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糧應急規〔202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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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急管理廳(局)、財政廳(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各垂直管理局、財政部各監管局: 為切實提升自然災害搶險救災應急保障能力,適應改革發展需要,進一步規范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提高物資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急管理部、財政部制定了《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反映。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應急管理部 財政部 (此件公開發布) |
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自然災害搶險救災應急保障能力,規范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提高物資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應急搶險救災儲備物資(以下簡稱“中央儲備物資”)是由中央財政安排資金購置,專項用于支持遭受重特大自然災害地區開展搶險救災和受災群眾生活救助的應急儲備物資,包括防汛抗旱類物資和生活救助類物資等。
第三條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防總辦公室”)或者應急管理部按照各自職責提出中央應急搶險救災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商財政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編制保障規劃,確定儲備規模、品種目錄和標準、布局等;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安排中央儲備物資購置和更新、保管等相關經費,組織指導有關單位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開展中央儲備物資資產報告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中央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確保庫存中央儲備物資數量真實、質量合格、賬實相符;根據國家防總辦公室或者應急管理部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對相關經費組織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二章 儲備購置
第六條 每年國家防總辦公室或者應急管理部會同財政部根據儲備保障規劃確定的儲備規模、當年儲備物資調撥使用、報廢消耗及應急搶險救災新技術裝備物資需求等情況,研究確定下一年度中央儲備物資購置計劃,包括物資品種、數量、布局等。國家防總辦公室或者應急管理部向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提供采購物資技術要求。
第七條 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需應急追加物資的,由國家防總辦公室或者應急管理部會同財政部制定緊急購置計劃,并聯合下達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第八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國家防總辦公室、應急管理部、財政部聯合下達的年度購置計劃或者緊急購置計劃,向財政部申請儲備購置經費預算。財政部按程序審批。
第九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按照年度購置計劃或者緊急購置計劃,以及財政部批復的購置經費預算,按照政府采購規定組織采購,并及時將采購情況通報國家防總辦公室、應急管理部、財政部。
第十條 中央儲備物資的入庫驗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相關標準以及采購合同約定的履約驗收方案執行。采購物資數量和質量驗收合格入庫后,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核算應支付采購資金及檢測等必要費用,報財政部審核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一條 財政部負責核定中央儲備物資庫存成本。
第三章 儲備保管
第十二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確定的儲備布局,商國家防總辦公室、應急管理部、財政部確定儲備庫,實行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庫掛牌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國家防總辦公室、應急管理部制定。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國家有關中央儲備庫布局需求和資質條件等相關標準,采取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儲備庫承儲中央儲備物資。
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調整須報國家防總辦公室、財政部、應急管理部審核。
第十三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中央儲備物資保管工作,制定中央儲備物資保管等各項規章制度,督促指導承儲單位制定應急調運預案,落實專倉存儲、專人保管、專賬記載、掛牌明示等管理要求、掌握物資設備維護保養和操作技能,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儲備管理,實現中央儲備物資信息部門間共用共享。
承儲單位按照承儲要求負責中央儲備物資具體日常管理,嚴格執行中央儲備物資管理的有關標準和規定,落實中央儲備物資驗收入庫、日常保管、緊急調用等有關工作,對中央儲備物資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國家防總辦公室、應急管理部、財政部根據應急搶險救災工作需要,適時對中央儲備物資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商國家防總辦公室、應急管理部制定中央儲備物資統計制度,在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末庫存中央儲備物資品種數量及其價值、各倉庫儲備明細,以及上月儲備物資出入庫、報廢處置等情況報國家防總辦公室、應急管理部、財政部。
物資調運后,儲備倉庫應當及時在信息管理平臺更新報送數據。
第十五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加強中央儲備物資資產管理,認真填報資產信息卡,按照國有資產年報、月報有關規定,及時向財政部報告中央儲備物資資產管理情況,并及時通報國家防總辦公室、應急管理部。
第十六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國家防總辦公室、應急管理部、財政部確定中央儲備物資的建議儲存年限。因儲存年限到期后經技術鑒定,質量和性能不能滿足應急搶險救災工作要求的中央儲備物資可按規定報廢。相關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技術鑒定費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中央國庫。儲存年限到期后質量和性能能夠滿足應急搶險救災工作要求的,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定期組織質檢,優先安排調用。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審核同意后,由垂管局向儲備倉庫所在地財政部監管局提出轄區內需報廢物資審核申請,財政部監管局審核后提出意見,反饋垂管局,同時抄送財政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申請報廢物資情況和財政部監管局審核意見一并報送財政部審批。財政部審核批準后,相關物資作報廢處理。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將報廢物資按規定處理,并將物資報廢情況報財政部、國家防總辦公室或者應急管理部。
第十七條 財政部對中央儲備物資給予保管費補貼,采取當年補上年的方式。對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委托相關單位代儲的物資保管費補貼,防汛抗旱類物資按照年度平均月末庫存成本的6%核算,生活救助類物資按照年度平均月末庫存成本的4.5%核算;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財政部核算的補貼總額內,可統籌考慮儲備倉庫實際管理情況,確定各承儲倉庫的具體補貼標準,報財政部批準后實施。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垂管倉庫補貼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對中央儲備物資投保財產險,中央財政負擔保險費。
第十九條 因管理不善或者人為因素導致毀損的中央儲備物資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組織儲備倉庫按相同數量、質量補充更新,并追究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責。
第四章 物資調用
第二十條 中央儲備物資用于應對國家啟動應急響應的重大自然災害。對未達到啟動應急響應條件,但局部地區災情、險情特別嚴重的,由國家防總辦公室或者應急管理部商財政部同意后動用中央儲備物資。
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有相關重要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實。
第二十一條 應對國家啟動應急響應的重大自然災害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先動用本轄區儲備物資。確需調用中央儲備物資的,由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急管理部門向國家防總辦公室或者應急管理部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地方已調撥物資情況、省級物資儲備情況、申請物資用途、品名、規格、數量、運往地點、時間要求、交接聯系人與聯系方式等。
流域管理機構直管工程出險需中央儲備物資支持的,由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國家防總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
中央企業所屬防洪工程發生險情需調用中央儲備物資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國家防總辦公室提出申請。緊急情況下,可以先電話報批,后補辦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國家防總辦公室或者應急管理部審批后,向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下達調用指令,明確調運物資品種、數量及接收單位,并抄送財政部和物資申請單位。
第二十三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國家防總辦公室或者應急管理部動用指令,立即向儲備倉庫下達調運通知,抄送國家防總辦公室、應急管理部、財政部。
第二十四條 中央儲備物資調用堅持“就近調用”和“先進先出”原則,避免或者減少物資報廢。
第二十五條 儲備倉庫接到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調運通知后,應當立即組織調運物資,并派倉儲管理人員及時押運至指定地點,與申請單位辦理交接手續。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及時將調運情況通報國家防總辦公室或者應急管理部。
第二十六條 按照“誰使用、誰承擔”的原則,調用中央儲備物資所發生的調運費用(包括運輸、搬運裝卸、過路費、押運人員補助和通訊、運輸保險等費用)由申請調用單位負擔。調運費用可由調出物資的儲備倉庫先行墊付,搶險救援救助任務結束后三個月內,由物資調用申請單位負責與調出物資的儲備倉庫結算,其中用于流域管理機構直管工程應急搶險物資調運費用,由流域管理機構按部門預算管理程序報財政部審核后,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支付;用于中央企業所屬防洪工程應急搶險的,由物資調用申請單位組織物資使用單位與調出物資的倉庫結算。
第二十七條 中央儲備物資出庫后,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核減中央儲備庫存。調用的中央儲備物資由受災省份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立即安排用于應急搶險救災工作。搶險救災結束后,有使用價值的調用物資納入地方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儲備物資統籌管理。財政部將根據調用物資情況,統籌考慮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補助事宜。中央企業所屬防洪工程發生險情調用的中央儲備物資,由中央企業負責在搶險救災工作結束后 3 個月內購置同品類、同規格物資歸還入庫。
第二十八條 除上述國內重大自然災害應急搶險救災以外, 其他需要動用中央儲備物資的,由中央和省級有關部門向國家防總辦公室、應急管理部、財政部提出申請。國家防總辦公室、應急管理部、財政部及時按程序完成審核。除特殊核準事項外,動用物資需按期歸還。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儲備倉庫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等進行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拒不執行中央儲備物資入庫、出庫指令和有關管理規定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動用中央儲備物資或者變更儲存地點的;
(三)虛報、瞞報中央儲備物資數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中央儲備物資缺失、質量明顯下降的;
(五)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違反相關管理制度和法規造成物資損失的。
第三十條 中央儲備物資管理工作要自覺接受審計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中央儲備物資管理和監督活動中,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國家財政資金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查處。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中央儲備物資管理和監督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急管理部、財政部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央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辦法》(財農〔2011〕329號)、《中央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民發〔2014〕221號)同時廢止。
文件下載:
《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轉自: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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