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樟樹市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了《樟樹市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防貧保”工作實施方案》,現就有關要點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全面貫徹落實江西省鄉村振興局《關于進一步改進防貧保險工作的通知》(贛鄉振字〔2021〕9號)要求,充分發揮過渡期內防貧保險有效應對突發各類災害意外影響,切實防止規模性返貧風險。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防貧保”工作實施方案。
二、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宜春市關于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工作的決策部署,通過實施精準防貧保險,切實提高防返貧對象的保險保障水平,有效控制新增返貧問題,堅決守牢規模性返貧底線,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奠定堅實基礎。
三、主要內容
包含基本原則、合理確定防貧范圍、實施方式 、實施步驟 、保險內容、防貧保險金發放、責任免除、工作要求等八個方面。
本實施方案在2022年基礎上進行了調整。
(一)基本原則基本保持不變,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事前框定,事后認定;資金統籌,公益優先;優化服務,嚴格監管。在資金統籌、公益優先方面做了調整,方面由原來的超保費賠付金額財政和承保公司各承擔50%調整為“保險公司承擔超過保費金額20%以內(含20%)的賠付金額的50%及超過保費金額20%以外的全部賠付金額”。
(二)合理確定防貧范圍
防貧范圍由“經市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脫貧戶、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和突發嚴重困難戶,兼顧其他農村低收入人群”調整為“經市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等農村低收入易返貧致貧人群”。
同時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防貧保”政策:
1.存在過度醫療行為、導致家庭支出負擔過重的。
2.明確存在第三方責任的情況下,且依法由第三責任方承擔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所產生的費用部分。
3.因打架斗毆等違法行為及其家屬故意行為造成傷害或其它不享受防貧政策情況的。
4.經相關部門認定其它因違法行為或主觀故意造成損失的情況。
(二)實施方式
1.保險人數。由“按統計年鑒上2021年底農業人口數約10%的比例計算防貧對象,實施“防貧保”人數約為3.67萬人”調整為“按統計年鑒上2023年底農村人口數約10%的比例計算防貧對象,實施“防貧保”人數約為2.98萬人”。
2.保費標準和支付方式。保費標準由“按60元/人購買”調整為“按50元/人購買”,保費總金額由220萬元調整為150萬元(具體金額以政府采購社會招標的中標價為準),保費按年支付。
3.保險責任限額不變,由20萬調整為5萬元。
4.保障期限不變。仍然是從購買之日起的一個自然年度。在一個保障期內如出現政策性虧損,承擔比例由財政和承保公司各承擔50%調整為“超過保費金額20%以內(含20%)的賠付金額由保險公司和財政各承擔50%,超過保費金額20%以外的賠付金額全部由保險公司承擔”。
5.保險周期不變。市鄉村振興局通過政府采購程序,確定承保公司,采購結果2年有效,協議一年一簽,保險周期為當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末。在2年有效期內,如承保公司在履行義務方面不合格,市鄉村振興局有權決定合同終止,通過政府采購再確定其它承保公司。
(五)實施步驟
包含信息上報-情況交辦-調查核實-核查公示-保險發放-資料歸檔。鄉村兩級應在5日內完成初步核實,將相關資料簽字蓋章后報市鄉村振興局。 市鄉村振興局接到鄉鎮(街道)提交申請后5日內,對申請對象家庭存在返貧或致貧風險予以保險資格核查,確認后再委托保險公司進行調查核實。 保險公司接委托后,10日內完成對防貧對象家庭調查取證,并將結果反饋市鄉村振興局。市鄉村振興局在3日內將保險公司核查結果轉交相關鄉鎮,鄉鎮(街道)將調查結果在防貧對象所在村進行公示(為期五天)無異議后,將公示結果、公示照片等報市鄉村振興局。 市鄉村振興局依據鄉鎮上報的公示結果,通知保險公司5日內以一卡通形式發放防貧保險資金到防貧對象。保險公司按標準發放防貧資金后,并將有關理賠資料和資金發放憑證以PDF電子文件形式報送市鄉村振興局存檔。
(六)保險內容及保險金發放標準。
主要為因病、因學、因災(含意外事故)、因生產資料或生產經營損失、弱勞動力或無勞動力等五個方面,針對市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和突發嚴重困難戶等易返貧致貧人群。
1.因病防貧資金發放標準
對本市防貧對象因患病住院或門診特殊慢性病治療所需的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政策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眾籌等各類補償后,仍需個人支付的剩余部分醫療費用,按照0.5萬元設置起付線。自付費用扣除起付線后,剩余費用在1萬元以下的,按照4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1萬元(含)至3萬元的,按照5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3萬元及以上的,按照6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4萬元及以上的,按照7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每人最高不超過5萬元。
家庭主要勞動力因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按每人最高1萬元標準發放防貧保險金。死亡人口為單人戶的,不發放防貧保險金。
對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不予理賠。
2.因學防貧資金發放發放標準
對具有全日制學歷教育、注冊正式學籍的保障對象子女在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頂崗實習)期間,以及保障對象子女在省內獨立學院和省(內)外普通高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頂崗實習)期間,包括義務教育之外、高等教育以下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年支付學費、住宿費、教科書費,經國家教育政策性補助后的剩余支出,按照0.5萬元設置起付線,扣除起付線,剩余費用在0.3萬元以內的,按10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0.3萬元(含)至0.5萬元的,按8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0.5萬元及以上的,按6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每人因學防貧保險金最高發放不超過2萬元。
3.因災(含意外事故)防貧保險金發放發放標準
(1)自然災害類。以1萬元為預警線,家庭財產損失在1萬元以上的,扣除1萬元起付線,超出部分在1萬元以下的,按超出部分的4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1萬元(含)至3萬元的,按6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3萬元及以上的,按8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每戶最高不超過3萬元。
(2)意外事故類。無法找到責任人或即使找到責任人但經司法等程序未得到相應賠償或已得到賠償但需要長期醫治等,可能導致生活處于貧困線以下的家庭,分以下兩種情況發放防貧保險金:一是因財產損失過重可能返貧或致貧的,參照自然災害類防貧保險金標準發放;二是因醫療花費過高可能返貧或致貧的,參照因病防貧保險金標準發放,但交通類意外事故醫療費用最高限額每人不超過5萬元。
(3)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按每人3萬元的標準發放防貧保險金,意外死亡人員為單人戶的,不發放防貧保險金。因意外事故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的,按每人最高1萬元發放防貧保險金。
4.因生產資料損失防貧保險金發放發放標準
生產資料直接影響生產力,因生產資料(包括生產工具、生產設備、原材料等)非主觀意愿損失,無法進行正常生產或勞動經營導致返貧或致貧時進行防貧保險金發放,以供購買相應生產資料用于恢復生產。以0.5萬元為監測線,相應費用超出部分在0.3萬元以內的,按超出部分的10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0.3萬元(含)至0.5萬元的,按8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0.5萬元及以上的,按60%比例發放防貧保險金。
5.因弱勞力或無勞力防貧保險金發放發放標準
整戶無勞力、喪失部分勞動能力或弱勞力,有致貧返貧風險的家庭,按每戶最高3萬元標準發放防貧保險金。
(七)責任免除明確了防貧對象有違反“七清四嚴”和前文所述“否決條件”之一的不賠;非上述五類情況的或雖屬上述五類但經市鄉村振興部門核實不會返貧致貧的不賠。
明確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間接造成的住院醫療費支出的,保險人不負任何給付保險金責任:
1.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2.被保險人違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4.被保險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
明確下列費用,保險人不負任何給付保險金責任:
1.用于矯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復、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假肢、助聽器、假眼、配鏡等)的費用;
2.被保險人體檢、療養、心理咨詢或康復治療的費用;
3.交通費、食宿費、生活補助費及被保險人的誤工補貼費。
4.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防貧保險金的不賠。
5.按照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形。
(八)工作要求
從提高思想認識、明確工作責任、嚴格保費管理和廣泛宣傳發動。等方面明確了相關工作要求
政策咨詢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單位 |
姓名 |
辦公電話 |
市鄉村振興局 |
羅金蓮 |
0795-7621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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