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省林業局按照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候鳥保護條例》規定,結合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印發了《江西省候鳥保護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省林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劉賓對《基準》進行了解讀。
劉賓介紹,制定印發《基準》,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的具體行動,是推動《江西省候鳥保護條例》行政檢查執法的現實需要,能夠通過明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各地候鳥保護行政執法行為?!痘鶞省分饕罁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江西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江西省候鳥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于2022年2月向全省各市、縣(區)林業局征求了意見,并于2022年2月10日至2月26日在省林業局網站上進行了公開征求意見,未收到相關意見建議。
劉賓介紹,《基準》是以“處罰法定、過罰相當、公平公正、程序正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為原則制定的,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內,綜合考慮了行為人違法情節、改正情況等因素,對擅自移動水位線標志樁、擅自引水出湖、擅自占用或者移動候鳥保護設施設備、干擾候鳥正常棲息活動等禁止條款合理設置違法行為處罰檔次,其中擅自移動核心區水位線標志樁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損壞核心區水位線標志樁的,處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當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線時,未經許可,擅自引水出湖使湖泊水位下降2厘米以下的,處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當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線時,未經許可,擅自引水出湖使湖泊水位下降2厘米以上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擅自占用或者移動候鳥保護設施設備的,經教育主動改正恢復原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對擅自占用或者移動候鳥保護設施設備的,經教育拒不改正,個人處以200元罰款,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對擅自占用或者移動候鳥保護設施設備的,經教育拒不改正,造成輕微后果的,個人處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對擅自占用或者移動候鳥保護設施設備的,經教育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個人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干擾候鳥正常棲息活動的,經教育主動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對干擾候鳥正常棲息活動的,經教育拒不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干擾候鳥正常棲息活動的,經教育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劉賓認為,《基準》的出臺有助于指導各地規范行使候鳥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有助于防止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有助于提升林業執法權威性和科學性,破解執法難、執法不公等問題。
轉自江西省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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