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金融監管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低空保險是以保障低空飛行活動為核心,為低空航空器制造與運營、低空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各類專業化服務等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對構建低空安全管理體系、夯實低空經濟安全發展基礎、促進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系統謀劃、重點突破、協同推進、穩步實施,加快形成覆蓋廣泛、保障有力、服務專業、市場規范的低空保險體系,更好服務低空經濟安全健康發展。到2027年,無人駕駛航空器責任保險強制投保制度初步建立,低空保險產品不斷豐富,更好滿足各類應用場景保障需求;到2030年,低空保險政策框架基本形成,對低空經濟安全健康發展的保障作用持續增強。
二、健全低空保險政策體系
(一)加強規劃引導。有關部門應將保險納入低空經濟發展規劃和制度建設總體部署,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指導地方在低空經濟發展布局中充分發揮保險的損失補償、風險管理、優化生態等功能作用,鼓勵地方將保險納入地方低空經濟發展政策體系,因地制宜出臺促進低空保險發展的支持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金融監管總局、中國民航局參與。以下均需省級有關部門落實,不再列出)
(二)納入安全監管規則。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行業監管規則,采取有效措施,把保險作為強化場景運營安全監管、健全事故處理制度的重要手段,推動有序拓展低空經濟應用場景。(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相關行業部門參與)
(三)鼓勵運用保險機制。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推進供需對接,培育低空保險發展生態。鼓勵低空企業尤其是低空航空器制造和運營企業,將購買保險作為完善內部安全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推動低空經濟產業鏈鏈主企業通過保險協同上下游企業,降低產業鏈風險成本。支持中小企業運用保險增強創新發展的風險防御能力。鼓勵使用微型、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非經營性飛行活動的主體投保責任保險。(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民航局參與)
三、加快建立無人駕駛航空器責任保險強制投保制度
(四)加強全鏈條管理。對于按照法律法規應當投保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推動將強制投保要求納入飛行活動審批等管理環節的審查前置條件,在飛行運行管理中加強投保情況核查,在事故處置時“凡處必核”。研究建立與強制投保相關的責任主體、責任認定、處置程序等制度規定。(中國民航局牽頭,金融監管總局等相關部門參與)
(五)制定實施辦法。依法制定無人駕駛航空器責任保險強制投保實施辦法,在風險可控原則下明確基本責任范圍和最低保障限額,建立健全無人駕駛航空器責任保險強制投保配套制度體系。(中國民航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金融監管總局參與)出臺無人駕駛航空器責任保險示范條款,研究制定服務指引。(金融監管總局牽頭)
四、強化服務保障體系建設
(六)優化全產業鏈保險保障。引導保險公司主動順應低空經濟發展趨勢,逐步建立覆蓋低空研發試驗、生產制造、飛行運營、基建配套等全產業鏈保險產品體系。探索對低空飛行安全、技術安全、網絡與數據安全、環境與設施安全以及人為操作安全等低空新型風險保障的產品開發和服務創新。加大中型、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保險供給,并進一步優化完善傳統有人駕駛航空器保險供給,推動形成保障充足、服務高效的保障體系。積極運用新興科技手段,逐步實現微型、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保險便捷智能、全流程線上運營。整合專業資源,優化承保理賠,提升消費者滿意度。加大出口信用保險、出口產品責任保險及再保險等支持力度,支持低空產業拓展海外應用。(金融監管總局牽頭)
(七)精準服務應用場景。面向農林作業、低空巡檢、測繪勘察、低空物流、低空交通、城市治理、應急管理、醫療救護、低空旅游和航空運動等各類應用場景,根據場景的發展階段、風險類型、風險管理需求等提供針對性保險保障,推動完善事故處置和損失分擔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金融監管總局、中國民航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提升保險可持續經營能力
(八)推進數據基礎建設。加快建設低空保險信息平臺,建立完善數據規范,支撐精算定價和風險監測。(金融監管總局牽頭)探索低空保險信息平臺與低空智能網聯系統對接,實現保險承保理賠信息、飛行運行信息、運營企業信用信息、違法違規飛行活動記錄等基礎信息,以及地理、氣象、電磁等風險信息的共享。鼓勵保險行業與低空航空器制造、運營企業的數據應用,提升金融服務水平。逐步夯實數據基礎,為保險精準承保理賠、航空器飛行監管、風險管理和事故處理提供數據支撐。(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金融監管總局、中國氣象局、中國民航局參與)
(九)強化專業能力建設。引導保險機構會同低空航空器制造、運營企業加強對低空新型風險的研究,提升可保風險識別、評估能力;完善經營管理,逐步推進數據積累,積極運用風險量化模型和風險評估工具,提升產品開發科學性、費率厘定精準性。支持再保險機構充分發揮風險研究、精算定價、風險分散等功能作用。支持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發揮專項專長,輔助承保理賠。加大專業人才培育力度,加強從業人員專業能力建設。(金融監管總局牽頭)
六、強化組織保障
(十)加強統籌協調。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金融監管總局、中國民航局統籌推動低空保險實施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建立常態化聯系工作機制,指導各地落實有關要求,研究解決在低空保險推進過程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形成工作合力;中國民航局依法對投保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牽頭建立無人駕駛航空器責任保險強制投保制度;金融監管總局依法對低空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推動完善保險業務經營規則,強化業務和資本監管,規范市場行為。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推進制度建設和責任落實。
(十一)加強風險防控。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壓實企業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嚴格防范利用保險從事保險欺詐等違法違規活動。相關部門加強對保險規律的認識,立足商業可持續原則推動保險發展。金融監管部門督促保險公司依法合規經營,加強內控管理,在具備資本實力和充分評估經營風險的前提下有序拓展業務,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二)深化宣傳推廣。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低空安全宣傳教育,增強低空安全防范意識。充分發揮低空領域行業協會、重點企業的帶動作用,開展低空保險的教育培訓和公眾普及,宣傳低空保險功能作用,總結推廣典型案例和有效經驗。
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