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案號 |
案件 |
違法主體名稱或姓名 |
違法企業社會統一代碼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1 |
樟林罰立字〔2024〕第012號 |
楊某、陳某為食用非法獵捕在野外自然環境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案 |
楊某、陳某 |
個人 |
楊某、陳某 |
楊某、陳某于2024年1月16日18時許,在店下鎮花園村洲章組的山腳下稻田里安裝、使用了捕獸器、電瓶、增壓器、鐵絲、塑料桿子等狩獵工具,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華南兔,二人未獵捕到野生動物,捕獸器、電瓶、增壓器、鐵絲、塑料桿子已被店下派出所調查取證后沒收。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
1、沒收楊某、陳某2人捕獸器、電瓶、增壓器、鐵絲、塑料桿子等狩獵工具; |
樟樹市林業局 2024年11月08日 |
2 |
樟林罰立字〔2024〕第013號 |
喻某、喻某、錢某涉嫌為食用非法獵捕在野外自然環境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案 |
喻某、喻某、錢某 |
個人 |
喻某、喻某、錢某 |
錢某、喻某、喻某以食用為目的,2023年12月7日19時許在張家山街道喻張村委張家洲堤壩旁邊的水田內,利用噪音機、抄網、蛇皮袋、手電筒、等狩獵工具獵捕到野生鳥類三只,經宜春林業局鑒定以及我局野生動物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書證,獵獲到的三只野生鳥類中云雀和鵪鶉屬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理氏鷚保護狀態無級別,野生動物價值共計1600元。3人當場被公安機關查獲,獵獲的三只野生鳥類以及蛇皮袋、手電筒被公安機關沒收;抄網掉到河中遺失;噪音機已移送我局接收,三人未能食用獵獲的野生動物。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
1、沒收錢某、喻某、喻某獵獲的3只野生鳥類(云雀1只、鵪鶉1只、理氏鷚1只)以及噪音機、蛇皮袋、手電筒等獵捕工具;2、對錢某、喻某、喻某3人并處3000元罰款,計人民幣叁仟元整(¥3000元),其中對其3人各處1000元罰款,計人民幣壹仟元整(¥1000元)。 |
樟樹市林業局 2024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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