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樟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樟樹市津潤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黑豆腐竹(非發酵性豆制品)抽檢不合格違法行為作出查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上述當事人生產的該批次產品數量少,貨值金額少且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且對銷售的不合格產品已全部召回,及時消除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故予以從輕處罰。對上述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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