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下鎮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政救助和保障
對象動態管理的通知
各村(社區)、駐鎮各單位:
現將《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政救助和保障對象動態管理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店下鎮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政救助和保障
對象動態管理的通知
一、工作目的
通過鎮村聯動、部門協作,及時、準確掌握低保、分散供養特困對象、困境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困難對象家庭人口狀況、經濟狀況、生活狀況和家庭成員生存狀態,對于條件好轉的對象,及時進行清理,對于仍需要幫扶的,按照政策要求,給以相應幫扶,堅決杜絕“知情不報”“關系?!薄叭饲楸!爆F象發生,確保社會救助、兒童福利保障等政策真正讓困難群眾受益。
二、動態管理具體要求
困難對象所在村(居)委負責本轄區內所有救助對象和兒童福利保障對象的日常核查,核查內容主要為困難對象家庭人口狀況、經濟狀況、生活狀況和對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生存狀態,核查比例為100%;鎮民政所負責對全鎮對象的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一)低保對象管理:對人口狀況、經濟狀況、生活狀況的核查,常補對象每年至少一次,非常補對象每半年至少一次,如在核查的過程中,發現該對象本人疾病已康復、已就業、已創業等,能夠憑借自己的勞動,賺取收入,或者其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擁有 2 套及以上產權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積高于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積;②有非經營性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工程機械或者大型農機具,且交易價格高于戶籍所在地當年度城市低保標準 15 倍;③人均金融資產(存款、股票、基金、國債等)超過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 1.5 倍;④在各類企業中認繳出資額累計超過 10 萬元(含 10萬元)。
如經初步判斷,該對象已不具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村(居)委應第一時間向鎮民政所報告,由店下鎮社會救助評審小組開會評審,決定是否核減;對生存狀態的核查,常補對象和非常補對象,由村(居)委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并如實向鎮民政所報告。
(二)分散供養特困對象:村(居)委包片干部每年開展一次入戶核查,核查內容為該對象自身及其家庭狀況。如發現該對象已組建家庭,且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或者該對象有穩定經濟收入來源,或已死亡,應立即向鎮民政所報告,核銷其保障待遇。
(三)孤兒:村(居)委包片干部、兒童主任應每月開展一次督導,督導內容為該對象自身就讀、就業、健康狀況、生存狀況等情況及其家庭狀況。如發現該對象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立即向鎮民政所報告,核銷其保障待遇:
1. 死亡的;
2. 滿 18 周歲;
3. 戶籍遷出本市的;
4. 依法被收養的。
(四)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村(居)委包片干部、兒童主任應每月開展一次隨訪,隨訪內容為該對象自身就讀、就業、健康狀況、生存狀況等情況及其父母殘疾等級變化、身體康復狀況、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死亡等情形。如發現該對象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立即向鎮民政所報告,核銷其保障待遇:
1. 死亡的;
2.年滿18歲的;
3.戶籍遷出的;
4.依法被收養的;
5.父母服刑滿釋放的;
6.原失聯方正在履行撫養義務的;
7.父母重病身體好轉的;
8.父母殘疾等級降低的;
9.低保金額調整的。
(五)困境兒童、困境家庭兒童:村(居)委包片干部、兒童主任應每月開展一次督導,督導內容為該對象自身就讀、就業、健康狀況、生存狀況等情況及其家庭狀況。如發現該對象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立即向鎮民政所報告,核銷其保障待遇:
1. 死亡的;
2. 年滿18歲的;
3. 3.戶籍遷出本市的;
4. 流浪兒童離開救助管理站的;
5. 父母重病身體好轉的;
6. 父母服刑滿釋放的;
7. 撫養兒童的父母或母親重組家庭的;
8. 父母殘疾等級降低的。
(六)高齡津貼:村(居)委包片干部應聯合村民小組長、婦女小組長加強高齡津貼政策宣傳,提醒群眾及時申報,每半年對已領取高齡津貼的對象,進行一次生存狀態核查,如發現該對象已死亡,應立即向鎮民政所報告,核銷其保障待遇;如發現該對象年齡已達到下一檔次要求的,及時報民政所調整。
(七)殘疾人“兩項補貼”:村(居)委包片干部應聯合村殘疾人專委等,每月對已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對象,進行一次殘疾等級、戶籍、生存狀態等核查,如發現該對象殘疾等級發生變化,應立即向鎮殘聯、鎮民政所報告;如發現對象已死亡、戶口已遷出,應立即向鎮殘聯、鎮民政所報告,核銷其保障待遇。
三、工作保障
(一)強化責任落實。各村(居)委要自覺扛起工作責任,明確村干部、村民小組長、婦女小組長職責分工,動員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對本轄區內所有低保對象、分散供養特困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困境(家庭)兒童等,建立工作臺賬,按照不同對象管理要求,動態管理到位,做到底數清、情況明,讓社會救助工作和兒童福利保障工作高質量推進。
(二)強化部門協作。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做好資格確認、生活補貼發放、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等工作。綜治、司法部門應當將社會救助對象和兒童福利保障對象的監護人入獄服刑、刑滿釋放等情況,武裝部門應將社會救助對象和兒童福利保障對象當兵入伍情況,派出所應協助村(居)委,進行年齡、戶口遷移等狀況核實,教育、勞動保障等其他部門應將本部門所掌握到的信息,及時向對象所在村(居)委、鎮民政所報告,實現信息實時共享,以便精準實施動態管理。
(三)強化政策宣傳。充分利用村村通廣播、村民微信群眾、發放宣傳單等形式,大力開展社會救助、兒童福利保障政策宣傳,使社會各界廣泛了解黨和政府的愛民之心、惠民之舉,幫助困難對象準確知曉保障對象范圍、保障內容、補助標準、申請程序和退出機制。動員引導社會力量對社會救助、兒童福利保障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廣泛監督,讓惠民政策在陽光下運行。
(四)強化監督問責。對于履行動態管理不到位的村(居)委、未及時進行信息共享的部門站所,導致救助資金多發、漏發的,影響民政政策客觀、公正實施的,鎮紀委將嚴肅追責,并視情節嚴重程度,逐級上報,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