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案號 |
案件 |
違法主體名稱或姓名 |
違法企業社會統一代碼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1 |
樟林罰決字〔2025〕第006號 |
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毀壞林木案 |
樟樹市觀上鎮曹溪村委黃金坑村小組 |
樟樹市觀上鎮曹溪村委黃金坑村小組 |
袁某 |
因距離市公墓較遠,為便于村中老人逝世后后人掃墓方便等原因,根據群眾意愿,樟樹市觀上鎮曹溪村委黃金坑村小組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于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在其村小組集體所有的“旁頭山”山場建設了骨灰堂,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面積0.18畝(計120平方米),占用的林地為喬木林地、一般商品林,林地已被硬化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毀壞濕地松10株,平均胸徑12厘米,蓄積1立方米,林木價值247元。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江西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江西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江西省林業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的通知》(贛林規〔2024〕12號)文件中《江西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編第四章第二條裁量基準第一項、第二編第三章第一條裁量基準第一項,《江西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江西省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的通知》(贛林規〔2024〕1號文件中《江西省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第三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
1、責令樟樹市觀上鎮曹溪村委黃金坑村小組于2026年8月3日前將擅自改變用途的林地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在原地補種毀壞林木株數1倍的樹木,計10株; |
樟樹市林業局 |
2 |
樟林罰決字〔2025〕第007號 |
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案 |
樟樹市觀上鎮下聶村委豐家村小組 |
樟樹市觀上鎮下聶村委豐家村小組 |
豐某 |
因村中老人集體要求,經村民大會討論研究一致同意,樟樹市觀上鎮下聶村委豐家村小組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于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在其村小組集體所有的“黃泥佬”山場建設了骨灰堂,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面積0.63畝(計420平方米),占用的林地為宜林地、一般商品林,無樹木,林地已被硬化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江西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江西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江西省林業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的通知》(贛林規〔2024〕12號)文件中《江西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編第四章第二條裁量基準第一項、《江西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江西省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的通知》(贛林規〔2024〕1號文件中《江西省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 |
1、責令樟樹市觀上鎮下聶村委豐家村小組于2026年8月3日前將擅自改變用途的林地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
樟樹市林業局 2025年8月14日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