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于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頒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七章58條,其中,第一章,總則,共5條;第二章,糧食經營,共14條;第三章,調控與應急,共14條;第四章,產業發展,共10條;第五章,監督管理,共8條;第六章,法律責任,共5條;第七章,附則,共2條。重點從7個方面對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糧食流通管理作出規定:
一是嚴格規范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條例》規定,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嚴禁虛報收儲數量,嚴禁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嚴禁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和信貸資金,嚴禁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嚴禁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
二是優化監管措施。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轉變糧食流通監管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明確和完善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措施。
三是強化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建立健全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體系。規定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進行品質檢驗,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超標或者霉變、色澤氣味異常等的糧食,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
四是防止和減少糧食損失浪費。規定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糧食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時應當及時出庫,減少糧食儲存損耗。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減少糧食運輸損耗。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的糧食儲存、運輸、加工和信息化技術,開展珍惜和節約糧食宣傳教育;鼓勵糧食經營者提高成品糧出品率和副產物綜合利用率。
五是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條例》進一步提高糧食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加強行政處罰與追究刑事責任的銜接。對違反《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是明確監督管理職責。《條例》明確,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糧食安全責任。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有關的工作。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糧食流通監管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條例》的“新變化”
一是管理體制的新變化。《條例》在全面總結糧食安全責任制做法經驗的基礎上,第一次在行政法規中明確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糧食安全責任,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的主體責任,這是一個重要的體制變化。同時,《條例》對于有關職能部門糧食流通監管職責作出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二是管制方式的新變化。適應糧食流通市場化發展的實踐需要,專門建立起糧食流通信用監管制度,強化了監督檢查的職責和檢查手段,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實現糧食流通的有效監管建構了一種新的管制模式。
三是監管內容的新變化。《條例》針對糧食流通實踐中暴露出來的突出問題,系統完善了糧食流通各類主體的權利義務規范,細化規定了糧食流通的禁止性行為,補上了糧食流通管理的制度短板,為嚴肅查處糧食流通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提供了制度依據和遵循。
四是責任追究的新變化。適應糧食流通法律治理的新要求,《條例》按照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的法治理念和要求,通過定額、倍數等不同罰則的設定,全面強化對糧食流通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加大了處罰力度。特別是《條例》規定,對于情節嚴重的糧食流通違法違規行為,要求直接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個人進行處罰。
三、貫徹落實意見
一要認真學習宣傳。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理解《條例》的立法精神、修訂原則,準確把握《條例》的各項條款規定和落實流通環節糧食安全監管的各項工作要求,切實增強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加強對《條例》的宣傳和解讀,引導糧食經營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增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為深入貫徹實施《條例》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二要準確把握新要求。《條例》的修訂適應了糧食流通形勢發展新要求,針對糧食流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短板弱項作出了系統化的制度完善,對全面履行糧食流通管理職責、落實監管責任、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要準確把握、嚴格執行這些新要求,加快形成政府依法公正監管、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社會公眾積極有效監督的良好氛圍。
三要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梳理需要制定實施性規范的事項,加快配套制度規范的制定,抓緊制定修訂糧食收購企業備案、政策性糧食監管、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等配套規章制度,進一步放大立法效應,增強行政法規的可操作性。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進一步界定執法職責、明確執法流程、規范執法裁量、嚴格執法程序,主動作為、動真碰硬,嚴格監管、嚴肅處罰,切實增強執法的權威性、規范性和有效性,用法治力量維護國家糧食安全。
四要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要按照頒布的《江西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新要求,進一步明確糧食流通執法職能,充實和加強監督檢查人員和力量,確保市、縣(區)都有專門的糧食行政執法人員。進一步提高糧食執法人員的政治素養和業務素質,全面提升基層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行政執法水平。
(轉自:南昌青云譜區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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