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加快推進城市規劃區內村級集體經濟建設,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預留發展用地使用管理辦法,既維護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嚴肅性,和用地管理的規劃性、合法性,又回應群眾關切,保障群眾的合理收益,不斷推動城市建設、做強做大村級集體經濟。
二、編制依據
1.《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21〕9號;
2.《關于印發中心城區范圍內“城中村”改造涉及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樟府辦發〔2020〕14號。
三、主要目標
加快推進城市規劃區內村級集體經濟建設,保障群眾的合理收益,做強做大村級集體經濟。
四、重點任務
(一)村級集體預留發展用地的規劃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
(二)發展用地的使用要求。
1.村級集體自建。保留集體屬性,允許村集體自籌資金,在發展用地上興建商業、服務業、康養、工業廠房等符合城市規劃、產業政策,滿足環保、安全要求,具有長期穩定性集體經濟收入的村級集體項目。
2.土地征收變性
對不愿自建的,根據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在村民同意的情況下,由政府對發展用地有計劃的逐步征收,按住宅用地進行收儲。
(1)直接征收:按基準地價(扣除征地、報批和規費、稅費后)予以征收,依規收儲。沒落實位置的,按村莊就近基準地價收儲。
(2)收儲拍賣:收儲后進行掛牌出讓,扣除征地、報批以及相關規費稅收后,所得收益進行分成:收益的50%市統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鄉村振興工程;其余50%收益撥付給村莊作為發展用地收益。
(三)村級發展用地出讓后的收益。
1.收益的80%及以上用于村莊購買經營性資產,或其他有穩定保障的項目投資;收益的20%及以下可以用于村莊的各項管理費支出,也可分期作為利潤用于村民年終分紅。
2.對所屬鄉鎮、街道業務經費,按一類用地20萬元/畝、二類用地16萬元/畝、三類用地12萬元/畝、四類用地8萬元/畝、五類用地6萬元/畝的標準另行安排。
五、保障措施
1.對村莊投資自建的集體經營性項目,除上級規定的有關規費外,涉及地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人防費除外)先征后獎。
2.對村莊用集體資金購買的經營性資產,涉及的規費扣除上級要求上繳的外,其余地方收費全部先征后獎;涉及的稅收屬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獎勵村級集體經濟建設。對購買政府性資產的予以一定的優惠。
解讀人:黃健
聯系方式:0795-733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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