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府發〔2022〕5號
各村(居)委:
現將《觀上鎮關于行政執法輔助人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貫徹執行。
觀上鎮人民政府
2022年1月9日
觀上鎮關于行政執法輔助人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輔助行為, 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觀上鎮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所稱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是指觀上鎮機關聘用的履行行政執法輔助職責的人員。
第三條 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工資福利、保險、裝備配置、教育培 訓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與行政機,關執法人品相關經費統籌安排。
第六條 因工作需要,擬聘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經過制定聘用方案,報觀上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憲法,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年滿十八周歲且首次聘用時年齡不超過三十五周歲;
(三)具有履行職責相應的文化程度: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四)具有履行職責的身體素質和工作能力;
(五)行政執法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行政執法輔助人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的;
(四)曾因違反行政執法機關管理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六)其他不適合從事行政執法輔助工作的。
第九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應當在行政執法人員指導下開展執法
輔助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行政執法人員預防、制止違法行為;
(二)協助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工作;
(三)協助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
(四)協助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行政執法決定;
(五)行政執法機關交辦的其他行政執法輔助工作。
第十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不得單獨從事下列工作:
(一)行政執法的立案、受理;
(二)行政執法的調查、取證和審核;
(三)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四)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五)其他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質性權利義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綜合行政執法隊要加強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建 立健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崗位責任、學習培訓、考核考勤、工作信息和保密管理等制度。
第十二條 綜合行政執法隊應當公示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可查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綜合行政執法隊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處理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投訴舉報。
第十四條 定期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定期開展法律知識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素質。
第十五條 定期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 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除勞動關系、獎懲以及崗位調整的依據。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 隊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收回輔助行政執法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道究利事責任。
觀上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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