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案號 |
案件 |
違法主體名稱或姓名 |
違法企業社會統一代碼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1 |
樟林罰立字〔2024〕第001號 |
付某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非法食用野生動物案 |
付某 |
個人 |
付某 |
經依法查明,付某為了不讓野兔吃自家地里種植的藥材,2023年11月份和2024年1月份共兩次在自家中草藥地里放置其撿到的6個捕獵夾子用于獵捕野兔,共獵捕到兩只野兔,野生動物價值160元,野兔被付某及妻子肖某共同食用,捕獵夾被昌傅鎮派出所沒收。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
1、沒收付某的相關獵捕工具:捕獵夾6個; |
樟樹市林業局 |
2 |
樟林罰立字〔2024〕第001-1號 |
肖某非法食用野生動物案 |
肖某 |
個人 |
肖某 |
經依法查明,肖某于2023年11月份非法食用丈夫付某非法獵捕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野兔2只,野生動物價值160元。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
1、對肖某處非法食用的野生動物價值2倍的罰款,計人民幣叁佰貳拾元整(¥320元); |
樟樹市林業局 |
3 |
樟林罰立字〔2024〕第001-2號 |
張某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非法食用野生動物案 |
張某 |
個人 |
張某 |
經依法查明,張某為了不讓野兔吃種植的車前草,于2024年1月份在自家地里放置了一個自己買的老鼠夾用于獵捕野兔,共獵捕到野兔一只、老鼠一只、流浪貓一只,其中流浪貓和老鼠不屬于野生動物,野生動物價值80元,老鼠被打死扔掉,流浪貓被放掉,野兔被張某平個人食用,捕獵夾被昌傅鎮派出所沒收。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
1、沒收張某的相關獵捕工具:捕獵夾1個; |
樟樹市林業局 |
4 |
樟林罰立字〔2024〕第002號 |
敖某為食用非法獵捕在野外自然環境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案 |
敖某 |
個人 |
敖某 |
經依法查明,敖某與敖某、敖某、敖某、付某5人以食用為目的,于2022年12月24日駕車前往樟樹市義成鎮羅港村委鄒家村后吳城水庫邊使用電瓶、增壓器、鐵絲、塑料簽、工具箱等獵捕工具架設電網,并使用電網獵捕野兔2只,經宜春市林業局鑒定,獵獲的野兔為“華南兔”,屬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獵獲物價值160元。5人獵獲華南兔后準備回去的時候,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獵獲的2只華南兔及獵捕工具經公安機關取證后沒收,5人未能食用獵獲的華南兔。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
1.沒收敖某和敖成某、敖某、敖某、付某獵獲的2只華南兔以及電瓶、增壓器、鐵絲、塑料簽、工具箱等獵捕工具; |
樟樹市林業局 |
5 |
樟林罰立字〔2024〕第003號 |
陳某為食用非法獵捕在野外自然環境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非法食用野生動物案 |
陳某 |
個人 |
陳某 |
經依法查明,2023年6月、10月期間,陳某以食用為目的2次在樟樹市洋湖鄉古亭村委陳家村養魚塘岸邊用彈弓對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珠頸斑鳩進行非法獵捕活動,于2023年6月獵獲2只珠頸斑鳩、2023年10月捕獲2只珠頸斑鳩,野生動物價值1200元。6月捕獲2只珠頸斑鳩被陳某及妻子彭某食用,10月份捕獲2只珠頸斑鳩鳩被陳某侄女拿回家燉湯給丈夫付濤食用。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
1.沒收陳某獵捕工具彈弓3把; |
樟樹市林業局 |
6 |
樟林罰立字〔2024〕第003-1號 |
彭某非法食用野生動物案 |
彭某 |
個人 |
彭某 |
經依法查明,彭某于2023年6月與丈夫陳某一起食用了其在樟樹市洋湖鄉古亭村委陳家村養魚塘岸邊非法獵捕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珠頸斑鳩2只,食用的野生動物價值600元。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
1.對彭某處非法食用野生動物價值2倍的罰款(600×2=1200元),計人民幣一仟貳佰元整(¥1200元); |
樟樹市林業局 |
7 |
樟林罰立字〔2024〕第003-2號 |
付某非法食用野生動物案 |
付某 |
個人 |
付某 |
經依法查明,付某于2023年10月食用了陳某在樟樹市洋湖鄉古亭村委陳家村養魚塘岸邊非法獵捕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珠頸斑鳩2只,食用的野生動物價值600元。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
1.對付某處非法食用野生動物價值2倍的罰款(600×2=1200元),計人民幣一仟貳佰元整(¥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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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樟林罰立字〔2024〕第004號 |
樟樹市觀上鎮下聶村委清豐橋村小組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案 |
樟樹市觀上鎮下聶村委清豐橋村小組 |
樟樹市觀上鎮下聶村委清豐橋村小組 |
黃某 |
經依法查明,樟樹市觀上鎮下聶村委清豐橋村小組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于2023年12月3日在觀上鎮下聶村委清豐橋村小組“豬古腦”山場擅自占用商品林林地開工建設骨灰堂,后因觀上鎮人民政府、下聶村委制止,于2024年1月27日停止建設,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面積0.183畝(計122平方米,已全部硬化)。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江西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編第四章第二條裁量基準第一項,《江西省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試行)》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 |
1、責令樟樹市觀上鎮下聶村委清豐橋村小組于2025年5月15日前將擅自改變用途林地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
樟樹市林業局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