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樟樹市順澤樓餐飲店、樟樹市毛鶴春餐飲店、樟樹市珊珊豆漿店、樟樹市與食餐飲店、樟樹市周真真粉面館、樟樹市吳艷群餐飲店、樟樹市孫記拌粉店、樟樹市傳統清湯店封溪街店、樟樹市永來水煮店、樟樹市德福酒家、樟樹市海燕牛肉粉店、樟樹市嘗常樂早餐店、樟樹市福順餐飲店在餐飲服務中提供的餐飲具抽檢不合格的違法行為作出查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的規定,責令以上單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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