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要求,以及文化部令第52號《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現將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行政執法案件辦理時限和流程整理如下:
一、辦理時限
1、一般程序:符合立案條件的,承辦人員應在7日內予以立案,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行政強制: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二、辦理流程
(一)一般程序
1、現場檢查:2名以上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后現場檢查,制作《現場檢查筆錄》;需要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制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清單》、《證據先行登記審批表》;需要抽樣取證的,制作《抽樣取證憑證》;需要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決定書》;并下達《調查詢問通知書》。
2、立案調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承辦人員制作《立案審批表》,經承辦科室負責人同意后,報政策法規科審核;政策法規科向局分管領導提交審核意見,報局領導審批;立案審批通過后,開展調查取證工作;詢問當事人,制作《調查詢問筆錄》;對7日內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處理;需要鑒定的,送交法定部門鑒定;調查收取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3、調查終結:案件調查終結,承辦人員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審批表》,經承辦科室負責人同意后,報政策法規科審核;政策法規科向局分管領導提交審核意見,報局領導審批;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集體研究討論決定;經調查取證,不符合立案條件的,經局領導批準,撤銷立案。
4、事先告知:審批通過后,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依據,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擬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當事人3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的,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并予以復核或進入聽證程序。
5、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執行處罰決定;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執行行政復議決定或行政判決書。
6、結案歸檔:制作結案報告,案卷裝訂歸檔。
(二)簡易程序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1、現場檢查:2名以上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后現場檢查,制作《現場檢查筆錄》。
2、處罰決定: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依據,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送達當事人;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執法人員按期報備;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執行行政復議決定或行政判決書。
3、結案歸檔:制作結案報告,案卷裝訂歸檔。
(三)行政強制
發現涉嫌違法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等活動的違法行為。
1、現場檢查:2名以上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后現場檢查,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對有證據證明是與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請示分管領導以查封或者扣押。
2、行政強制審批:執法人員填寫《查封(扣押)審批表》,經政策法規科審核后,報分管領導和局主要負責人審批;情況緊急,需當場查封(扣押)的,執法人員在24小時內向局主要負責人報告,并補辦審批手續。
3、行政強制決定:經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查封(扣押)決定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查封(扣押)決定、事實、依據,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查封(扣押)決定書》當場送達當事人。
4、行政強制處理決定:查清事實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8條情形的,及時解除查封扣押。
5、結案歸檔:制作結案報告,案卷裝訂歸檔。
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流程圖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