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5年2月25日,行政執法部門對某鋼結構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鋼結構有限公司員工潘某正在進行焊接作業,后經核查,潘某持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應復審日期為2024年3月15日,屬于無證作業范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潘某進行焊接作業。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結合某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對該鋼結構有限公司罰款12800元。
專家評析: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條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本人或者申請人的所在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第二十三條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復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方可再次從事特種操作相關作業。過期未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該鋼結構有限公司員工潘某持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因未按期復審而失效,但所在公司仍安排其上崗作業,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來源:應急普法)
 
           
                 贛公網安備36098202000116號
贛公網安備3609820200011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