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4日,樟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樟樹市千香飯莊使用的復用型餐具“勺子”抽檢不合格違法行為作出查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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