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審計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審計業務專業素質,發揮審計骨干引領作用,優化審計干部成長路徑,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審計干部隊伍,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計實務導師制,是指遴選具備一定條件的審計干部作為實務導師,組織新近從事審計業務工作的干部職工作為學員,實務導師對學員在一定期限內開展實務指導幫扶的制度。
第三條 實務導師管理由分管培訓工作的局領導負責,具體工作由綜合調研科承擔,主要包括對本單位實務導師制實施情況進行研究,針對每位學員不同情況提出實務指導幫扶建議,開展實務導師和學員考核等。
第四條 實務導師是指在指導幫扶期內與學員建立相對固定指導幫扶關系的人員,根據培養工作需要從審計業務、大數據審計、表達溝通、公文寫作等方面進行指導,不承擔行政管理職責。
實務導師和學員之間的指導幫扶關系由局領導班子研究確定,原則上安排在同一個科室。指導幫扶期內因崗位變動等原因,原指導幫扶關系無法繼續的,經局領導班子研究同意可以調整。學員指導幫扶期滿結業,指導幫扶關系終止。
審計項目期間的指導幫扶,由審計項目現場負責人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統籌安排,優先安排學員與對應實務導師在同一審計現場。學員參加1個月以上的審計項目、與對應實務導師不在同一審計現場的,可以與其他實務導師建立臨時指導幫扶關系。該審計項目結束后,臨時指導幫扶關系終止。
第五條 實務導師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具有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本領域工作,工作成果比較突出;
(三)具有較強的溝通和指導幫扶能力;
(四)具有較強的審計業務能力,具備:取得中級審計師資格者,或取得計算機審計中級證書,或擔任過2個以上審計時長超過一個月的審計項目組長或主審;
(五)一般為副科級或八級職員及以上干部。
第六條 學員范圍及指導幫扶期的確定:
(一)新錄用的干部職工,以及沒有項目審計(調查)經歷的選調、遴選、軍隊轉業的二級主任科員及以下干部職工,崗位調整到新任職審計業務崗位、沒有項目審計(調查)經歷的二級主任科員及以下干部職工,指導幫扶期一般為三年(自確定幫扶關系之日起算);
(二)新錄用或崗位調整干部職工,有一定項目審計(調查)經歷但不滿三年的二級主任科員及以下干部職工等,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確定指導幫扶期,為從事項目審計(調查)經歷不足三年的部分(至少1年);
(三)其他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局班子會研究確定是否納入學員范圍,并確定指導幫扶期;
(四)學員達到培養目標和計劃設定的結業要求,可以按期結業;表現突出的學員,可依其本人申請提前結業;未達到培養目標而無法結業的,視情況不予安排在審計業務崗位。
第七條 實務導師應當履行的職責:
(一)及時了解學員思想、工作和學習情況,以身作則,注重提高學員政治意識和政治理論水平,樹牢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和廉潔自律意識,培養學員審計職業榮譽感和扎實的工作作風。
(二)結合崗位需求和學員情況,確定培養目標,制定分階段培養計劃;定期與學員開展談心談話,總結上一階段培養情況,確定下一階段培養計劃;幫助學員熟悉機關運作流程和審計業務工作規程,注重對學員審計專業知識、大數據審計、溝通協調能力、文字綜合能力的培養。
(三)審計項目期間的指導幫扶,要注重傳授審計理念思路、審計工作程序、審計技術方法與文書寫作規范等,提高學員的審計職業判斷能力,幫助學員盡快適應審計崗位;審計項目結束后,組織學員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審計成果進行點評。
(四)填寫指導幫扶檔案,研究提出培養建議,對指導幫扶情況進行匯報,按期參與考核。
第八條 學員應當履行的職責: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不斷強化政治意識,樹立審計職業榮譽感,嚴格執行審計“四嚴禁”工作要求和“八不準”工作紀律。
(二)按照培養計劃,加強審計專業知識等的學習;虛心接受指導幫扶,定期向實務導師匯報思想和學習情況。
(三)積極參加審計實踐,不斷提升履職能力,強化審計職業判斷能力、溝通協調能力和文字綜合能力,發揮主觀能動性達成培養目標。
(四)及時對學習實踐情況進行總結,按期接受考核。
第九條 指導幫扶關系確定的程序:
1.提出申請。凡新錄用、崗位調整(在業務崗位未滿三年)的干部職工,到崗一個月以內應提出指導幫扶申請,填寫指導幫扶申請表(見附件1);其他干部職工,可自愿隨時申請。
2.選配導師。由申請學員所在科室提出導師建議人選,經綜合調研科審核,報分管局領導。
3.研究確定。局班子會研究確定導師和學員指導幫扶關系及指導幫扶期。
4.發文公開。確定指導幫扶關系后由局機關發文明確,并視情啟動指導幫扶結對儀式,接受全體干部職工全程監督。
第十條 指導幫扶期因崗位變動,導師與學員不在同一科室的,或因其他原因,導師和學員如有一方提出調整指導幫扶關系的,由學員所在科室協調安排,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并報綜合調研科備案后,可以調整指導幫扶關系。
第十一條 建立學員指導幫扶檔案。指導幫扶檔案分《項目指導幫扶檔案》(附件2)和《年度指導幫扶檔案》(附件3),均由導師填寫,交綜合調研科歸檔,作為導師和學員考核的依據。
《項目指導幫扶檔案》包括:項目指導幫扶情況、學員情況小結及對學員的評價。每個審計項目結束后,組織學員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審計成果進行點評。
《年度指導幫扶檔案》包括:培養目標和計劃、指導幫扶情況總結及對學員的評價。定期同學員開展談心談話,總結上一年度培養情況,確定下一年度培養計劃。
學員每年須完成“四個一”的任務,即每個項目至少撰寫1篇心得體會,每年至少牽頭或參與1個優秀案例開發,每年至少牽頭或參與1篇論文撰寫,每年至少提交1篇個人工作總結,以上材料均需同時交導師和綜合調研科歸檔。
第十二條 考核、評優及獎懲:
(一)指導幫扶期內,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分散或集中的方式對導師和學員進行考核測評。分管領導每個項目結束前一個星期到審計現場了解指導幫扶情況,組織學員參與審計項目滿意度測評(測評表見附件4),導師填寫《學員參與審計項目評分表》(見附件5)交綜合調研科歸檔,作為年度學員考核的依據;每滿一年后,集中組織對導師和學員進行年度考核。
(二)對學員的考核:指導幫扶期每滿一年后,綜合調研科根據指導幫扶檔案及學員撰寫的心得文章,結合學員參與審計項目評分情況,采取打分的形式組織對學員進行考核(考核標準見附件6),考核結果以適當方式在局內公示。
(三)對導師的考核:指導幫扶期每滿一年后,結合學員年度考核結果,采取打分和測評的形式組織對導師進行考核(考核、測評表見附件7、8),考核結果以適當方式在局內公示。
(四)結合日常情況及考核結果,組織開展實務導師經驗方法交流、指導幫扶對象交流學習心得,適時組織結業儀式和表彰;不定期以適當方式公示實務導師的指導幫扶檔案、學員的學習心得及成果等,以利于相互借鑒、取長補短。
(五)導師表現突出的,在年度考核、評先評優等方面優先考慮。
(六)導師考核連續兩年得分排名最后的,終止實務導師資格。學員年度考核得分排名靠后的,當年度一般不得評先評優。
(七)本辦法印發之后,綜合調研科應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對考評標準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報局班子會研究確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綜合調研科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