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場)、濱江新城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我市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根據《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贛辦發〔2023〕10號)和《江西省基本養老服務清單(2023年版)》及《宜春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2023年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了《樟樹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2023年版)》。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樟樹市民政局 中共樟樹市委老干部局
樟樹市人民法院 樟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樟樹市教育體育局 樟樹市公安局
樟樹市司法局 樟樹市財政局
樟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樟樹市交通運輸局
樟樹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局 樟樹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樟樹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樟樹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11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樟樹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2023年版)
對 象 |
服務項目 |
服務內容及標準 |
服務類型 |
牽頭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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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待遇 享受年齡 的老年人 |
1 |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為符合條件的參保老年人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 |
物質幫助 |
市人力資源和 社會保障局 |
2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
為符合條件的參保老年人發放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并按規定享受基礎養老金調整 |
物質幫助 |
市人力資源和 社會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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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3 |
司法救助 |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繳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司法救助、依法依規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 |
物質幫助 |
市人民法院 |
4 |
公證服務 |
為經濟困難且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申辦公證提供免費或優惠服務,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首次辦理遺囑公證免收費用 |
物質幫助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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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就醫便利 服務 |
醫療衛生機構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優先服務 |
關愛服務 |
市衛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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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愿隨子女遷移戶口 |
老年人可自愿隨子女遷移城鎮戶口,依法依規享受遷入地基本公共服務。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辦理居民身份證等證件提供上門人像采集、送證等便利服務 |
關愛服務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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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和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7 |
老年教育 |
老年開放大學、老年大學(學校)、社區老年教育教學點為老年人開展學習活動提供便利和優惠服務,減免貧困老年人進入老年大學(學校)學習的學費 |
關愛服務 |
市教體局 市委老干部局 |
符合條件 的老年人 |
8 |
意外傷害 保險 |
對60周歲以上城鄉特困老年人、重點優撫對象和70周歲以上所有老年人,在生產、生活的各種場所,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參加公共場所活動、入住養老服務機構、外出旅游時發生的各種意外傷害事故,均納入意外傷害保險責任范圍 |
關愛服務 |
市民政局 |
9 |
基本醫療 保險異地 就醫結算 |
開通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為符合轉診條件的老年人實現異地就醫直接結算 |
關愛服務 |
市醫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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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10 |
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 |
為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綜合評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與健康狀況評估的銜接 |
照護服務 |
市民政局 市衛生健康委 |
11 |
健康管理 |
建立電子健康檔案,按照全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實施方案的要求,每年提供一次免費的健康體檢服務,開展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體格檢查、健康教育指導等 |
關愛服務 |
市衛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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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進入文化 旅游設施 |
政府興辦的或支持的公園、景點免購門票,免費進入公共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紀念館、展覽館等場所 |
關愛服務 |
市文廣新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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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 |
關愛服務 |
市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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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14 |
高齡津貼 |
80-89周歲每人每月60元;90-99周歲每人每月150元;100周歲及以上每人每月500元 |
物質幫助 |
市民政局 |
經濟困難 的老年人 |
15 |
養老服務 補貼 |
為樟樹市戶籍、年滿60周歲的經濟困難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50元 |
物質幫助 |
市民政局 |
16 |
家庭適老 化改造 |
采取政府補貼等方式,分年度逐步為經濟困難老年人(納入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脫貧戶范圍的高齡、失能、殘疾老年人家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擴大到城鄉低保對象中的高齡、失能、留守、空巢、殘疾老年人家庭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及其他困難老年人家庭)提供無障礙改造服務 |
照護服務 |
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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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7 |
護理補貼 |
為樟樹市戶籍、年滿60周歲的低保對象中沒有享受殘疾人護理補貼的失能老年人提供護理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50元;為特困人員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護理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分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20%(2023年分別為1380元、350元) |
物質幫助 |
市民政局 |
18 |
家庭養老支持服務 |
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參加照護培訓等相關職業技能培訓的,按照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
照護服務 |
市民政局 社會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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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老年人 |
19 |
最低社會 保障 |
每月按照規定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
物質幫助 |
市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20 |
分散供養 |
對選擇在家供養的特困老年人,由縣級政府民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分散供養,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照料。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2023年城鎮每人每月1150元、農村每人每月860元), |
照護服務 |
市民政局 |
21 |
集中供養 |
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老年人,由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2023年城鎮特困人員和農村失能、半失能人員每人每月1150元,農村特困自理人員每人每月860元) |
照護服務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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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難 老年人 |
22 |
探訪服務 |
全面建立居家探訪巡訪制度,面向獨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重殘、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難老年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定期開展探訪和幫扶服務 |
關愛服務 |
市民政局 |
對國家和 社會作出 特殊貢獻 的老年人 |
23 |
集中供養 |
老年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進入老年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無法定贍養扶養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贍養扶養能力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養、醫療等保障 |
照護服務 |
市退役軍人 事務局 |
計劃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24 |
特別扶助 |
60周歲及以上獨生子女死亡的特別扶助對象按每人每月810元標準發放特別扶助金;60周歲及以上獨生子女傷殘的特別扶助對象按每人每月550元標準發放特別扶助金 |
物質幫助 |
市衛生健康委 |
困境家庭和優待服務老年人 |
25 |
優先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
建立公辦養老機構輪候制度,經濟困難的空巢、獨居、失能(失智)、殘疾、高齡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為國家和社會作出特殊貢獻的老年人優先入住 |
照護服務 |
市民政局 |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殘疾老年人 |
26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為具有樟樹市戶籍、持有殘疾人證,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為具有樟樹市戶籍、持有殘疾人證,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的殘疾老年人提供護理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 |
物質幫助 |
市民政局 |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困難老年人 |
27 |
基本醫療 保險資助 |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按規定給予全額或定額資助。其中享受特困供養的老年人由政府按規定給予全額資助,個人不繳費;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其他符合條件的困難老年人由政府按規定給予定額資助,定額資助標準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
物質幫助 |
市醫保局 |
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老年人 |
28 |
社會救助 |
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
物質幫助 |
市民政局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