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查,張家山街道金岸村衛生所存在集中套刷醫保卡、串換項目收費、診斷與實際不符等違規行為,涉及違規醫保基金6677.98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6677.98元,處以違約金 1000元,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約談、限期整改,并處中止醫保服務協議1個月,中止時間2024年3月12日—4月11日,協議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支付。目前處罰已到位。
2.經查,洲上鄉雙塘村楊小芽衛生所存在集中套刷醫保卡、超標準收費等違規行為,涉及違規醫保基金12818.8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12818.8元,處以違約金 1000元,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約談、限期整改,并處中止醫保服務協議1個月,中止時間2024年1月12日—2月11日,協議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支付。目前處罰已到位。
3.經查,經樓鎮中林村盧桂娥衛生所存在套刷醫保卡等違規行為,涉及違規醫保基金743.43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743.43元,處以違約金 1000元,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約談、限期整改,并處中止醫保服務協議1個月,中止時間2024年3月12日—4月11日,協議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支付。目前處罰已到位。
4.經查,大橋街道彭澤村衛生所存在串換項目收費、藥品超標準收費等違規行為,涉及違規醫保基金1465.42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1465.42元,處以違約金 1000元,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約談、限期整改,并處中止醫保服務協議1個月,中止時間2024年3月12日—4月11日,協議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支付。目前處罰已到位。
5.經查,福城街道沙田新村衛生所存在串換項目收費、職工門診診查費、穴位貼敷超標準收費等違規行為,涉及違規醫保基金3431.74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3431.74元,處以違約金 1000元,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約談、限期整改,并處中止醫保服務協議1個月,中止時間2024年3月12日—4月11日,協議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支付。目前處罰已到位。
6.經查,經樓鎮沿園村陳雪生衛生所存在串換項目收費等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處以違約金 1000元,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約談、限期整改,并處中止醫保服務協議1個月,中止時間2024年3月12日—4月11日,協議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支付。目前處罰已到位。
7.經查,臨江鎮臨江村衛生所存在藥品超標準收費等違規行為,涉及違規醫保基金3431.74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違規醫保報銷費用10998.4元,處以違約金 1000元,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約談、限期整改。目前處罰已到位。
8.經查,鹿江街道楓凌堎村衛生所存在藥品超標準收費等違規行為,涉及違規醫保基金4432.01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違規醫保報銷費用4432.01元,處以違約金 1000元,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約談、限期整改。目前處罰已到位。
9.經查,店下鎮楓林村衛生所存在藥品超標準收費等違規行為,涉及違規醫保基金4883.76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違規醫保報銷費用4883.76元,處以違約金 1000元,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約談、限期整改。目前處罰已到位。
10.經查,大橋街道南上村衛生所存在藥品超標準收費等違規行為,涉及違規醫保基金499.8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違規醫保報銷費用499.8元,處以違約金 1000元,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約談、限期整改。目前處罰已到位。
11.經查,大橋街道東村衛生所存在藥品超標準收費、實際處方與系統電子處方不一致等違規行為,涉及違規醫保基金1899.83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違規醫保報銷費用1899.83元,處以違約金 1000元,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約談、限期整改。目前處罰已到位。
12.經查,經樓鎮中林村吳永平衛生所存在處方管理不規范等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約談、限期整改。目前處罰已到位。
13.經查,張家山街道馬堎村衛生所存在處方管理不規范等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約談、限期整改。目前處罰已到位。
14.經查,張家山街道楊林村衛生所存在處方管理不規范等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約談、限期整改。目前處罰已到位。
15.經查,樟樹康和醫院存在未按項目內涵違規使用中醫辨證論治診療等違規行為,涉及違規醫保基金946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違規醫保報銷費用9460元,處以違約金 3000元,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約談、限期整改。目前處罰已到位。
16.經查,江西匯仁堂藥品連鎖有限公司樟樹藥都北大道店存在處方管理不規范、門店違規擺放生活用品等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處以違約金 3000元,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約談、限期整改,并處中止醫保服務協議3個月,中止時間2024年3月12日—6月11日,協議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支付。目前處罰已到位。
17.經查,樟樹市南一堂藥店二部存在處方管理不規范、店內有無批文足浴包等上架銷售等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處以違約金 3000元,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約談、限期整改,并處中止醫保服務協議2個月,中止時間2024年3月12日—5月11日,協議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支付。目前處罰已到位。
18.經查,樟樹市千紅大藥房有限公司存在違規使用職工門診統籌電子處方等違規行為,涉及違規醫保基金6035.54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對違規醫保報銷費用6035.54元不予撥付,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約談、限期整改。目前處罰已到位。
19.經查,樟樹市和邦大藥房有限公司沿江路分公司存在違規使用職工門診統籌電子處方等違規行為,涉及違規醫保基金262.6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對違規醫保報銷費用262.6元不予撥付,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約談、限期整改。目前處罰已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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