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19日,行政執法部門接到舉報,遂對某汽車公司進行核查,發現該單位有六名焊工在進行焊接作業,該單位未能提供其中三名焊工的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經查,焊工吳某、仝某兩人未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從事焊接作業,焊工梁某取得的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未按期復審,證件已失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二項,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行政執法部門當場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吳某、仝某、梁某立即停止特種作業活動。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2.5萬元。
二、專家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二項,工貿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主要情形包括:(1)企業使用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2)企業使用偽造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3)企業使用特種作業操作證已過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復審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本案中,該公司焊工吳某、仝某兩人未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從事焊接作業,焊工梁某取得的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未按期復審,證件已失效,但仍上崗作業,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行政執法部門有權對該公司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現場處置,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吳某、仝某、梁某焊接作業活動。
根據該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該公司明知焊工吳某、仝某、梁某三人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證件失效的情況下,安排三人從事焊接崗位作業,應當依據本條進行處罰。
(來源:應急普法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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