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解決長期以來工程管理薄弱現狀,建立長效管護機制,確保工程持續發揮效益,根據《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分級建、和“誰受益、誰負擔”原則,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歸工程所在村組所有;跨行政村的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歸鄉(鎮)所有。產權所有人有責任和義務落實工程管護主體,建立管護制度、細則,制訂各項管護措施,使工程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轄區內小型水庫、堤防、山塘、陂壩、排灌泵站、渠系、水閘、機井等小型水利工程。
第二章管護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小型水利工程所在鄉(鎮)、村組要逐級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組織和管護隊伍,市水利局負責對管護工作的監督指導,鄉(鎮)水務站負責對管護工作的落實和考評。
第五條管理形式根據工程類型設定。小型水庫、排灌泵站、山塘由產權所屬鄉(鎮)或村組落實專職管護人員,實行管理責任承包制,其中:小(1)型水庫、小(1)型排灌泵站設管理站,管護人員每座不少于2人;小(2)型水庫、小(2)型排灌泵站、山塘管護人員每座不少于1人。堤防管護責任由鄉(鎮)政府按地理區段劃分至各村各組,由村組分段落實管護人員,實行管理責任承包制。田間渠系工程(含:支斗農渠、機耕道、水閘、陂壩、機并等)由村組或農民用水戶協會以打捆或分片方式落實管護人員,實行管理責任承包制。
第六條各鄉(鎮)、村組、農民用水戶協會、業主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程管護章程、制度方案。
第七條鄉(鎮)水務站要對基層水管員的培訓教育作制度化安排,不斷提高基層水管員綜合素質;要充分掌握小型水利工程管護情況,協調解決工程管護中出現的問題,切實加強對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提供技術指導支持。
第八條水管單位、組織和個人要無條件服從縣、鄉(鎮)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自覺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九條市水利局、鄉(鎮)水務站對工程管護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結果作為水管單位、基層水管員年終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十條小型水庫、小型排灌泵站、山塘、堤防、陂壩、水閘、渠系等工程都要落實管護責任,工程管護組織須與管護人員簽定管理責任承包合同,明確管護內容、管護標準和責、權、利。合同承包期一般為2-3年。
第十一條各級管護組織須建立工程管護檔案。內容包括工程概況、運行情況、管護人員基本情況、管護內容、管護記錄和年度考核情況等。
第十二條鄉(鎮)水務站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廣泛宣傳做好水工程管護工作的重要意義,不斷增強群眾水患意識,充分調動群眾參與小型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的積極性。
第三章管護人員選聘與管理
第十三條管護人員由工程產權所屬鄉(鎮)、村組或農民用水戶合作組織負責選聘,報鄉(鎮)水務站核準,市水利局備案。要盡量保證管護隊伍基本穩定,沒有特殊情況不得隨意更換、裁減管護人員。
第十四條 管護人員須有較好的群眾基礎,愿為群眾辦實事,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程管護能力,責任心強,身體素質好,遵紀守法。
第十五條管護人員應熟悉護區內各類水工程基本情況與操作規程、正常維護與特殊情況下的搶修方案,認真做好工程運行與管護記錄,保證承包管護的工程設施、設備始終處于良好高效的運行狀態。
第十六條管護人員實行管理責任承包制,由工程產權所屬的鄉(鎮)、村組或農民用水戶合作組織與之簽定管理責任承包合同。凡不能履行承包合同、不能完成管護任務的,應即解聘。管護人員須參加市水利局組織的業務培訓,經核合格取得《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上崗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 各級管護組織要大力支持小農水工程管護工作,為管護人員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給予管護人員合理報酬。
第四章資金管理與使用
第十八條小型水利工程護維修所需資金本著“以工程養工程”為主,鄉(鎮)財政適當補貼等多種形式籌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十九條國家投入建設的農業、水利萬畝以上示范工程項目,由縣財政適當補貼;承包租賃的小型水利工程租金、承包費用原則上由鄉(鎮)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管護資金主要用于工程維修、管護人員工資和辦公經費,開支列項由村報計劃,鄉(鎮)審核批準。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一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對在工程管護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單位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檢舉揭發破壞水利工程設施、設備的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因管護人員失職失責,造成工程嚴重損毀的,除解聘外,還將根據《樟樹市防汛抗旱責任追究規定(試行)》追究管護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有意損壞項目工程或不聽勸阻尋釁滋事、毆打管護人員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監督電話:0795--783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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