)長為轄區內集中供水工程主體責任人,各村書記為轄區內百人以下分散式供水工程主體責任人。
(二)行業部門監管責任
市水利局作為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負責抓好農村供水工程規劃,做好項目的前期立項、中期實施及后期驗收等工作,指導監管農村飲水工程建設運行管理工作;市衛健委負責農村供水工程的衛生許可、衛生監督和水質監測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飲用水水質監測網絡。
(三)運行管理責任
供水單位負責農村飲水工程的運行管理,擔負運行管理責任,負責向用水戶提供符合水質、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務,保障正常供水,落實相應人員,做好水源巡查、工程運行管理、水質檢測、水費計收、維修養護、運行管理臺賬等工作以及其他飲水安全有關工作落實。
二、明確農村飲水安全管理“三項制度”
(一)市級運行管理機構
樟樹市藥都供水有限公司。
(二)運行管理辦法
執行樟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樟府辦發〔2019〕59號)。
(三)運行管理經費
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護經費來源主要有中央、省、市、縣下達的建后管護資金。供水單位應加大水費收繳力度,確保管護經費落實到位,力爭實現“以水養水”。
附件:2026年樟樹市農村供水工程“三個責任人”公示名單
2026年3月4日

贛公網安備3609820200011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