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加強縣級儲備糧(含食用植物油,下同)的輪換管理,確保輪換工作規范有序,真正做到縣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可靠,關鍵時刻調得動,用得上,在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中充分發揮縣級儲備糧在我市宏觀調控中的作用,由市糧食局牽頭,聯合市財政局、農發行樟樹市支行制定了《樟樹市縣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經樟樹市政府審定予以印發。
二、制定依據及適用范圍
(一)制定依據
根據《關于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江西省省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宜春市市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從事或參與我市縣級儲備糧輪換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所有承擔儲備糧管理的企業,不論是國有,還是民營都要遵守。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7章27條,主要包含總則、職責分工、計劃管理、質量管理、輪換資金管理、責任追究和附則。
(一)輪換方式要求
輪換管理方式分為靜態管理方式和動態輪換管理方式,根據省有關部門文件精神,原則上市縣級原糧儲備不采取動態輪換方式管理,成品糧儲備可實行動態輪換,但不管何種方式,儲備糧糧權均歸政府所有。
(二)輪換管理要求
1.靜態輪換原則上實行均衡輪換制度。稻谷每個輪換周期為三年,食用植物油每個輪換周期為兩年,輪換架空期原則上不超過六個月。每年輪換的數量原則上為縣級儲備糧儲存總量的30%左右,整倉(厫)糧食應當同期輪換。
2.在節約成本、費用的基礎上,《辦法》對市場暢銷品種縣級儲備糧作了特殊規定。規模由政府另行確定,品種主要以稻谷為主,適當增加其他品種,實行靜態輪換管理,每個輪換周期為一年,計劃年度內完成輪換,輪換架空期原則上不超過四個月。
3.縣級儲備糧輪入輪出實行報備制度。各承儲企業在開展縣級儲備糧輪入工作前,需向市購銷公司報備,經市購銷公司書面批復同意后,方可開展輪入工作。
(三)輪換品質要求
輪入的縣級儲備糧質量必須達到國家、省、市規定的糧食
質量、食品安全和儲存品質控制標準。對于質量、食品安全或儲存品質控制指標達不到標準的糧油就地劃轉為商品糧油,由承儲企業自行處理,收回所占用的政策性資金,并全額歸還農發行相應貸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儲企業負責。
(四)輪換資金要求
承儲企業輪入縣級儲備糧前,需向市購銷公司提出輪入資金申請報告,輪入撥付的金額不能超過輪換企業回籠貨款總額。縣級儲備糧輪換資金的收支必須通過農發行賬戶,不得體外循環。另外動態輪換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得享受輪換費用及虧損補貼。
(五)輪換糧交易要求
縣級儲備糧輪換主要通過糧食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臺公開競價方式進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購、招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
(六)輪換參與方職責
1.市糧食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按上級要求擬定縣級儲備糧分品種分庫點數量輪換計劃,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樟樹市支行聯合下達,協調處理輪換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對輪換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市財政局負責籌措縣級儲備糧油的銀行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資金,督促市購銷公司加強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監管。
3.農發行樟樹市支行負責按照國家及農發總行、農發行江西省分行及宜春市分行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縣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縣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4.市購銷公司負責縣級儲備糧輪換具體業務的管理,縣級儲備糧輪換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糧油政策和省、市有關輪換規定,在輪換計劃內根據糧油市場供求狀況,具體組織實施縣級儲備糧的輪換。
(七)輪換工作責任追究
《辦法》第六章規定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的各種情形,如有違規違法行為一律嚴肅處理,追究當事人和有關單位的責任。
(解讀人:孫洪武 聯系電話:0795733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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