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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聶英姿與你單位勞資糾紛爭議一案,因與你單位無法聯系,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委“樟勞人仲案字〔2025〕第16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如下: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25年4月30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099.16元,該款項自本裁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付;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如對本裁決不服的,可在公告期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仲裁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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