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案件 | 違法主體名稱或姓名 | 違法企業社會統一代碼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1 | 張彪在贛江河道內設置障礙物阻礙行洪案 | 張彪 | 個人 | 張彪 | 在樟樹市贛江右岸永泰鎮李打網處河道邊,距贛東大堤腳4米處有一處違章房屋(大約18平方)、堆放廢鐵及砂石料(占地40平方、約30方) | 1.責令整改恢復原狀、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無 | 樟樹市水利局 2022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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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敖小強在贛西堤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非法開采地下資源案 | 敖小強 | 個人 | 敖小強 | 2022年10月4日,敖小強在贛西堤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非法開采地下資源,非法取土面積達20平方米左右,總計運走10車砂土,累計150噸左右,賣出獲利8600元 | 1.責令整改恢復原狀、罰款3.4萬元。 《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第三十八條 |
主動履行 收到處罰決定書15個日內 |
樟樹市水利局 2022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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