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數據企業示范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贛工信規字〔2021〕7號)已試行近兩年,且取得了一定成效。為進一步抓好大數據示范企業管理工作,提高大數據示范企業發展水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該辦法予以修改,現將修訂后的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背景
(一)《江西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45號)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要求,2年試行期將滿,需重新公布。
(二)《江西省大數據企業示范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在實施過程中發現有些工作需優化。
二、總體情況
(一)名稱有變化。辦法名稱由《江西省大數據企業示范工作管理辦法(試行)》修改為《江西省大數據示范企業管理辦法》。
(二)章節有變化。《辦法》由原來的五個章節增加到六個章節,在原“第四章 過程管理”后增加“第五章 服務管理”,將原“第五章 附則”修改為“第六章 附則”。
(三)依據文件有變化。原依據文件中《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發〔2016〕5號)變更為《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數字經濟做優做強“一號發展工程”的意見》(贛發〔2022〕4號)。
(四)細節調整優化。結合實際重新定義大數據示范企業,優化企業申報基本條件、工作程序、過程管理等內容。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十六條。
(一)第一章總則(共4條)
主要闡述制定《辦法》的依據和目的,明確大數據示范企業的定義,確定大數據示范企業的管理、服務機構,表明大數據示范企業工作原則。
(二)第二章基本條件(共2條)
分為申報條件和業務范圍兩部分。申報條件主要考察企業信用、運營、財務、產權關系等狀況,業務范圍主要包括大數據技術研發、基礎設施、行業應用、產業支撐、硬件制造等五個類別。
(三)第三章工作程序(共1條)
明確大數據示范企業申報、推薦、審核、公示等工作流程。
(四)第四章過程管理(共5條)
主要描述大數據示范企業在示范期內的動態管理模式,以及在過程管理中發現大數據示范企業存在相應問題的處理方式。明確大數據示范期限,強調大數據示范推廣。
(五)第五章服務管理(共3條)
明確對大數據示范企業的指導、服務和支持舉措。
(六)第六章附則(共1條)
明確《辦法》解釋權歸屬及生效實施日期。
(轉自:省工信廳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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