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使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西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出臺實施后,我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規范化。但在實際工作中,辦公用房管理使用還存在一些制度和操作層面的“模糊地帶”。針對辦公用房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普遍關心的問題,借鑒有關兄弟省市經驗做法,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使用若干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關于辦公用房使用標準問題。
(一)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辦公室使用面積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發改投資〔2014〕2674號)執行。辦公室使用面積標準是控制上限,必須按照從嚴從緊、寧少勿超的原則配置使用。
(二)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有關文件規定,我省鄉級機關辦公室控制面積為鄉級正職24平方米,鄉級副職18平方米,鄉級以下9平方米;鄉級機關服務用房控制面積按縣級機關標準執行。
(三)全省各級黨政機關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事業單位,辦公用房使用標準為:
1.省級機關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事業單位,廳(局)級的按省級機關標準執行,處級的按市級機關標準執行,科級的按縣級機關標準執行。
2.市級機關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事業單位,縣(處)級的按市級機關標準執行,科級的按縣級機關標準執行,科級以下的按鄉級機關標準執行。
3.縣級機關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事業單位,科級的按縣級機關標準執行,科級以下的按鄉級機關標準執行。其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自然資源所等派駐鄉鎮的單位可按鄉級機關標準執行。
4.省級機關、市級機關副處級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其副職領導辦公室使用面積可按12平方米控制。
5.各級機關的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事業單位,與本級黨政機關入駐同一辦公樓(辦公區)辦公的,辦公用房使用標準按本級黨政機關標準執行。
(四)駐外辦事機構、各類開發區、城市新區及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等各級政府派出機構,辦公用房使用標準按本級黨政機關標準執行。其中,各類開發區包括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自由貿易試驗區及其他類型開發區。
(五)高等院校辦公用房使用標準,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標準執行。省屬廳級高校按省級機關標準執行,省屬處級高校及市屬高校按市級機關標準執行。
(六)在中央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出臺前,省直事業單位、省屬高校具有技術職稱的人員,可按正高對應正處級、副高對應副處級、其他對應科級以下的標準配置使用辦公用房,但不得超過本單位主要領導職務的辦公用房使用標準。具有技術職稱和行政職務雙重身份的人員,辦公用房使用標準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因不同類型事業單位情況較為復雜,科研、教育、醫療等單位可在不突破上述標準的前提下自行確定。
(七)黨政機關在外租用(借用)的辦公用房,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標準執行,其面積納入本單位辦公用房總使用面積進行核定。
(八)因工作需要,相關工作人員在單位機要室、檔案室、圖書資料室、文印室、收發室、值班室、設備管理室、機關信息網絡用房等服務用房內辦公的,不計入其個人辦公用房使用面積,但單位班子成員和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在上述房間內獨立辦公。
(九)村委會、居委會等村(社區)級組織辦公用房不屬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范疇。根據“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專項整治有關要求,經商有關部門,參照各層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標準的制定原則,村(社區)級組織辦公用房使用面積建議按不超過鄉級機關副職的標準控制,即村級正職18平方米,村級副職12平方米,其他人員9平方米。
二、關于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后有關人員辦公用房使用標準問題。
(十)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后,在中央有關規定出臺前,全省黨政機關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套轉職級的,辦公用房使用標準按套轉前的職務(含非領導職務)標準執行;由領導職務晉升為職級公務員的,辦公用房使用標準按原領導職務的標準執行;擔任領導職務且兼任職級的公務員,辦公用房使用標準按領導職務的標準執行。職級公務員或兼任職級的公務員,僅晉升職級的,辦公用房使用標準不變。
(十一)2019年6月1日后安置到黨政機關的軍隊轉業干部,擔任領導職務的,辦公用房使用標準按領導職務的標準執行;任職級的,辦公用房使用面積可按二級巡視員不超過廳局級副職、一級和二級調研員不超過縣處級正職、三級和四級調研員不超過縣處級副職、一級和二級主任科員不超過鄉科級正職、三級和四級主任科員不超過鄉科級副職的標準進行控制,但不宜超過所任職單位(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使用標準。僅晉升職級的,辦公用房使用標準不變。
(十二)公務員受到降級處分后,只任職級的,辦公用房使用標準按該職級一般對應的領導職務的標準執行,且不得高于受降級處分之前的使用標準。
三、關于領導干部能否配備衛生間、會議(接待)室、休息室、值班(備勤)用房的問題。
(十三)省直廳(局)正職和設區市、縣(市、區)黨政正職的辦公室,可按發改投資〔2014〕2674號文件規定在使用面積范圍內配備不超過6平方米的衛生間。其中黨政正職包括人大常委會、政協正職。
(十四)發改投資〔2014〕2674號文件印發實施前既有的辦公用房,辦公室內原有衛生間的,在使用面積符合規定標準的前提下,可暫不整改,待辦公用房維修改造時一并整改。新建辦公用房衛生間配備必須嚴格按照發改投資〔2014〕2674號文件規定執行。
(十五)《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條文說明》第十二條明確,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可設置一個容納全體人員參加的大型會議室或報告廳,并根據人員規模設置包括黨組(黨委)會議室、電視電話會議室在內的若干大、中、小型會議室,可根據人員規模設置一個或兩個接待室。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辦公室隔壁不可均設置會議室或接待室,已設置的應予糾正。
(十六)發改投資〔2014〕2674號文件規定,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在規定的使用面積標準內配備休息室。嚴禁以值班、備勤之名為領導干部在使用面積標準外設置日常使用的休息室。
(十七)根據部門職能及工作職責要求,確有值班、備勤需求,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有明文規定,且本單位有完善的值班(備勤)制度的,可適當設置值班、備勤用房,如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等。根據中央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和“四風”問題專項整治精神,值班室、備勤室宜集中設置,不宜為每位領導干部均設置值班室或備勤室。
四、關于領導干部因工作需要配備兩處辦公用房和轉任人大、政協等單位有關職務后如何安排辦公用房的問題。
(十八)根據規定,領導干部在不同單位同時任職的,應當在主要任職單位安排一處辦公用房;主要任職單位與兼職單位相距較遠,且需經常到兼職單位工作的,經兼職單位黨委(黨組)研究報上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可由兼職單位再安排一處小于標準面積的辦公用房。兼任多個單位職務的,不得安排三處以上的辦公用房。如:某設區市副職領導兼任A縣委書記一職,兩地相距較遠且需經常到A縣工作,擬在A縣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則由A縣委研究報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安排一處小于兼任職務面積標準的辦公用房。
(十九)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有關文件規定,領導干部轉任人大或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以上職務的,按照保留一處辦公用房的原則,由人大或政協機關及時與領導干部原任職單位溝通后辦理。領導干部在退休前轉任其他機構有關職務,因工作需要安排辦公用房的,參照此規定執行。
五、關于離退休或已退出領導職務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領導干部辦公用房有關問題。
(二十)中央及我省有關法規和文件對離退休領導干部辦公用房有如下規定:
1.領導干部退休的,應當在辦理退休手續后1個月內騰退其辦公用房。
2.領導干部離退休后經組織批準到社會團體等組織任職的,社會團體等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參照其離退休前所任職務的使用標準可為其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須按規定騰退。在多個組織任職的,不得安排兩處以上的辦公用房。
3.領導干部離退休后承擔中央或省部級單位批準的專項任務時,原單位的辦公用房須按規定騰退。承擔專項任務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可由專項任務承接單位提供臨時辦公用房,專項任務結束后,臨時辦公用房在2個月內騰退。
4.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相關規定,保障好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安排好離退休領導干部集中學習、集中閱文場所。但不得以學習、閱文等名義變相為離退休領導干部提供專用辦公用房,也不得在老干部活動中心、老年大學等場所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辦公用房。
(二十一)領導干部已退出領導職務,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所在單位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辦公用房實際等相應調整其辦公用房。
六、關于辦公室使用面積測量方式的問題。
(二十二)辦公室使用面積測量方式包括:
1.辦公室內墻面(含輕質隔墻)設有固定柜子的,從柜子內的背板進行測量,并計入辦公室使用面積;以柜代墻的,從柜子面板進行測量。
2.辦公室內有封閉陽臺的,按全部面積計入使用面積;陽臺未封閉的,按一半面積計入使用面積。
3.辦公室內有飄窗、凸窗或落地窗的,窗臺以初始建筑結構為準,從窗戶內側墻面開始測量。
4.個別辦公室內因建筑結構復雜、平面形狀不規則,導致局部凹型空間過于狹小且無法有效利用的,可不計入辦公室使用面積。
七、關于超標辦公用房整改和清理騰退的問題。
(二十三)根據中辦發〔2014〕64號等文件要求,辦公用房使用面積超標的,應當采取以大調小、合用辦公的方式進行整改。對不能通過調換或合用方式解決的,在確??臻g合理有效利用的前提下,經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使用單位可采取工程改造的方式進行整改。對濫用工程改造方式甚至搞形式主義整改,導致辦公室內的衛生間、休息室、陽臺或其他區域“一封了之”棄置不用,或將其隔離出辦公室后繼續供個人專屬使用,以及任由隔斷后的空間閑置浪費等現象,應當予以糾正。
(二十四)辦公用房清理整改應堅持實事求是,反對形式主義和鋪張浪費。超標辦公用房受現有房源實際、建筑結構布局及線路、消防、空調等設施設備客觀條件限制,按照以大調小、合用辦公、合理改造的方式整改確有困難的,可由相關主管部門黨組(黨委)研究提出意見,經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進行備案登記,待辦公用房維修改造或領導干部職務變動調換辦公用房時一并整改,有關情況納入辦公用房整改工作臺賬備查。
(二十五)超標辦公用房整改結果應按照“以門為界”的原則進行認定。領導干部超標辦公用房采取工程改造方式整改后,分隔形成的會議室、接待室、休息室或空置區域,如仍通過一個房門控制進出,或者分隔后的上述空間雖不通過一個房門進出,但實為領導干部專屬使用,可認定為“無效整改”或“假整改”,仍應計入個人辦公用房使用面積之內。
(二十六)使用單位采取人員整合方式對超標辦公用房進行整改時,應首先按編制人員整合,其余工作人員按同樓層或跨部門整合,最后剩余個別人員的辦公室超標面積不視為個人超標面積。
(二十七)根據《實施辦法》規定,使用單位應當在核定的面積內安排使用辦公用房,超出核定面積的一律移交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調劑使用。為便于使用單位維護與管理,提高資產配置使用效益,需清理騰退的辦公用房應按樓層集中空置并封存,不得“插花式”零散分布。
八、關于窗口服務、援疆援藏、對口援建、交流掛職、扶貧、借調等人員辦公用房能否保留的問題。
(二十八)各單位派駐政務服務、便民服務、部門辦事大廳(中心),專職從事窗口服務的編制內工作人員,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可按標準保留其辦公用房;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單位不再保留其辦公用房。
(二十九)援疆援藏、對口援建、交流掛職、扶貧和一年以內的借調等人員編制在本單位的,可按標準保留其辦公用房,但保留的辦公用房不能與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安排在同一間辦公室;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調人員,單位不再保留其辦公用房。
九、關于鄉鎮機關干部辦公用房“寢辦合一”問題。
(三十)考慮到鄉鎮實際,鄉鎮機關干部因工作需要可以設置寢室(宿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樓棟或樓層集中設置,原則上不得與辦公室連通。如使用面積在規定標準之內,可在辦公室內自行安排。
(三十一)極少數鄉鎮老舊辦公用房實行“前半間辦公、后半間住宿”的“寢辦合一”模式,使用面積超標的,原則上應當通過調整等方式實現辦公室與寢室(宿舍)分設。
十、關于派駐紀檢監察組和部分“超編”基層單位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核定的問題。
(三十二)根據發改投資〔2014〕2674號文件規定,單位辦公用房總使用面積按本單位編制定員進行核定。鑒于實際工作中,派駐紀檢監察組使用常駐單位一定數量的辦公用房,全省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在核定常駐單位的辦公用房總使用面積時,應將派駐紀檢監察組的辦公用房面積進行單獨核算后合并計算。
(三十三)單位實有在編人數按規定應在核定的編制數額范圍之內,因機構改革、區劃調整及歷史遺留等原因,對實有在編人員超出核定編制數額,且確有實際需要的基層單位,可按實有在編人數核定其辦公用房總使用面積,待超編人員通過自然減員、人員分流、調劑余缺等方式逐步消化后,再嚴格依據編制定員核定其辦公用房面積。
十一、關于辦公用房與技術業務用房界定問題。
(三十四)辦公用房與技術業務用房概念的區別:辦公用房是指黨政機關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確認屬于機關資產的,為保障黨政機關正常運行需要設置的基本工作場所,由基本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組成;技術業務用房是指辦公用房以外,用于開展各類業務而設置的特殊技術業務場所,如公安機關的審訊室、法院的審判庭、人民來訪接待中心、應急指揮中心、政務服務大廳和部門辦事大廳等。
(三十五)辦公用房與技術業務用房區分還可以項目立項批復名稱為參考,但應結合具體建設內容、實際功能用途等客觀情況合理區分。部分以技術業務用房名義立項建設的工作場所,實際用途可能以辦公用房為主,在開展辦公用房信息統計報告等工作時,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應注意準確區分,分別核算其面積。如:以技術業務用房名義立項建設的某指揮中心大樓,單體建筑面積20000㎡,大樓建成投入使用后,實際僅6000㎡用于技術業務用房,其余部分為辦公用房,則該棟建筑不能簡單認定并填報為技術業務用房,須結合實際功能及用途分別核算辦公用房與技術業務用房的面積。
(三十六)對于已頒布國家建設標準的技術業務用房,有的在建設標準中已明確規定不包含辦公用房,如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的辦案業務用房,這類項目不存在技術業務用房和辦公用房界限不清的問題。有的建設標準規定建設內容中需要設置少量的辦公用房,如博物館、科技館、檔案館等,因根據建設標準設置的辦公用房一般所占比例較小,不是項目主體內容,考慮到功能完整性,可按技術業務用房進行統計報告。
十二、關于黨政機關出租(出借)和租用(借用)辦公用房問題。
(三十七)《實施辦法》等規定,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出租辦公用房,應統一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批或管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在中辦發〔2013〕17號文件印發前已經出租(出借)且合同到期的,應當予以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到期及時收回,未經批準不得續租。
對外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黨政機關如有需要,應當及時收回并統籌調劑使用。
(三十八)《實施辦法》規定,無法調劑或置換解決辦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場租用,但應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具體程序為:使用單位提出申請→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核準→財政部門安排預算;或者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提出租用方案→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租賃并統籌安排使用。未經批準,財政部門不應安排預算資金,各單位也不得使用其他資金租用(借用)辦公用房。
(三十九)根據中辦發〔2013〕17號文件規定,未經批準租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清理并騰退,嚴禁以租用過渡性用房名義變相購建使用辦公用房。
十三、關于黨政機關老舊危房能否拆除新建的問題。
(四十)根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及我省《實施辦法》規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應當按照調劑、置換、租用和建設的優先級順序進行。因辦公樓老舊危房等原因,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確有困難的,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盤活辦公用房存量資源,調劑余缺、優化配置,應首先考慮從現有辦公用房存量中調劑解決。
(四十一)對于無法調劑、置換、租用辦公用房,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可以采取建設方式解決,但應當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等有關政策規定從嚴控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十四、關于辦公用房大中修與日常維修的界定以及維修標準的問題。
(四十二)按照損壞程度和修繕工作量的大小,辦公用房的維修分為大中修和日常維修。大中修是指對辦公用房或其設備設施進行一個或多個系統的大修或中修,如大范圍的結構補強加固、改造,裝飾裝修的修復、更新,各種設施的重新調整、設置、改裝、改造或更新。日常維修是指及時修復、排除房屋或其設備設施的輕微損傷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設施正常使用功能和運作的日常維護、保養。
(四十三)國管局在2016年新制定出臺《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對辦公用房維修標準化管理、技術標準有非常具體的要求,也適用于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項目的檢查、評定與維修,在我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出臺前,全省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可參照執行。此外,如語義重復:涉及指“關聯到或牽涉到”;及指“至或到達”。裝修方面,還可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第五章“建筑裝修”有關規定執行。
十五、關于辦公用房監督檢查內容的問題。
(四十四)辦公用房督促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辦公用房使用情況。使用單位是否存在辦公用房總使用面積超標、工作人員(重點是領導干部)辦公室使用面積超標、領導干部違規占用多處辦公用房、不按要求進行辦公用房清理整改以及辦公用房閑置浪費等情況;
2.辦公用房處置情況。使用單位是否存在擅自變更辦公用房權屬、擅自改變辦公用房用途、擅自出租(出借)或租用(借用)、擅自置換辦公用房等違規處置利用辦公用房的情況;
3.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情況。有關單位是否存在未經批準建設或大中修辦公用房、超標準建設或維修改造辦公用房、以技術業務用房名義變相或搭車建設辦公用房等情況;
4.辦公用房建賬立制情況。使用單位是否建立辦公用房使用管理臺賬,是否制定辦公用房使用管理相關制度及措施,是否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及我省《實施辦法》等黨內法規進行學習宣傳等;
5.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其他需要督促檢查的內容。
(轉自江西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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