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規范森林資源監督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江西省林長制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森林督查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江西省森林督查辦法》。
制定的基本背景
為深入開展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大興調查研究之風,5月中旬我處牽頭深入贛州市、吉安市、南康區、吉安縣、泰和縣等市、縣(區)對森林督查工作現狀、問題和對策開展了調研。通過調研,發現森林督查縣級自查存在質量不高,準確率有待提高等問題;森林督查縣級自查成果無法為森林督查整改階段提供有效支撐,浪費較多的工作成本,行政效率大打折扣;森林督查成果運用存在短板,未能發揮森林督查在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中應有的作用等問題,同時總結提煉了我省森林督查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提出了完善森林督查工作的對策建議。為做好調研成果轉化,我處參照《福建省森林督查辦法》《湖南省林草濕資源督查管理辦法(試行)》,研究起草了《江西省森林督查辦法》,在明確圖斑核查、問題整改、銷號管理、考核評估、檢查監督等環節提出了具體要求,為規范森林督查工作,提高自查質量,提升工作效率,促進督查成果轉化運用提供制度保障。
章節設置與框架體系
《江西省森林督查辦法》共8章34條,第一章為總則,設3條,規定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森林督查范圍及定義、森林督查工作開展的原則。
第二章為職責分工,設5條,包括森林督查工作中各有關部門職責、省市縣三級林業主管部門職責、鄉鎮職責等。
第三章為圖斑核查,設6條,規定了核查技術要求、省市縣三級林業主管部門圖斑核查要求、森林督查系統運用要求、圖斑核查范圍、圖斑核查與日常監管工作協同等。
第四章為質量復核,設4條,規定了質量復核范圍、復核方式、復核比例、復核工作原則等。
第五章為問題整改,設6條,規定了問題整改的原則、臺賬管理、執法要求、恢復植被要求、責任追究、線索移交等。
第六章為考核評價,設4條,明確了森林督查考核作為林長制工作考核內容、考核衡量指標、加強森林督查工作總結、建立健全森林督查成果分析研判機制等。
第七章為監督管理,設5條,規定了森林督查數據與森林資源管理數據銜接、與林地定額分配掛鉤制度、建立負面清單制度、掛牌督辦情形、約談情形、與紀檢監察部門貫通機制等。
第八章為附則,設1條,明確了施行日期。
轉自江西省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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