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申請人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一戶一宅”用地政策,建房選址符合規劃,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允許審批建房: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男性成員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可分戶;純女戶家庭中女性成員已結婚屬于入贅的可分戶;父母原則上與一子合并一戶,確需分戶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但新分戶的建房用地面積不得超過60平方米);
(二)災毀或因實施村莊規劃改造需要拆遷的;
(三)因國家、集體建設項目(如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等)占用需要拆遷的;
(四)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定居,且確無住房的;
(五)原有住房破舊,存在安全隱患,需要改造或拆除后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規劃的,且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的;
(六)原有住房破舊不能居住,新選建房地址符合規劃,且按照“先拆后建,拆舊建新”原則,本人已將原宅基地退還集體并將原有住房拆除的。
(七)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可以申請住宅用地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批宅基地:
(一)不符合鄉級土地利用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多規合一”村莊規劃或村組尚未編制村莊規劃的;
(二)拆舊建新不同意將老宅基地退還集體或在原批準的宅基地以外有違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三)將原住宅、宅基地出售、出租、贈與他人或擅自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四)原有宅基地面積確能解決分戶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標準的;
(五)地質災害區等危險區域建房或需要切坡建房的;
(六)不符合“一戶一宅”用地政策的;
(七)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的;
(八)涉及占用農用地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
(九)破壞生態環境,損毀歷史文化遺存的;
(十)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其他不得批準的。
村民在村莊規劃范圍內建房,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沿鄉道5米、縣道10米、省道15米、國道20米、高速路口及連接線道路兩旁30米以內建房(上述距離是指從公路邊溝、截水溝以外不少于1米的外緣起向兩側丈量);
(二)城鎮居民假借村民名義私自購買集體土地建房;
(三)非法倒賣集體土地建房;
(四)擅自占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開“天窗”建房;
(五)建新房不拆舊房,造成一戶多宅;
(六)批小建大、超面積建房;
(七)未批先建、批東建西;
(八)不按設計施工圖或選定的標準圖集施工,擅自改變建筑戶型和建筑風格。
“六線”(高速公路連接線、105國道、G533、清宜公路、葛玄路、樟觀公路)道路兩旁120米范圍內、村莊規劃范圍和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區域不得建房。
農民建房嚴格執行“一戶一宅、拆舊建新”的原則以及省市有關標準,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原則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內,建房嚴格控制層數不超過3層,建筑面積不得突破350平方米(含附屬房)。
農民建房規劃以戶為單位,大力提倡聯排式建設,嚴格控制農房建筑體量。有條件的地方鼓勵建設農民單元套房,樓層可根據規劃設計調整,每戶每套建筑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
嚴格控制利用山體切坡建房,不得在地質災害隱患點、河湖圩堤管理范圍內選址建房,不得破壞生態環境、損毀古樹名木、損毀歷史文化遺存建筑。農民建房房型可在建設部門提供的標準圖集中選擇,或自行選擇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規劃進行,施工圖設計風格應當與農村自然、人文環境相協調,倡導體現本土特色、鄉村風貌,鼓勵形成“一村一品”。
審批程序:
農民建房按照下列程序審批辦理:
(一)農戶申請。符合宅基地申請資格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組集體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寫《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及戶口簿;
3.簽署《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4.其他相關申請材料:申請原址改建、擴建房屋以及拆舊異地建房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權證明。
(二)村組審查。所在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后,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積、擬建房層高和建筑面積等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簽署意見、連同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集體經濟組織審查。
村集體經濟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村集體經濟組織在5日內完成對建房申請的審查,審查通過的,審查結果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張榜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簽署意見,連同《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會議記錄、公示資料等一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村級審查未通過的,應及時告知申請農戶并說明理由。
沒有分設村民小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統一由村級組織辦理的,則由農戶直接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材料后,于七個工作日內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