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是什么?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是指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救助制度。
二、哪些人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申請條件?
(一)持有本市戶籍。
(二)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特殊困難人員,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三)財產狀況符合如下規定:
1.財產狀況不高于當地低保家庭財產狀況的有關規定;2.無通過離婚、贈與等方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產份額,或放棄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經濟利益的行為;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在什么情形下,我們可以認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對象是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
1.無勞動能力的認定情形:
①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②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③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④因患重大疾病導致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
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2.無生活來源的認定情形:
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狀況符合戶籍所在地的規定。
3.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認定情形:
①特困人員;
②60 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③70 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④重度殘疾人(一級、二級)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⑤因患重大疾病導致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⑥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申請途徑、所需材料、認定程序是什么樣的?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申請途徑、所需材料、認定程序參照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認定對應的途徑、材料、程序執行。
五、在哪些情形下應當及時終止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一)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
(二)具備或恢復勞動能力;
(三)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四)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規定;
(五)法定義務人重新具備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六)自愿申請退出救助供養。
六、相關救助標準
2025年,樟樹市城鎮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為:1275元/人*月;農村全自理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為:995元/人*月;農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員、自理人員照料護理補貼標準分別按每人每月1500元、375元、110元落實。
七、辦理時間
需要直接向樟樹市社會救助中心申請辦理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可在以下時段進行辦理: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30-15:30(法定休息日除外)
若對本解讀內容及其余未盡事宜有疑問,請致電樟樹市社會救助中心,聯系方式:0795-736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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