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全省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的標準,根據修訂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制定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的指導意見》(林辦發〔2020〕94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適用范圍
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和植被、樹木補種的標準,適用于行政相對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義務,履行林業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七十六條、《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作出的行政處罰規定的義務,以及林業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實施的代履行。
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及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涉履行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等需達到的標準,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和植被、樹木補種技術標準
(一)恢復和補種原則
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和植被,以恢復林地土壤、恢復原有植被為主要目標,實行原地、同面積、等質量恢復,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條件惡化。補種樹木,以確保森林面積不減少、森林質量不下降為主要目標,在原地或者異地種植相應行政處罰規定的補種樹木株數。
(二)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質量標準
恢復林業生產條件,一般應當經過覆蓋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蓋等工序,有構筑物及地基等硬化層的,應當徹底清除再覆土。恢復后的林業生產條件應達到以下標準:
1.地表平整、覆蓋種植土不小于損毀前土層厚度,難以定量時可參考周邊同類型林地土層厚度;
2.具有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條件惡化的措施;
3.特殊情況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確定。
(三)恢復植被、補種樹木的標準
恢復植被、補種樹木時應當具備林業生產條件,一般應當經過整地、栽植、撫育、管護等工序。植被恢復、樹木補種質量應達到以下標準:
1.根據立地條件適地適樹,優先采用鄉土、喬木樹種,鼓勵營造混交林、闊葉林;
2.林木種苗質量應達到相關標準;
3.造林初植密度符合《造林技術規程》要求;
4.樹木種植一年后成活率不低于85%;林木種植三年后保存率80%以上,且分布均勻。
(四)恢復、補種期限
經批準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自使用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和植被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綜合考慮總體作業量、現場作業條件、造林季節、行政相對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可以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年或次年內完成。
三、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和植被、樹木補種費用標準
(一)自行及代履行的費用標準
1.違法者自行恢復、補種的,所需費用由其據實承擔。
2.違法者拒不履行恢復、補種義務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依法組織代為履行,費用按照成本合理測算確定,由違法者承擔。
(二)行政處罰執行費用標準
行政處罰時計算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為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和恢復植被兩項所需費用之和。按下列要求實施:
1.恢復林業生產條件費用執行標準。對非法破壞林地行為導致林地土層輕度損毀的按每平方米20-35元,林地土層嚴重損毀或地表硬化的按每平方米35-50元,林地無保留土層的按每平方米50-70元執行。
2.恢復植被費用執行標準。國家和省級公益林林地,每平方米20元;商品林地及其他林地每平方米10元。
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具體執行額度由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林地損毀程度、恢復成本等綜合確定。遇有特殊情況,按照上述標準計算的費用明顯偏離實際成本的,應當按成本計算。
四、其他
(一)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和植被、樹木補種、管護完成后,當事人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及時按規定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對驗收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并責令限期整改,或者采取代履行方式實施恢復和補種。
(二)本標準規定以外的相關事項,有國家標準的,按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的,參照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執行;沒有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參考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或者當地通行做法。
本標準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轉自江西省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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