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辦字〔2024〕37號
中共樟樹市委辦公室 樟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市農業農村局職能配置、內設
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街道)黨委、政府(辦事處),市委各部門,市直及省、宜春市駐樟各單位: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農業農村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貫徹落實。
中共樟樹市委辦公室
樟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17日
市農業農村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農業農村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根據《中共宜春市委辦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樟樹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字〔2024〕4號)、《中共樟樹市委辦公室、樟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樟樹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樟辦發〔2024〕26號)和《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以及黨中央對“三農”工作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農業農村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市農業農村局加掛市鄉村振興局牌子。
第三條 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承擔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全市“三農”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市委關于農業農村工作的部署要求等。設置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秘書股,負責處理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負責研究全市農業農村領域的發展戰略和農業領域的安全戰略問題。市農業農村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工作,接受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籌協調。
第四條 原市鄉村振興局的牽頭開展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組織擬訂鄉村振興重點幫扶村幫扶政策,組織開展過渡期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考核評估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定點幫扶、社會幫扶,研究提出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相關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指導、監督資金使用,推動鄉村幫扶產業發展等職責劃入市農業農村局。
第五條 本規定確定的主要職責、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是市農業農村局機構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
第六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把堅持和加強黨對“三農”工作的全面領導落實到履行職責過程中。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全市以鄉村振興為重心的“三農”工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嚴格執行農業農村有關法律法規,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負責重大案件查處的監督指導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為涉農的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提供意見。
(二)統籌推動發展全市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全市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指導全市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負責農民承包耕地、農村宅基地、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提出深化全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全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監督與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市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有關工作。牽頭開展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組織實施鄉村振興重點幫扶村的幫扶政策,組織開展定點幫扶、社會幫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過渡期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相關考核評估工作,研究提出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相關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指導、監督資金使用,推動鄉村幫扶產業發展。承擔全市農村低收入人口和欠發達鄉村常態化幫扶有關工作,構建長效幫扶機制。
(五)負責組織實施全市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政策措施。負責指導全市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工作,推進鄉村民宿產業發展,推動延長農產品產業鏈。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發布全市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全市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全市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六)負責全市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墾等農業各產業發展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協調“菜籃子”工作,推進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組織構建全市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負責農業機械維修的行業管理,農業機械作業安全監管和農業機械作業質量及作業收費的監管。負責農業機械維修點資質審核,農民專業合作社省級示范評定等審核轉報以及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核發。
(七)負責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八)負責全市耕地、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全市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
(九)負責農業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牽頭負責農業污染源頭減量和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全市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負責全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全市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落實上級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組織實施全市種業振興政策。負責全市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十一)負責全市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監測、報告、發布農業災情,組織農業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后生產恢復。指導全市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市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并組織撲滅。
(十二)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全市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相關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三)參與擬定全市農業農村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全市農業農村科技進步,推動全市農業農村科技體制改革和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應用技術研究、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科技成果轉化。指導全市農技推廣體系建設和農技推廣工作。參與農業科技項目績效評價。負責全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四)指導全市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全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高素質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五)承擔開展全市農業對外合作工作。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國內交流合作,具體執行有關農業援外項目,組織有關國際公約樟樹市履約和協定執行。組織開發農產品國際國內市場。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 職能轉變。市農業農村局要緊緊圍繞統籌抓好以鄉村振興為重心的“三農”各項工作,加快建設農業強市。
(一)推動全市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持續壓實各方責任,過渡期內保持有關幫扶政策、財政支持、項目安排總體穩定,項目資金相對獨立運行管理,增強全市脫貧村和脫貧群眾內生發展動力,堅決守住不發生規模性返貧的底線。
(二)加強對全市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扎實推進全市鄉村發展、鄉村建設、鄉村治理,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農業發展質量,推動農村產權規范流轉和交易,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拓寬農民增收致富渠道,推動實現共同富裕,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三)統籌推進全方位夯實糧食安全根基,落實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樹立大食物觀,推進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促進全市鄉村產業全鏈條升級,實現農產品保數量、保質量、保多樣,保障食物供給安全。
(四)加強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推動綠色、有機等優質農產品發展,建立地理標志農產品協同保護和產業培育體系,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讓人民群眾吃得放心、安心。
第八條 與其他部門的職責分工:
(一)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二)與市林業局有關職責分工。市農業農村局主管全市動物防疫工作,負責全市重大動物疫情認定,負責組織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應急工作,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發出動物疫情預測預警,及時向市林業局通報市內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置情況。市林業局負責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進行監測,發現陸生野生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及時處置并向市農業農村局通報。兩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完善聯防聯控機制,建立健全疫情處置、通報、協調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工作合力。
(三)與市文化廣電旅游局有關職責分工。市文化廣電旅游局指導推進全市旅游產業,指導鄉村旅游、休閑度假旅游發展,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推動民宿業發展。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全市休閑農業發展,組織推動全市鄉村民宿產業發展。兩部門要立足工作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工作合力。
第九條 市農業農村局根據本規定第六條所明確的主要職責,編制權責清單,逐項明確權責名稱、權責類型、設定依據、履責方式、追責情形等。在此基礎上,制定辦事指南、運行流程圖等,進一步優化行政程序,規范權力運行。
第十條 市農業農村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要、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綜合性會議、統籌協調等工作。牽頭開展新聞宣傳、平安建設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后勤保障和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全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二)監督檢查股(政策法規股)。負責宣傳貫徹執行農業農村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承擔規范自由裁量權和行政執法案件法制審查工作。承擔農業行政復議、規范性文件、合同、重大行政決策等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和農業農村行政審批有關工作。負責落實農業農村系統“放管服”改革。組織行政應訴、普法宣傳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統籌推進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推進鄉村振興有關重大部署和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鄉村振興實績考核,組織實施過渡期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考核評估工作。
(三)農村改革與合作經濟指導股(宅基地管理股)。組織開展全市重大農業農村改革發展問題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研究提出鞏固完善全市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承擔農民承包耕地改革和管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資金監督管理,推動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指導全市發展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指導扶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家庭農場,組織開展農民合作社創建和監測。落實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關法規政策,指導全市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指導閑置用地和閑置農房利用。負責全市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和管理創新有關工作。
(四)發展規劃與計劃財務股。研究全市以鄉村振興為重心的“三農”工作發展戰略、規劃,并提出實施的政策建議。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和投資政策與項目建議。起草全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承擔推進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有關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負責擬定全市推動鄉村幫扶產業發展的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編報部門預算并組織執行。負責農業農村項目檢查、驗收和績效考核。指導監督局系統財務、國有資產和政府采購管理及工程招投標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承擔國外援貸款項目的引進、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全市農業投融資體系建設,參與農村金融、農業保險、信貸擔保的政策制定。
(五)種植業和農墾股(農藥與種業管理股)。組織實施種植業、農藥管理、肥料管理、植物檢疫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起草全市種植業、農墾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發布農情信息。實施“中國藥都”振興工程,發展壯大中藥材特色優勢產業,擴展產業鏈,提升價值鏈,增強輻射帶動作用。承擔發展節水農業和抗災救災相關工作。督促檢查有關農墾經濟結構調整和農業資源開發利用。指導農墾開展現代農業示范建設。負責農墾信息統計。負責農墾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肥料有關監督管理以及農藥生產、經營和質量監督管理,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承擔植物檢疫、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有關工作。負責擬訂全市種業振興政策并組織實施。起草全市農作物種業、畜禽種業、水產苗種、牧草種業相關政策規劃。指導全市種業管理體系建設。負責全市農作物種質資源、畜禽遺傳資源、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和管理。監督管理全市農作物種子、種苗。組織開展良種科研攻關。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的計劃、儲備和調撥。負責全市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
(六)畜牧水產股。組織實施畜牧獸醫管理、漁業漁政漁港管理、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起草全市畜牧、飼料飼草、畜禽屠宰行業、獸藥和獸醫器械行業、獸醫事業、漁業漁政漁港發展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獸醫醫政、獸藥及獸藥器械。指導畜牧業結構調整、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責動物疫病防治和疫情管理工作。負責動物衛生監督,組織動物及動物產品檢驗檢疫、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動物標識及動物產品可追溯管理。組織實施畜牧、飼料飼草、畜禽屠宰、動物衛生、獸藥及獸醫器械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監督管理畜禽屠宰、飼料及其添加劑、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質量安全。負責獸醫人員、動物診療機構管理,指導全市畜牧獸醫體系建設。負責動物病原微生物與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獸醫獸藥相關實驗室管理。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布局調整和標準化生產,促進休閑漁業發展。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和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指導水產技術推廣,組織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工作。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指導全市漁業安全生產。指導畜牧獸醫行業、漁業實用人才培訓和職業技能開發。
(七)鄉村產業發展股(農產品加工指導股)。研究提出全市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市鄉村產業發展,推動延長農產品產業鏈。起草促進全市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監測和評定。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工作。指導開放型農業及農業招商引資工作。
(八)鄉村建設與農村社會事業促進股。學習運用“千萬工程”經驗,協調推進全市鄉村建設行動。負責擬訂全市鄉村建設規劃、鄉村建設本級任務清單并組織實施。推動全市農村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和運行管護。牽頭組織改善全市農村人居環境,組織開展農村廁所革命。統籌指導全市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健全農民參與鄉村建設機制。組織推動全市鄉村民宿產業發展。開展農村社會事業重大問題研究,參與編制相關規劃。參與推進全市鄉村治理體系建設,承擔統籌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監督減輕全市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推動全市農村文化發展和移風易俗,指導全市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承擔高素質農民培育相關工作。
(九)幫扶股。承擔全市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工作,負責脫貧人口動態管理。起草鄉村振興幫扶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相關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指導、監督資金使用。指導扶貧(幫扶)項目資產管理。協調推動全市脫貧勞動力就業,指導開展有關技能培訓和公益性崗位管理。協同推進全市脫貧鄉村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和飲水安全保障工作。承擔全市農村低收入人口的常態化監測幫扶有關工作。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組織開展全市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省、宜春市有關單位、部門定點幫扶。協助做好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選派管理,動員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推進鄉村振興,承擔市內外幫扶協作有關具體工作。承擔全市欠發達鄉村常態化幫扶有關工作。
(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與市場信息化股。組織實施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擬訂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發展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追溯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和風險交流等相關工作。指導農業質量體系認證管理和綠色、有機等優質農產品發展,承擔培育地理標志農產品有關工作。指導全市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負責農業新聞宣傳工作。承擔農業品牌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發布全市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和智慧農業。承擔農業統計、農業農村信息化、數字鄉村發展有關工作。承辦與外國政府間農業和減貧領域涉外事務、農業貿易促進和談判、產業損害調查、農業援外項目實施、有關國際公約涉及樟樹市的履約和協定執行等相關工作。承擔對臺農業事宜。
(十一)科學技術與農業資源環境股。參與擬訂全市農業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務建議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農業科技進步和科技支撐鄉村振興,推動農村科技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農業科技體制改革與創新工作。指導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工作,指導全市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和技術推廣工作,推動全市農業區域性產業共性技術研發與集成創新。參與管理本級農業科技創新平臺、基地、園區等,參與農業科技項目績效評價。推動農科教結合和產學研協作。指導全市農業教育。監督管理全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擬訂全市農業資源環境方面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全市農村農業資源環境體系建設,指導全市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指導全市農用地(除林地、草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產品產地的環境保護和管理。協調推進農業污染源頭減量和農業廢棄物處置與資源化利用。牽頭指導全市秸稈綜合利用。負責全市農業野生植物資源保護,承擔全市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
(十二)農業機械化管理股。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化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起草全市農業機械化、設施農業發展政策和規劃,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和農業機械報廢更新。組織實施農機作業規范和技術標準。指導全市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應用,組織開展農機跨區作業。組織實施農機試驗鑒定,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組織農機安全監理,指導全市農機作業安全和農機監理體系建設。指導農機行業實用人才培訓和職業技能開發。
(十三)農田建設與耕地質量保護股。負責提出全市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承擔全市耕地質量管理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指導全市新增耕地質量鑒定工作。參與開展全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承擔全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
機關黨群組織按有關規定設置。
第十一條 市農業農村局行政編制2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職數15名(含總農藝師、總畜牧獸醫師各1名)。
第十二條 市農業農村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商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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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樟樹市委辦公室 2024年7月17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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