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發展改革委等12部門(單位)聯合印發了《江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主體責任清單》(以下簡稱《責任清單》)。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招標人是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發起者和實施主體,其招標行為是否規范,直接關系到招標投標活動的依法合規性和公平公正性。實踐中,有的招標人對招投標法律法規規章不熟悉,履行主體責任不到位,為虛假投標、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留下了操作空間;有的招標人有責不擔、有令不行,甚至故意規避責任,與投標人、評標專家等串通,搞明招暗定、權力尋租等行為,嚴重擾亂了招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為此,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招標人主體責任履行指引》等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省內法規政策、規范性文件中涉及招標人主體責任的條款進行全面系統梳理之后,形成《責任清單》。
二、主要內容
《責任清單》包括總則、標前階段、標中階段、標后階段4個部分,共67條,主要從全周期管理角度,明確招標人在招投標活動各環節的具體責任要求。
一是總則部分,主要明確了招投標活動基本原則等總體要求,以及健全內部管理機制、依法接受監督等方面的相關要求。
二是標前部分,主要明確了招標方式、履行審批手續、落實招標條件、做好招標準備、發布招標計劃等方面的相關要求。
三是標中部分,主要明確了編制和發布招標文件(公告)、組建評標委員會、組織開標和評標、公示中標候選人、處理異議投訴、確定中標人、投標保證金管理等方面的相關要求。
四是標后部分,主要明確了履約管理、標后評價、檔案管理等方面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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