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理解《關于進一步加強松材線蟲病疫木監管工作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文件精神,現由江西省林檢中心就《通知》有關內容進行解答:
問:1、為什么要出臺這個《通知》?
答:今年2月份,我省發生多起跨省無證調運疫木案件,為使各地引以為戒,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省林業局辦公室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對松材線蟲病疫木監管的緊急通知》。今年5月,我省組織在全省范圍開展了松材線蟲病疫木集中清理專項整治行動,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指揮部經核查發現部分縣(區)仍然存在違規調運、生產、加工使用疫木等問題,給松材線蟲病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負面影響。為阻截疫情隨人為傳播擴散,保護我省森林生態安全,特在《江西省林業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對松材線蟲病疫木監管的緊急通知》的基礎上,下發該《通知》。
問:2、文中“加強疫木清理山場的監管”什么是疫木?疫木清理有什么具體要求?疫木源頭監管具體怎么做?
答:這里所稱疫木是指松材線蟲病疫區內未經除害處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區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疫木清理具體要求如下:《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5項:除治性采伐,也稱為疫木清理,是指根據松材線蟲病防治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松材線蟲病疫情發生小班及其周邊松林的松樹進行采伐的措施。除治性采伐分為擇伐和皆伐兩種方式。其中,擇伐是指對松材線蟲病疫情發生小班及其周邊松林中的病死(瀕死、枯死等)松樹進行采伐的方式。皆伐是指對松材線蟲病疫情發生小班的松樹進行全部采伐的方式。第十五條:采伐的疫木必須在山場就地粉碎(削片)或燒毀。疫木粉碎物的最大粒徑不超過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過0.6厘米。采取燒毀方式處置疫木的,必須全過程攝像并存檔。嚴禁采取套袋熏蒸措施處理疫木。;第十六條:疫區疫木經粉碎(削片)后可采取制作纖維板、刨花板、顆粒燃料,以及造紙、制炭等方式在本地區進行疫木利用,嚴禁跨省級行政區進行疫木利用,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疫木源頭監管具體做法:根據《國家林草局關于科學防控松材線蟲病疫情的指導意見》(林生發〔2021〕30號),疫源管控要“落實疫情山場管控責任,建立巡護機制,組織山場疫情封鎖。科學布設檢疫哨卡,強化疫情檢疫阻截”。另《江西省松材線蟲病防治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疫木采伐期間,所在地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實施全過程監督,防止疫木流失。……
問:3、文中“疫木流通領域的監管 ”具體指哪些監管行為?
答:疫木流通領域監管指的一是對調運疫木行為加強檢疫和復檢,發現無證調運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根據《江西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第十九條“跨縣級以上區域調運依法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調出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調出地林業防治機構申請檢疫,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江西省松材線蟲病防治辦法》第八條“各級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加強對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檢疫,防止疫情的傳入和傳播。”;第二十二條“疫木不得調出松材線蟲病發生地區。因當地不具備安全利用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確需向外地調運疫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調運手續”第九條“.....單位和個人調運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應當在調運物品到達之日起五日內將植物檢疫材料報調入地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備案。調入地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可以對調運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進行復檢,復檢合格的,方可使用。”二是嚴格執行疫木調運特別通行證制度。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松材線蟲病發生區松木采伐運輸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資發〔2004〕30號)三“疫區縣松木的運輸管理。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松材線蟲病發生區松木(包括松木制品)運輸、經營加工的監督管理。......運輸出疫區縣進行疫木安全利用的疫木,必須憑省級森防檢疫機構簽發的《松材線蟲病疫木安全利用特別通行證》和《木材運輸證》運輸。運輸過程中必須實行一車(船)一證,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途中丟失。沿途木材檢查站、森林植物檢疫檢查站應加強對松木及其制品運輸的檢查,特別是從疫區運輸的松木,要嚴格查驗有關運輸證件及其所載明的運輸品名、數量、規格等,確保貨證相符。對違反規定運輸的,應當依法予以扣留,并報告所在地森防檢疫機構進行檢疫處置。”
問:4、文中“加強疫木除害處理的監管”具體應該怎么做?
答:對疫木下山進廠除害處理的,根據《國家林草局關于科學防控松材線蟲病疫情的指導意見》(林生發〔2021〕30號)規定,要建立疫木定點集中處置和全過程跟蹤監管機制,就地就近有序開展疫木無害化處置,嚴禁利用疫木加工板材,嚴防疫木流失。
問:5、文中“加強涉木加工企業的監管”主要指的是什么?
答:《江西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森林植物檢疫人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可以進入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存放場所,查驗檢疫證書、開展疫情調查,依法實施現場檢疫或者復檢;監督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消毒處理、除害處理、隔離試種和采取封鎖、消滅等措施;查閱、摘錄或者復制與檢疫工作有關的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江西省松材線蟲病防治辦法》第十二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的檢疫人員有權依法進入車站、機場、港口、碼頭、市場、風景名勝區、林地、倉庫、建設工地、木材經營加工和使用單位等場所進行松材線蟲病檢疫檢查、查看有關材料和采樣檢驗,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林業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加強檢疫執法,建立和完善檢疫備案制度,定期對轄區內涉木單位和個人開展檢疫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采伐、運輸、經營、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為。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在檢疫檢查過程中查獲的疫木及其制品,應當采取銷毀方式依法就地處理。”
轉自江西省林業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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