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府發〔2023〕13號
觀上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
現將《觀上鎮綜合行政執法規范制度》等三項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觀上鎮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1日
觀上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行為,應當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是指經過崗位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執法人員。
第三條 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每年應當接受不少于60學時的公共法律知識、業務法律知識和執法技能培訓。
第四條 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法定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職權,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不得玩忽職守、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在開展鎮綜合行政執法活動中,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外,必須2人以上共同進行;與所辦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必須回避。
(二)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取證。
(三)實施行政檢查時,告知當事人檢查的理由和內容,依法制作檢查筆錄。
(四)使用規范的法律文書、規范的文字和用語。
第五條 禁止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出現下列行為:
(一)濫用職權、超越職權執法:
(二)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偽造、隱匿證據;
(四)私自處理罰沒財物;
(五)使用粗俗、歧視、侮辱、威脅性語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損行政執法人員形象的行為;
(六)索取或接受行政執法相對人的財物或者謀求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八)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第六條 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應當儀表整潔、方式得當、舉止得體、言語文明。有執法制式服裝的,應當著制式服裝;沒有執法制式服裝的,著裝應當整潔、莊重。
第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行為,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鎮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八條 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完整記錄其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并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九條 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管理與疏導、執法與服務相結合,注重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對當事人的教育,應當踐行以案釋法制度,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應當事人請求,應結合具體案情,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向當事人進行釋法說理。
第十條 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要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一條 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按照有關規定暫扣、注銷行政執法證件;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觀上鎮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解釋,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觀上鎮綜合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鎮綜合行政執法行為,落實鎮綜合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對鎮綜合行政執法重大案件的查處,確保重大鎮綜合行政處罰案件程序合法、實體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江西省重大行政執法案件集體討論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鎮綜合行政執法隊辦理的所有行政處罰案件一律實行行政負責人集體討論制度。集體討論會議參會出席人員原則上不應少于應會人員的三分之二。集體討論時,案件承辦機構、法制審核機構以及案件性質所涉及業務工作的分管領導必須參加,案件承辦機構的負責人、法制審核機構的負責人,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案件承辦人員列席。
第三條 案件承辦機構應進行案件合議并提出意見,說明需要集體討論的理由,報分管局領導審核。
參加集體討論的人員與所討論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實行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決定。
第四條 案件集體討論時,需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案件承辦人員匯報重大案件具體情況,包括立案依據、違法事實、主要證據、程序步驟、擬處理意見、法律依據、存在的問題或歧義意見等;
(二)會議主持人提出討論重點,歸納爭議焦點;
(三)案件集體討論組進行討論、提問;
(四)案件承辦人員對參與集體討論成員的提問進行說明、解釋;
(五)法制機構負責人匯報法制審核情況;
(六)根據事實和法律,結合討論情況形成表決意見;
(七)參會人員對意見進行表決,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五條 集體討論的內容包括:立案依據是否充分并符合規定;對案件情況的調查或對違法事實的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處罰意見是否恰當;處罰文書制作是否規范等方面,最后應形成處罰決定或處理意見。
第六條 經過集體討論能夠形成處理意見或處罰決定的案件,應按集體討論形成的意見或決定執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或決定的,由參會人員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如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載入討論筆錄。
第七條 經過集體討論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鎮綜合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須經鎮主要領導審核簽批意見。
第八條 案件集體討論會議應安排專人制作書面筆錄并撰寫《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筆錄》,筆錄由案件承辦機構具體負責,經主持人審查同意后形成案件的正式材料。筆錄應如實反映現場討論的真實情況以及形成的最后決定,筆錄應記載會議的要點以及形成的一致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或未形成一致意見或決定的,也應在筆錄中如實反映,參加討論的有關人員應在筆錄上的簽名,筆錄歸入本案案卷。
第九條 如因工作需要查閱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筆錄的,必須經相關分管領導批準同意后方可查閱。
第十條 參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體討論人員對案件討論的有關情況要嚴格保密,對泄露案件或案情有關工作秘密的,要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觀上鎮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解釋,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觀上鎮綜合行政執法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鎮行政執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案卷是指鎮綜合行政處罰案卷。
第三條 行政執法案卷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及時立卷、規范整理、定期歸檔、集中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執法案卷由案件承辦機構負責立卷,應當一案一卷、一案一號。已經辦結的行政執法案件,案件承辦機構應自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后及時歸檔。
第五條 正在辦理中的行政執法案件,案件材料由案件承辦機構指定專人保管;已歸檔案卷應當設置行政執法案卷檔案專柜,原則上指定由一個部門統一保管,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
第六條 案件承辦機構未交造成案卷資料遺失等責任由案件承辦機構承擔,已歸檔案卷后,案卷資料遺失等責任由指定案卷保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 已歸檔案卷管理人員工作變動時,交接雙方應當對行政處罰案件檔案逐卷逐件進行清點,編制移交日錄,嚴格履行移交手續。
第八條 案卷查閱管理。
(一)案卷查閱實行登記審批制,須統一填寫《案卷查閱審批表》。案卷查閱不得拆卷、拍照或者在案卷上涂改、勾劃、圈點、污損。
(二)正在辦理中的行政執法案件材料,案件承辦機構負責案卷查閱實行登記審批制。除案件承辦人、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分管領導等可查閱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查閱。
(三)已歸檔案卷,由指定歸檔案卷保管機構負責案卷查閱實行登記審批制。對已歸檔案卷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畫、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四)其他相關部門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閱案卷檔案時,應當出具正式查閱函件及查詢人員有效證件,經單位領導批準后方可查閱。查閱中如需摘抄或者復印所查閱的內容,應當寫明復印用途,并經單位領導批準。
(五)案卷原件不得借出給外單位或者個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借出時,須經單位領導批準。
(六)查閱案卷者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行政執法案件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九條 銷毀行政處罰案件檔案的,應該成立檔案鑒定小組,經檔案鑒定小組鑒定確實沒有繼續保存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銷毀,并制作銷毀清冊,有執行人和監銷人簽名。
第十條 違反本制度案卷管理規定造成的后果,按照相關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觀上鎮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解釋,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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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上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11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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