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樹市城市排水管網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城市排水管網建設管理工作,提升城市排水管網工程質量,確保排水管網在設計使用年限內正常發揮雨污水收集、輸送功能,根據《江西省城鎮污水提質增效攻堅行動方案(2022—2025年)》(贛建城〔2022〕21號)、《樟樹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試行)》(樟府辦發〔2021〕46號)等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排水管網工程的建設管理,適用本規定。城市排水管網工程是指政府性投資的市政排水管網工程(含城市排水渠涵工程)、市工業園區排水管網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配套排水管網工程參照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造價50萬元以下排水管網項目(非單獨立項排水管網建設項目,排水管網專項造價50萬元以下)、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和軍事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排水管網專項工程或道路、路燈、排水綜合類項目中排水管網專項工程超過總工程費用的50%的工程付款方式按“2332”(即:工程完成一半,付合同總價的20%;工程完工并驗收合格后再付合同總價的30%;工程驗收合格滿1年并辦理決算后付30%;工程驗收合格2年后付20%),項目建設周期較長等特殊情況一事一議。
第三條 城市排水管網工程設計、建設應當嚴格實行雨污分流制,嚴禁將雨水、污水管網相互混接、錯接。房屋建筑外立面排水須設置污水立管收納其生活廢水接入地下污水系統。房屋建筑其附屬排水管網及配套設施須設置在其建筑紅線內。
第四條 城市排水管網工程實行全過程監管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度。城市排水管網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材料采購、各工序施工、竣工驗收及移交的全過程管理中,應嚴格執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全面落實排水管網建設全程管理,嚴把質量關。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項目負責人委托授權書,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第五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城市排水管網工程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的首要責任人,應依法依規選擇施工、監理單位,并保證合理工期,按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檢測工作。
第六條 市城管部門負責牽頭建立與各相關職能部門聯動檢查機制,加強對城市排水管網工程建設的監督指導和檢查驗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排水管網工程建設過程的質量監管工作。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強對城市排水管網及附屬設施等材料的監督和管理。
市濱江管委會及市工業園區負責對其轄區內的城市排水管網工程進行監督與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對政府投資的排水管網工程建設及內窺檢測、封堵、清淤、抽水導排等相關經費進行評審和資金保障。
市審計局負責對政府投資的排水管網工程建設及內窺檢測、封堵、清淤、抽水導排等相關經費進行審計監督。
市國投集團負責對其牽頭建設的排水管網工程進行監督和管理以及相關資金保障。
第七條 鼓勵在城市排水管網建設中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不斷提高工程質量和節能環保水平。對擬采用的無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設計、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告知建設單位,并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審定通過后方可使用。
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所依據的企業標準應當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對于影響市政排水管網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應當由建設單位送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并出具檢測報告。
第二章 排水管網工程建設過程管理
第八條 城市排水管網建設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產品的品種、規格、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嚴禁使用明令淘汰、禁用的產品及工藝。
第九條 城市排水管網工程應當履行基本工程建設程序,依法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含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注冊)、竣工以及移交等建設手續。
非單獨立項建設的排水管網項目,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相關標準開展勘察工作。須提供專項水系調查,以利于排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工程在設計時提出相對應的技術優化和施工措施。建設單位應當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現場條件,提供真實、可靠的原始資料。
設計單位在對排水工程的井室、井筒及井蓋尺寸設計時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優化設計,以便于日常養護(井筒高度一般情況不應大于1m、井室凈空不低于1.8m,特殊情況除外);設計單位應在施工圖設計中特別標明排水管道的管節處理方式及檢查井應采用現澆式鋼筋混凝土(若采用預制檢查井需在圖紙中特別標明管道接口處采用混凝土包封、防滲漏等技術措施),車行道或有車輛上下的人行道需標明采用承重型井蓋及雨水箅子。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審查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的原則。審查機構對排水管網進行審查時,應將接入市政排水管網高程、施工工藝、管材等是否滿足要求等內容作為審查重點,建設單位選取施工圖審查單位時應明確此審查要求。
第十一條 臨近建(構)筑物密集區域、重要管線設施或者地質條件復雜的暗挖隧道、深基坑等地下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建設單位再委托建設工程技術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對工程方案進行專項論證。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及工程量清單要求,使用合格的管材及成品管道附屬構筑物。嚴禁使用不合格產品或以次充好。
12.1 圖紙會審、設計及技術交底和施工組織設計措施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立即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材料廠家進行考察。
12.2 管材及井蓋、雨水箅子等附屬物確定供貨單位后,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度安排,分批次由建設單位指定位置統一存放和監督,日常監管由施工單位負責,進場前貨物須進行進貨查驗,查驗產品的訂購合同、質量合格證書、性能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進口產品的商檢報告及證件等。
12.3 建設單位應組織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及城管部門按有關標準、規定進行見證隨機取樣,并隨機送至建設單位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檢測質量不合格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將該管材全部退場,并做好退場記錄。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排水管網工程的管槽開挖、管基鋪設、管道安裝、閉水試驗、溝槽回填等是工程建設質量的重要環節,應當符合《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等及施工圖的有關規定。
13.1管槽開挖 管槽開挖前施工單位應邀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進行現場放線和技術交底(包括坐標、高程及相關數據復核),同時按照施工圖設計的線路、縱斷面設計等進行管槽定位,確保管槽上下底寬度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管槽開挖后地基承載力不得低于圖紙要求,如不滿足要求應進行地基換填等處理。若涉及管槽(基坑)需進行支護或遇至砂質基層、地下水豐沛等不良地質,應由設計單位進行專項設計,施工單位須按專項設計要求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13.2管槽驗收 嚴格驗槽管理,管槽開挖后施工單位邀請監理、建設、地勘、設計單位進行標高、開挖斷面等的復核和地基承載力檢測數據核驗,經復核合格后按圖紙進行管道基礎的鋪設;如發現巖、土質與勘察報告不符或有其他異常情況時,由建設單位會同上述單位研究處理措施。
13.3管基鋪設 管道基礎須嚴格按圖紙采用混凝土基礎或砂等基礎,管道基礎經施工、監理、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管道安裝。
13.4管道安裝 管道下管前嚴格檢查管道質量,對于有質量問題的管材,嚴禁使用。必須待管道基層厚度及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后進行管道安裝,安裝進位時,管插口和膠圈均勻地進入,應嚴格按照規范進行操作,保持插口干凈,膠圈上不得粘有砂、泥等雜物,嚴格控制軸線和高程,管底坡度不得產生倒流水現象,管道安好后,管節按圖紙進行處置。
施工過程中必須保持干槽作業,對于地下水水位較高地段,在施工時應采取相應的排水措施使地下水位保持低于溝底面以下50cm以保證溝槽開挖的安全,并在完成溝槽回填后方可拆除降水措施。
13.5閉水試驗 所有排水管網全部進行閉水試驗,以便檢查管道及檢查井滲水是否在規定允許值內,若閉水試驗數據大于允許值則找出問題所在,進行處理,待處理后然后重新進行注水試驗,直至符合規范要求。
13.6溝槽回填 回填必須在管道所有隱蔽工程確認及管道閉水試驗合格后進行。回填應嚴格按照圖紙進行,分層回填,回填材料密實后方可回填土,應采用兩側同時回填并均勻密實,以防管道移位,檢查井等附屬物回填應四周同時進行。回土高度應低于檢查井施工高度,嚴禁泥水流入井內。
13.7回填碾壓 回填碾壓應按照《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等規范進行。回填時,槽內不得有積水,并分層夯實,使其達到密實度要求。管頂50cm以內部分要嚴格掌握,必須采用人工回填,填料料徑控制在規范要求的范圍內,不得用大型壓路機進行碾壓,須用小型機械搗實。
隱蔽工程封閉前,施工單位應書面函告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進行現場核實,并留影像資料。隱蔽工程的記錄,應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派專人共同現場驗收簽字,每道工序驗收經各單位經辦人簽字認可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隱蔽工程未經上述單位經辦人現場簽字的,不予認可;緊急特殊情況由施工、監理單位留存全程影像資料后方可進行驗收簽字,事后仍需補簽手續。
第十四條 市建設工程質量巡查工作專班對城市排水管網項目工程質量開展不少于一次專項監督檢查,對抽查不合格的項目列入重點監督對象。
第三章 排水管網內窺檢測管理
第十五條 鑒于排水管網埋設較深,沉降、塌陷、變形、開裂等質量缺陷隱蔽期較長,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中約定,在進行內窺檢測合格后建設單位方可組織相關單位對排水管網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15.1 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由建設單位聘請專業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排水管道進行全程內窺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15.2 工程移交前,應由建設單位聘請專業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排水管道進行全程內窺檢測,接管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進行抽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移交。
15.3 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中約定:上述兩次內窺檢測費用列入工程建設經費中;第二次內窺檢測時排水管網封堵、清淤、抽水導排等費用列入工程預算經費中。待出具合格的檢測報告后將檢測費費用支付至第三方管道檢測機構。
15.4 內窺檢測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建設單位扣除相應整改費用(若整改經費超出未付款金額,不足部分向施工單位追繳),并由建設單位聘請專業隊伍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 房屋建筑工程配套排水管網內窺檢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城管部門督促建設單位聘請專業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在竣工驗收前對排水管道進行全程內窺檢測,檢測及抽水、清淤等所涉經費在小區項目建設資金中列支。住宅小區排水管網內窺檢測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城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項目監管資金中扣除相應整改費用,整改完成后方可接入市政排水管網。
排水管網及其附屬構筑物的內窺檢測應當符合《城鎮排水管道檢測與評估技術規程》等有關規定。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排水管網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17.1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施工技術標準、審查合格的設計圖紙、相關規范及強制性條文進行施工,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嚴格執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等文件,涉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要編制專項方案并按程序審批,對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要組織專家論證;嚴格工序管理,建立進場材料和工程重要部位、隱蔽工程檢測和復檢制度,保證施工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對排水管網工程的地基處理、管道安裝、溝槽回填等易出現質量通病的部位進行重點管控,其施工質量應符合《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等有關規定。
17.2 監理單位應加強排水管網工程施工質量現場監理,重點把控進場材料質量檢驗、排水檢查井坐標、管道高程等環節,對附屬構筑物及接口質量、管道基礎及回填質量、雨污水混接錯接情況等隱蔽工程和重大危險源實行旁站監理,并及時做好旁站監理記錄、落實旁站監理責任,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設計文件及強制性條文的,應當及時制止并要求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對因未履行監理職責,致使工程存在安全隱患或出現施工質量問題的,將追究監理單位責任。
17.3 檢測單位應嚴格按照要求開展檢測工作,落實檢測工作制度,對管道等材料、回填壓實度、管道內窺檢測等指標進行檢測,及時出具檢測報告,確保檢測結果真實有效。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與本規定不一致的相關規定,按照本規定執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在本規定執行前已發布招標文件的項目按本規定進行監管,付款方式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本規定執行后發布招標文件的項目,按本規定執行。老舊小區改造項目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應執行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行業主管部門和省市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實施后,由市城管部門牽頭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市場監管部門、市濱江管委會、市工業園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國投集團等會商后負責最終解釋。
附表:1.排水工程材料采購考察表
2.材料進場登記表
3.見證取樣檢測記錄表
4.關鍵工序驗收表
5.排水管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