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是全面有效貫徹執行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的需要。1987年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是根據1983年制定的統計法制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統計法進行全面修訂后,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與修訂后的統計法不一致,需要出臺新的實施性規定。
二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計工作重大決策部署,使統計工作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需要。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統計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明確要求探索統計規律、健全統計法律法規,完善統計管理體制,改革統計制度方法,有針對性補上統計領域“短板”,加快健全新產業、新業態等新動能統計,加強社會領域統計,確保數據真實可靠,為國家各項決策部署提供科學支撐,更好服務宏觀調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在推動統計現代化上邁出更大步伐。
為此,國家統計局在廣泛征求意見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向國務院報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法制辦兩次書面征求有關部門、地方政府的意見,并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會同國家統計局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施行。
二、出臺意義
《條例》已頒布,這是統計法治建設的又一里程碑,也是統計工作的一件大事。《條例》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近年來對統計工作的戰略要求,吸收總結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統計改革發展取得的一系列成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統計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要求,既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范的具體化,也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力補充。《條例》設定了許多切合當前統計工作實際、能有力推動統計事業發展的創新性制度。《條例》的實施,將會把我國統計法治工作推向新的階段,將會使依法統計依法治統邁上新臺階。
三、具體解讀
(一)強化統計責任擔當,確保數據真實準確
《條例》最為突出的特點,就是明確了與統計工作有關的各方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中的責任,把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貫穿到整個法律規范中。《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明確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主體。這是法律法規首次明確相關單位應當建立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應當保障統計活動依法進行,不得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不得非法干預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不得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這就明確了相關單位及其負責人保障統計法在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嚴格執行的法定責任和底線。《條例》第四條還規定,統計調查對象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拒絕、抵制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第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應當由填報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這就進一步明確了統計調查對象在提供真實準確統計資料方面的責任。《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和鄉、鎮統計人員,應當對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的統計資料進行審核,這就明確了調查機構和人員對統計原始資料質量負有審核的法定責任。所有這些規定的實施,將有效地保障統計數據真實性、準確性。
(二)完善統計體制機制,積極推進政府購買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國家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條例》對這一規定進行了細化。《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受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雙重領導,在統計業務上以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鄉、鎮人民政府在統計業務上受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統計業務上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指導,這充分體現了國家統計局對政府綜合統計工作的統一領導和對部門統計工作的業務指導。《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國家統計標準是強制執行標準,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應當執行國家統計標準;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完成國家統計調查任務,執行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本地方、本部門的統計調查活動。這充分體現了國家統計調查和國家統計標準的權威性和執行的強制性。這些規定進一步完善了統計管理體制機制,健全了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
《條例》規定,國家有計劃地推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和資料開發,這為政府統計調查借助民間統計調查力量提供了制度保障。各相關機關要認真落實《條例》的這些規定,支持統計機構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各級統計機構要切實履行好對下級的領導職責,加強對部門和調查對象統計工作指導,加快建立責任體系,積極探索、穩步推進通過購買服務壯大政府統計。
(三)嚴格統計調查管理,切實維護調查對象權益
《條例》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突出了對統計調查的管理,把減輕調查對象填報負擔和保護調查對象不因提供資料受到損害作為法律規范的重點內容。《條例》第二條規定,統計資料能夠通過行政記錄取得的,不得組織實施調查;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能夠滿足統計需要的,不得組織實施全面調查。這一規定為從源頭上減少統計調查項目、指標奠定了法律基礎,可以有效減少向調查對象發放的調查表。《條例》第六條規定,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內容重復、矛盾;第九條規定,統計調查項目只有滿足了具有法定依據或者確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所必需,與已批準或者備案的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重復、不矛盾,主要統計指標無法通過行政記錄或者已有統計調查資料加工整理取得等條件,才能被批準。上述規定可以有效消除統計調查中的重復矛盾,使發往統計調查對象采集資料的報表降至最低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條例》第二十九條進一步明確了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資料的具體內容;第三十條規定,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應當依法嚴格管理,除作為統計執法依據外,不得直接作為對統計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于完成統計任務以外的目的。上述規定能夠確保調查對象不因提供政府統計所需的資料而受到不應有的責任追究,這是對調查對象權益的有力保護。
(四)推進統計公開透明,提升統計工作效能
《條例》把推進統計制度方法公開、統計生產方式透明、統計調查成果共享、統計數據為全社會所用作為規范的重點。《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統計調查項目經批準或者備案的,審批機關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統計調查項目及其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主要統計指標含義、調查范圍、調查方法、計算方法、抽樣調查樣本量等信息,對統計數據進行解釋說明。這些規定的落實,能使全社會了解統計調查內容和數據生產情況,既有利于社會各界更好地使用統計數據,也能有效地推動統計制度方法的改革創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對統計資料的公布做出了明確規范,有利于推動統計數據最大化地向社會公布。《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實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資料共享;制定機關共同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可以共同使用獲取的統計資料;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統計信息共享的內容、方式、時限、渠道和責任等作出規定。這些規定能有效地解決長期以來部門間統計資料難以共享的問題,既可以提高已有調查的效能,也可以減輕調查負擔。
(五)強化統計監督檢查,嚴肅追究違法責任
《條例》完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的監督檢查制度,強化了統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一步補充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尚未明確的違法責任。《條例》第三十六條對從事統計執法工作的人員提出了明確要求,這有利于增強統計執法監督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對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對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不得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這就明確了相關人員在接受統計監督檢查時的法律底線。《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舉報統計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公布舉報統計違法行為的方式和途徑,依法受理、核實、處理舉報,并為舉報人保密。這為全社會監督統計工作、檢舉揭發統計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條例》第四十條至第五十一條明確了各種統計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為依法治統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如《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下列情形屬于統計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對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對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一)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二)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三)發現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這一規定能夠有力地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監察機關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執行本法的情況實施監督這一規定的落實。
(六)借助現代信息技術,大力提升統計工作效能
《條例》第三條規定,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統計工作中的應用,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近年來,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蓬勃發展,深刻影響經濟社會生活和時代發展進程,人類社會進入了一個數據量大、類型多樣、變化加快、極具潛在價值的大數據時代,促進了社會生產方式和生活模式的大變革、大發展。
政府統計如何與時代同行是國內外統計界普遍關心的話題。一直以來,國家統計局非常重視現代信息技術在統計工作中的應用,以“三網一庫”、“四大工程”為代表的統計改革在數據采集、數據獲取等方面積累了很多有益經驗。在數據采集環節,國家統計局努力變革數據采集方式,在居民消費價格調查、房地產價格調查和住戶收支調查中使用手持電子終端采集數據;在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中全面使用移動采集終端(PDA),實現了數據采集、報送、處理等全流程的電子化、網絡化和無紙化,通過采集大量證照、圖片資料,增加了非結構化數據在政府統計數據中的比重。在數據獲取環節,國家統計局通過與阿里巴巴、百度、騰訊等17家企業簽署大數據戰略合作協議,直接獲取互聯網上部分電商交易、行業平臺、搜索引擎等多方面的海量數據,并將其作為政府統計數據的有益補充。在數據處理和應用環節,將進一步利用大數據和云計算等手段,深度挖掘數據價值,評估校準傳統結構化數據的同時,充分發揮數據優勢,生產出更及時、更全面、更準確、更直觀的統計信息產品。
大力推進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統計工作中的應用,將進一步提高統計工作的科學性、準確性和時效性。一是現代信息技術拓寬了統計數據來源和范圍。傳統的統計數據來源于普查、抽樣調查等方式,現代信息技術使海量網絡數據成為統計數據的來源之一。如在居民消費價格統計(CPI)中,利用互聯網信息特別是電商交易價格數據以補充完善調查樣本;在農業統計中,結合使用衛星影像、空間高分辨圖像和地面定位系統采集設備、傳感器、物聯網等技術,積極獲取有關農作物種植面積、農作物種類等領域的海量數據,完善糧食等農作物播種面積和產量估計。二是現代信息技術提高了政府統計工作效能。傳統統計數據采集處理的周期較長,月度數據、季度數據、年度數據都有一定時期的滯后。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可以獲取大量實時數據,通過對這些數據的清洗、處理、挖掘和分析,有利于在第一時間了解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發現的問題快速決策快速解決,提高統計能力和工作效率。三是現代信息技術提高了統計數據質量,增強了政府統計公信力。傳統數據上報、審核等流程包含了諸多工作環節,增加了工作難度,可能存在的行政干預降低了統計數據質量和政府統計公信力。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如聯網直報平臺,可以減少中間環節,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超級匯總,降低統計數據出現差錯的概率,大大增強統計數據的抗干擾能力。
(七)規范透明,嚴把統計調查項目設定、審批關
《條例》對統計調查項目的設定和審批提出了明確要求。第七條規定了統計調查項目制定機關應該就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征求有關方面意見;重要統計調查項目應當進行試點。第十一條要求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明確了統計調查項目的具體要求,使得審批流程更加公開透明、科學合理。
統計調查項目的設定是進行統計調查的方向標和路線圖,是統計調查的行動指南,是決定統計工作質量的重要環節。只有對統計調查項目進行科學設計、規范管理,才能有效提高統計調查的工作效率,真正做到科學統計、依法統計。
多年來,按照頂層設計的理念,國家統計局先后制定發布了多項專業年報、定報制度和有關抽樣調查制度,規范了指標解釋、報表格式、資料收集渠道、數據審核評估以及調查頻率、數據發布等,保證了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在審批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時,完善審批規定,嚴格把關、規范管理,保證地方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內容重復、矛盾。逐步推進統計調查項目審批信息公開,及時發布月度和年度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公告,及時更新統計調查項目目錄,同步公布到期項目及廢止項目,保證了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的公開透明。
為進一步規范統計調查項目的設定和審批,提高統計工作的科學性,一是要處理好統計調查需求與可行性的關系,確保調查項目既滿足實際需要,又切合實際;二是要在制定調查項目時多做調研,不僅征求有關地方、部門和專家的意見,還需要征求統計調查對象的意見,多聽取來自基層的聲音;三是為了充分保證制度方法的科學性,所有調查報表在正式實施前應當進行可行性測試,重大統計調查項目應當開展試點;四是在審批統計調查項目時,要強化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審查,最大限度減少重復、交叉和矛盾,減輕調查對象負擔。只有通過對統計調查項目科學設計、嚴密論證、認真落實,才能進一步提升統計工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能力,提高統計工作科學化水平,真正把統計部門打造成經濟運行的晴雨表、領導決策的參謀部、企業發展的智囊團、公眾生活的信息庫。
(八)強化監控評估,踢好數據生產環節的“臨門一腳”
《條例》規定,國家統計局應當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監控和評估制度,加強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統計數據的監控和評估。
數據質量是統計工作的生命線,充分發揮統計數據在經濟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其首要要求就是統計數據真實可信。提高統計數據質量,生產出真實可信的統計產品,是統計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是檢驗統計改革和建設成效的根本標準,是各級統計機構的第一要務。
國家統計局一直以來都把提高數據質量作為統計工作的第一要務。2016年3月,國家統計局審議通過《國家統計局數據質量評估管理辦法》。該辦法要求各專業司嚴格按照統計數據評估辦法,對全國和分省數據進行評估和核實,分析、比較實際調查結果與控制目標或標準之間的差異。同時,按照數據質量管理責任制的要求,將數據質量問題信息反饋到統計設計、統計調查和數據加工處理等環節,要求各相關責任人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避免類似質量問題再次發生,進一步從源頭增強統計方法的科學性,促進統計調查的規范化,提高統計調查能力。
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監控和評估制度,加強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統計數據的監控和評估,一是在準備調查階段,要做好調查人員的培訓工作,合理配置人員,明確職責分工,做好調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二是在數據采集階段,要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保證調查數據填報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要確保調查對象獨立填報真實數據,避免人為干擾;三是在數據加工處理階段,要采取各種方式查明數據加工處理過程中的疑點,加大對源頭數據核查、抽查力度,對調查采集的數據進行認真審核把關;四是在數據評估階段,要以原始數據為基礎,充分考慮數據之間的相關性、匹配性、邏輯性,采用科學方法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判斷和分析,對可能存在的數據質量問題進行追溯和核實。
解讀人:余婷 聯系方式:795-7333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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