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省政府同意,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水利廳、省消防救援總隊聯合印發了《江西省化工行業規范化管理辦法》(贛工信規字〔2025〕 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石化化工行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和支柱產業,是我省傾力打造12條重點產業鏈之一,為統籌高質量發展、高水平安全和高標準保護,進一步規范化工行業管理,我廳牽頭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等8部門編制了《辦法》。
二、《辦法》編制依據和主要內容是什么?
《辦法》主要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門聯合印發的《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和《關于“十四五”推動石化化工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原〔2022〕34號)等有關規定。
《辦法》由總則、化工企業規范化管理、化工園區規范化管理、附則四部分共24條構成。
(一)總則。提出制定依據,適用范圍,明確化工園區、認定化工園區和化工重點監測點定義,提出建立健全化工行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二)化工企業規范化管理。包括化工企業管理職責,化工投資項目審批、建設、管理,新建、改建、擴建化工項目有關要求等內容。
(三)化工園區規范化管理。包括化工園區設立、認定、調整、復核、退出、更名、強化監管責任等內容。
(四)附則。明確解釋權歸屬及生效實施日期。
三、依據《辦法》化工企業如何管理?
化工企業實行屬地監督管理,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健全管理機制,依法依規做好轄區內化工企業監管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水利、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企業相關管理工作。
四、依據《辦法》,新建、改建、擴建石化化工項目如何管理?
《辦法》明確了新建、改建、擴建石化化工項目有關要求,尤其是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改建的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石化化工項目需嚴格貫徹現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及相關產業政策的有關規定。
(二)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必須進入一般或較低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與其他行業生產裝置配套建設的項目除外),引導其他石化化工項目在化工園區發展。被認定為化工重點監測點的企業,在項目審批、建設和管理方面參照一般或較低風險的化工園區內企業執行;國家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化工園區外未認定為化工重點監測點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符合安全環保等有關條件的前提下,可對在役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更新危險化學品種類。
應當符合的條件如下:
1.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增加;
2.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已達到二級;
3.在原址上進行,可進行部分生產裝置(設施)的改造提升,主要產品產能不得超過被替換產品的產能;
4.產品更新項目不得涉及劇毒化學品生產,不得新增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光氣化等六類危險化工工藝,不得新增一、二級重大危險源;
5.原則上更新后的產品與被替換產品應屬于《201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的同一小類。
五、化工重點監測點如何認定管理?
化工重點監測點由設區市政府根據《江西省化工重點監測點認定標準(試行)》及地方制定的實施細則組織認定并公布名單。
在同一開發區內,不超過2個生產廠區的化工企業(2022年12月31日之前已存在且隸屬同一獨立法人),可整體認定為化工重點監測點。化工重點監測點擴大范圍的,應當通過重新認定;擴大范圍應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優先選擇相鄰區域,所建項目應是技術水平國內先進、經濟效益前景良好、原則上投資額不低于5億元的石化化工產業鏈強鏈延鏈補鏈項目。
六、《辦法》如何推動化工園區全生命周期管理?
自2021年4月以來,我省先后公布了29個認定化工園區,這些化工園區在促進安全統一監管、環境集中治理、上下游協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已成為我省石化化工產業發展的主陣地。前期,我們印發了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化工園區設立審核實施方案等,明確了化工園區設立、認定管理的工作機制和程序。《辦法》進一步完善了我省化工園區調整、擴容、復核、退出等方面的工作機制,推動化工園區全生命周期管理。
七、化工園區的退出如何管理?
化工園區退出管理的對象包括園區調整產業發展規劃主動退出化工定位、未通過認定、未通過復核被取消認定資格等三種類別化工園區。
園區調整產業發展規劃主動退出化工定位,是指化工園區不再以化工產業為主導或核心發展方向,而是向其他產業領域轉型。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是指人民政府發文設立但從未提出過認定申請的化工園區,以及提出了認定申請但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未通過復核被取消認定資格的化工園區,是指因未通過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要求規定的定期復核被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的化工園區。
(一)化工園區因調整產業發展規劃主動退出化工定位的,由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發布公告取消化工定位,并依法依規妥善做好園區內企業的監管及處置工作。
(二)化工園區因未通過認定或未通過復核被取消認定資格的,應于2年內對照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完成建設或整改,并提出認定申請,仍未通過的,由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發布公告取消化工定位,并依法依規妥善做好園區內企業的監管及處置工作;整改期間已建化工項目不得投產。2年內未提出認定申請的,由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發布公告取消化工定位。
(三)公告取消化工定位的化工園區,由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報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工作部門。
(來源:省工信廳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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