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案號 |
案件 |
違法主體名稱或姓名 |
違法企業社會統一代碼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1 |
樟林罰立字〔2024〕第008號 |
敖某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野生動物案 |
敖某 |
個人 |
敖某 |
因鳥類啃食菜地蔬菜,敖某為了保護其種植的蔬菜于2023年11月8日前往義成鎮集鎮購買了捕鳥粘網架設在其位于義成鎮烏塘村委對面的菜地前面空地上,11月22日義成鎮派出所民警巡邏發現捕鳥粘網后將其查獲,期間共獵捕珠頸斑鳩4只(其中2只死體被其拿回家處理后準備讓其妻子食用但因其妻子不食而丟棄,1只活體被其捕獲后放飛,1只死體被其拿回家后被義成鎮派出所查獲),烏鶇1只(死體,被義成鎮派出所查獲),后經宜春市林業局鑒定義成鎮派出所查獲的2只野生鳥類確定,查獲的1只為珠頸斑鳩,屬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同時也是江西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保護動物,1只為烏鶇,屬于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其非法獵捕的5只野生動物價值共計1500元。樟樹市自2019年11月至2024年11月為禁獵期,全部行政區域為禁獵區,查獲的1只珠頸斑鳩和1烏鶇以及獵捕工具捕鳥粘網經義成鎮派出所取證后沒收。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
1、沒收敖某獵獲的珠頸斑鳩1只、烏鶇1只以及捕鳥粘網等獵捕工具; |
樟樹市林業局 202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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