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以以戶為單位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建房:
1、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住宅用地的;
2、災毀或實施村莊規劃改造需要拆遷的,一戶多宅除外;
3、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遷建或者按政策實行移民搬遷的;
4、原有住宅用地面積低于規定的標準且確實不夠使用的;
5、子女已達到婚齡,確實需要分戶的;
6、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住宅用地的其他情形。
二、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修訂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訂)
3、《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
4、《江西省農業農村廳江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贛農字〔2020〕25號)
5、《中共宜春市委辦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宜辦發電〔2020〕31號)
6、《宜春市農業農村局宜春市自然資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審批監管工作的通知》(宜農經字〔2020〕11號)
7、《樟樹市加強農民建房管理實施辦法》(樟府發〔2022〕10號)
三、農村宅基地申報材料
1、《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及戶口簿;
3.簽署《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4.其他相關申請材料:申請原址改建、擴建房屋以及拆舊異地建房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權證明。
四、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
每戶不超過120平方米。
五、農村宅基地申請審查程序
1、村民申請。農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
2、村組審查。所在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后,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積、擬建房層高和建筑面積等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簽署意見、連同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集體經濟組織審查。
3、報送。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一并報送鎮“審批窗口”統一辦理。
4、部門聯審。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的自收到申請人資料之日起7日辦結,由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并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備案。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材料不齊全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由申請人限期補齊,逾期不補齊的,視為撤回申請。
5、施工放線。宅基地申請人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后,可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免費放樣服務。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組織本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按批準用地和規劃許可進行免費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具體建房位置,對村民建房現場釘樁、放線。
6、竣工驗收。村民建房完工后,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竣工驗收。宅基地批準后一年內未建房的,原用地批準書失效。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應當安排工作人員實地核查規劃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況,符合規劃許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驗收手續,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提出驗收意見。
7、確權發證。農房竣工驗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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