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林業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為全面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贛府廳字〔2021〕65號)有關要求,結合近年來林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現將新修訂的《江西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裁量基準》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林業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和<江西省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的通知》(贛林法發〔2013〕20號)同時廢止。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省林業局執法監督處。
江西省林業局
2022年10月12日
轉自江西省林業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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