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背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和宜春市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宜法府建發〔2022〕4號)文件要求,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向社會公開”、農業農村部發布《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2019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80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可以在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對處罰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進行細化和量化”、《江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四條第二款“設區市、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可以在省農業農村廳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對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情形進行細化和量化”而制訂。
(二)目的。為了進一步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行為,保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準確行使,體現行政處罰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有效解決“執法不公、同案異罰、輕犯重罰、重犯輕罰”等問題,為全市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機等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實施提供保障。
(三)必要性。2018年11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深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后,宜春市推進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獸醫獸藥、生豬屠宰、種子、肥料、農藥、農機、農產品質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動物衛生、植物檢疫、漁政執法和宅基地等12大類農業行政執法職責集中由農業綜合執法機構行使。隨著法律法規立改廢推進較快,宜春市發展現代農業對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出臺適用全市的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
(四)可行性。以農業行政執法現實需求為出發點,在調研總結本市各地具體執法情況基礎上,突出了實用性和可行性。
二、制定 依據、原則及過程
(一)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江西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農業農村部《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江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二)制定原則。一是遵循行政處罰法定原則,體現事實要件與法律要件相一致性,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二是遵循處罰依據法定原則,體現優先適用法律效力層級高的法律規范,并對相同性質的違法行為,適用相同的法律規范予以處罰;三是遵循行政處罰自由權適用原則,對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根據違法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做出具體劃分和對應設計,體現“同等情節同等處罰,不同情節不同處罰”。四是遵循大穩定小調整的工作思路。以省相關規定為藍本,就新法和不合理部分的相關條款作了相應修訂。
(三)起草過程。2023年1月11日,組織召開全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動員部署會。2023年3月1日形成了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對外征求意見。2023年4月10日召開各科室、法律顧問評審會議,《宜春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宜春市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照省規定作了重大修改。經全面梳理和歸類,《宜春市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共有260項。2023年4月26日,《宜春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宜春市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經局黨委研究通過。
三、主要內容
(一)適用規則
一是推動個案體現“同案同罰”法治精神。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過罰相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綜合裁量原則,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后果等相同或者相近的違法行為,推動全市農業農村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基本一致。
二是細化自由裁量幅度空間。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依法分為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三個檔次進行裁量。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而未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金額應當高于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之十,低于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十;一般處罰應當高于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十,低于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之六十;從重處罰應當高于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之六十,低于最高罰款數額。
三是說明理由并附具證據材料。以農業農村部門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執法人員應當根據查證情況附具對應證據材料,明確當事人是否具有從輕、一般、從重處罰情節,并在行政處罰文書中載明自由裁量權適用的違法情節認定情況以及具體理由。
四是限定行政處罰種類適用條件。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法律責任條款設定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件等多個行政處罰種類,當事人具有一般或者從重情節的,實施行政處罰不得減少行政處罰種類適用。
五是進一步加強農業行政執法監督。本市各地農業農村部門應當通過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開展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典型案例指導等方式,加強對執法機構行使自由裁量權情況的執法監督。對處理不當的案件,執法機構不補充證據材料或者補充的證據材料不確實充分的,不得以農業農村部門名義作出決定。
(二)自由裁量基準
共分為21個部分,按照違法種類、法律依據、共同處罰部分、裁量階次按一級二級分檔等進行定性定量指標設定,累計對260項農業行政違法行為的裁量情形做出了具體規定。主要對照《江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按照行政權限,對照《江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就畜牧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種子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長江保護法漁業法等13個部分61處進行了修改。
本文件由宜春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宜春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宜春市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通知》的釋義
一、什么是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指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實施農業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行政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的權限。
自由裁量權準確適用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行政處罰明顯不當、畸輕畸重,做到過罰相當、不枉不縱,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維護行政機關公正公平的社會形象。因此,規范自由裁量權的運用十分必要。
輕微違法行為,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不適用免于處罰。
二、省廳和市局規定不一樣,怎么辦?
《宜春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宜春市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是以2022年江西省農業農村廳相關規定中藍本,并根據最新農業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地農業執法實踐基礎而制定的。因此,《宜春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宜春市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為當前全市各地農業部門行使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最主要的依據。只有在其中未找到相關處罰條款的前提下,才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裁量。
三、宜春市適用《長江保護法》的相關條款有何規定?
根據《長江保護法》規定,贛江雖是長江重要支流,但沒有直接與長江相通,故法律上不認為贛江為長江支流,豐城樟樹贛江段水域并不適用《長江保護法》相關處罰規定。按照《長江保護法》和《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健全重點水域禁捕執法常態長效管理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宜府辦發〔2022〕21號)規定,宜春市適用范圍主要是以下4個重點水域:靖安縣江西潦河大鯢自然保護區、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袁河上游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銅鼓縣定江河國家級特有魚類種質資源保護區、銅鼓縣棘胸蛙省級自然保護區。
解讀人:龔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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