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當前鄉鎮(街道)集鎮執法人員管理不規范、網絡負面輿情多發頻發等問題,為加強鄉鎮(街道)集鎮執法人員管理,規范鄉鎮(街道)集鎮執法人員著裝,提升鄉鎮(街道)集鎮管理執法隊伍形象和執法水平,參照《江西省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制式服裝著裝管理規定(試行)》(贛建字〔2020〕10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現對鄉鎮(街道)集鎮執法人員規范化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執法人員著裝規范建議
(一)在編在崗執法人員著裝建議
鄉鎮(街道)在編在崗集鎮執法人員若需穿著城管制式服裝,需嚴格按照市城管局執法人員著裝規范,統一穿著制服,但胸號由市城管局進行統一編號,且胸號、胸牌及臂章應區別于市城管局執法人員,具體樣式如附件1。
(二)市統一臨聘人員著裝建議
鄉鎮(街道)臨聘集鎮執法人員若需穿著城管制式服裝,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臨時聘用人員嚴格按照《樟樹市人才發展管理實施辦法》(樟辦發〔2022〕4號)文件要求進行招聘,與鄉鎮(街道)簽訂勞動合同;2.胸號由市城管局進行統一編號,且胸號、胸牌及臂章應區別于市城管局輔助執法人員,具體樣式如附件2。
(三)鄉鎮自聘人員著裝建議
1.鄉鎮(街道)自行聘用的集鎮執法人員不得穿著城管制式服裝,不得購買與市城管局執法人員服裝相同或者相似的款式。建議購買迷彩服等與市城管局執法人員服裝完全不一致的款式。
2.已經購買了城管制式服裝但又不符合著裝條件的,鄉鎮(街道)應當將所購制式服裝款式、數量上報市城管局,在市城管局統一指導整改后著裝,在后續補充購買服裝及進行換裝時,不得再購買與市城管局執法人員服裝相同或者相似的款式,具體樣式如附件3。
二、執法人員管理規范建議
市城管局對著城管制式服裝的集鎮管理執法人員進行業務指導,接受市城管局的監督。
(一)不得穿著制式服裝的場景
1.非工作時間的;
2.從事集鎮管理范圍外的工作的;
3.女性集鎮管理人員懷孕后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4.集鎮管理人員辭職、被辭退的;
5.其他不宜著裝的情形。
(二)穿著城管制式服裝時的禁止性規定
1.不同制式服裝不得混穿,制式服裝不得與便服混穿,內著服裝下擺不得外露。
2.帽徽、肩章、領花、臂章、胸徽、胸號等標志標識應當保持整潔,配套穿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與執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標志標識或飾品。
3.著制式服裝時,不得系圍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發、戴首飾;男執法人員不得留長發、留長指甲、大鬢角、燙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胡須;女執法人員實施執法時應當束發,發垂不得過肩。
4.著制式服裝時,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邊走邊吃東西。
5.著制式服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得飲酒,非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和公共餐飲場所。
6.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著制式服裝時不得戴有色眼鏡。
(三)執法執勤時的行為規范
1.集鎮管理執法隊伍的負責人需由鄉鎮(街道)正式在編在崗人員擔任。
2.著城管制式服裝的集鎮管理執法人員在進行集鎮管理時需有2個以上執法人員有行政執法證,由正式在編在崗的負責人帶隊,做到外出時兩人成排、三人成列。
3.全市鄉鎮(街道)應當加強對集鎮管理隊伍的規范化建設,推行柔性執法、文明執法,提升執法規范化水平。
三、集鎮管理時的用語規范建議
全市鄉鎮(街道)在對集鎮進行管理時,不得使用“城市管理”“城管”“城管執法”等字樣,建議使用“集鎮管理”“綜合執法”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