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一、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2
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
四、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3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4
六、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條例.........................4
七、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5
八、江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6
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8
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9
十一、城市公廁管理辦法............................10
十二、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10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11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1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11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2
十七、自然災害救助條例............................12
十八、安全生產法..................... .............12
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3
二十、江西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14
二十一、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14
二十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14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第十條 幼兒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一)未經注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的;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一百一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十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國家和省的規定以及管理規約,禁止下列行為:
(二)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九條和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二)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改正;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三)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恢復原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條 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電線桿、樹木、住宅樓道上以及其他未經批準的場所書寫、刻畫、張貼戶外廣告。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除,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江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
第九條 城市中的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的設置,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其使用或管理者應當定期維修、油飾或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再按戶外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已按省242號令修改)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丟果皮、紙屑、煙頭和碎玻璃等廢棄物的,罰款1元至5元。
(二)亂扔動物尸體的,罰款5元至25元。
(六)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的,罰款5元至25元。
(八)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罰款10元至50元。
(九)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做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散的,每污染1平方米罰款1元,但經營性行為最高不超過500元,非經營性行為最高不超過200元。
(十一)廁所、化糞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時處理的,對單位每日罰款20元至100元,但最高不超過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5元至25元。
第三十一條 未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但對個人非經營性行為的罰款不超過200元。(已按省242號令修改)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第三十七條 環境衛生專業隊伍不按規定時間清掃保潔道路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單位處以20元至1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以5元罰款。
環境衛生專業隊伍不按規定時間清運垃圾糞便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以每車次20元罰款;達不到日產日清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以每車20元至100元罰款。(已按省242號令修改)
第三十九條 環境衛生專業隊伍收取服務費后,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并依法處理。(已按省242號令修改)
第四十二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一)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的;
(二)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
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可處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一)攀、摘樹枝、花果,在樹上剝皮;
(三)其他損壞公共綠地和園林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未經批準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可處賠償額三倍以下的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在禁止停放機動車的道路或者禁止臨時停車的路段停車,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參照1039B,條例第63條,15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七十條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四十七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第三十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得的款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搶奪或者聚眾哄搶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盜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江西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生態公益林保護標志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對個人處200元以下,單位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移動或者破壞古樹名木保護牌的,由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第五十一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或者限入標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