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鄉村古樹及其自然生境的保護,規范鄉村古樹園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和《全國綠化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意見》等有關規定以及林業主管部門工作職責,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古樹園(以下簡稱“古樹園”)是以林業主管部門為主管理的、分布在農村地區的古樹資源為依托,以保護古樹及其自然生境為重點,兼具生態體驗、科普宣教、游憩觀賞以及歷史文化傳承、鄉村生態文化傳播等作用和功能的特定公共場所。
第三條 古樹園建設應堅持如下原則:
(一)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堅持把保護古樹資源作為首要任務,在保護好資源的前提下,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古樹的歷史傳承、生態景觀、文化價值,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融合。
(二)因地制宜、節儉務實。綜合考慮生態合理性和經濟可行性,注重與周邊環境、風貌和功能相協調,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尊重歷史、彰顯特色。注重原生景觀特色的保護和地域傳統文化的傳承,做到突出主題、各美其美。
(四)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采取掛牌認養、捐資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投入古樹園建設,調動公眾參與古樹園建設熱情,建立健全多方投入和長效運行機制,推動古樹保護事業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申報與評價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報古樹園:
(一)土地和林木權屬明晰。擬申報的古樹園土地權屬清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樹木權屬清晰,相關權利人無爭議。
(二)具有一定的人口和基礎設施條件。擬申報的古樹園所在地具有較好的道路、供水、供電、通訊等基礎設施,交通較為便利,周邊有一定常住人口規模,能較好地發揮古樹園的社會效應。
(三)建設范圍適宜。除具有特別重要影響的古樹之外,納入保護范圍的古樹原則上不得少于三株。
(四)古樹養護責任明確。擬申報古樹園的所有古樹已納入江西省古樹名木信息系統管理,有明確的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養護責任單位應與當地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簽訂養護協議。
(五)古樹保護措施合理。能夠采取科學措施,因地制宜、因樹施策保護古樹,未發生砍伐、擅自遷移等損害古樹的違法違規行為,古樹長勢正常。
(六)具備相應配套設施。擬申報古樹園具有能夠實現科普宣教、游憩觀賞和歷史生態文化傳承等功能的配套設施,包括但不限于古樹保護牌、科普宣教廊或展板、相關展示或解說設施、游步道等。
(七)參與積極性高。屬地政府高度重視,有相應的維護管理經費保障,當地群眾具有較強的古樹保護意識,愛綠護綠興綠氛圍濃厚。
第五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古樹園,應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報書格式見附件1),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受理和初評后,推薦至所在的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要實地查勘并提出復評意見,結果匯總排序后推薦至省林業局。
第六條 省林業局組織專家依據《江西省鄉村古樹園評分標準》(附件2)對擬評價的古樹園進行評分。原則上,擬確定為古樹園的專家綜合評分應達到80分及以上。
第七條 省林業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經集體研究確定后公布江西省鄉村古樹園名單。
第八條 古樹園使用統一名稱,格式為:江西省××縣(市、區)-小地名-樹種名-古樹園,屬于多樹種古樹群的可直接命名為江西省××縣(市、區)-小地名-古樹園。
第三章 保護與建設
第九條 古樹園內古樹生境保護范圍:單棵樹為樹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寬,古樹群為外緣樹樹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所圍合的范圍。保護范圍內除樹木保護及加固設施外,不得設置建筑物、構筑物及架(埋)設各種過境管線,不得損壞表土層和改變地表高程,不得進行地面直接鋪裝,嚴禁地面硬化,不得新植與古樹爭奪水分、養分及影響土壤透氣性和古樹生長的植物,不得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條 古樹園應持續加強古樹保護,按照“一樹一策”和分級管理的原則,科學制訂古樹日常養護方案,做好古樹日常養護。鼓勵安裝防雷、消防、視頻監控等設施,有效保護古樹。各類保護設施應與古樹周邊的環境相協調,做到美觀、大方、和諧、安全。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動態監測古樹生長狀況,及時救護長勢衰弱的古樹。
第十一條 古樹園應積極宣傳展示古樹保護相關政策法規、養護復壯知識、歷史文化故事等。有條件的可配備音頻、音像等電子解說設施。
第十二條 古樹園應在保護古樹資源和不破壞自然環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因需設置游憩設施。鼓勵開展美化亮化及游客服務配套設施體系等建設。
第十三條 鼓勵挖掘古樹的歷史、文化、生態、科研價值,打造相關自然、人文景觀,提升古樹園建設品質。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是古樹園建設和管理單位,負責古樹園建設和日常管理維護??h級林業主管部門承擔古樹園監管職能,負責指導有關單位開展古樹園內古樹保護工作,加強古樹園日常監管,將古樹園內古樹納入林長制“一長兩員”巡護內容,及時制止侵占、破壞古樹園行為。古樹名木的養護責任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及我省相關法規承擔法定義務。
第十五條 各地應結合實際多方籌措資金開展古樹園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古樹園建設。
第十六條 對已公布的古樹園,經發現古樹資源滅失或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相關規定的,一律注銷,由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林業局核準注銷。對因人為因素導致古樹園古樹滅失的,應當查明原因,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1
江西省鄉村古樹園
申
報
書
古樹園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報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報時間: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申報書由鄉鎮人民政府填寫,申報書封面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印章,單位名稱須與印章相符。
2、填寫申報書應做到內容全面、表述準確、重點突出、文字簡練,可根據需要加頁。電子文檔填寫字體統一為仿宋,字號為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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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信 息 |
古樹園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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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內古樹主要樹種(株數) |
拉丁學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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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古樹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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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 |
國有□ 集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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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木權屬 |
國有□ 集體□ 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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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責任單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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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_______市_______縣(區、市)_____________鄉鎮_____村 __________組 __________小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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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坐標 |
縱坐標: 橫坐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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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主體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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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規模 |
總投資 萬元,資金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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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樹園內主要 古樹名錄 |
古樹編號 |
古樹群編號 |
樹種 |
樹齡 |
胸徑cm |
樹高m |
冠幅m |
生長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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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樹園及園內古樹歷史人文內涵、典籍傳說故事及周邊環境介紹 |
(簡要介紹,可另附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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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樹園定位 |
綠色名片□ 生態休憩□ 鄉愁傳承□ 景觀驛站□ 基因保存□ 產業引領□ 人文展示□ 科普宣教□ 其他:______________(可多選及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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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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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權利人(包括土地和古樹權利人等)是否有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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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基礎設施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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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樹保護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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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宣教設施建設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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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憩、公眾服務等配套設施建設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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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內是否發生砍伐、擅自遷移等損害古樹的違法違規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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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內古樹保護范圍內是否有地面硬化及損壞表土層、設置建筑物及過境管線等破壞古樹生存的自然環境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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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樹園維護管理情況,包括組織、經費、技術保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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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樹園是否向公眾 免費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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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樹園建設對園內古樹保護影響評估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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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資料: 1.園內古樹名錄; 2古樹園相關權屬證明材料; 3.古樹養護協議; 4.古樹園照片(5-7張,包括古樹園入口標識照片,全景照片,最優視覺位照片,園內主要古樹照片等,要求大小在3M以上); 5.其他古樹園建設相關佐證材料,包括相關權益人同意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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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意見 |
(蓋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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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 意見 |
(蓋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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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西省鄉村古樹園評分標準
申報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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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評分指標及分值 |
綜合 評分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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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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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礎條件(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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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古樹園所在地交通、水電、通訊等基礎設施情況(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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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古樹價值和影響(古樹保護等級等)(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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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設區域綠化等生態環境情況(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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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當地群眾愛綠護綠興綠氛圍(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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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功能與服務(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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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古樹保護情況(設施和舉措等)(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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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科普宣教設施(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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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游憩、公眾服務等配套設施(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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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古樹園特色景觀打造情況(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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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古樹相關歷史、文化和生態等挖掘和弘揚情況(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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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助推鄉村振興、輻射帶動周邊林農增收情況(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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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維護管理(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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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組織保障(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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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經費保障(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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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技術保障(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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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5分) |
下載地址:
江西省鄉村古樹園管理辦法
轉自江西省林業局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