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樟樹市某商貿有限公司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行政處罰案
2023年7月5日,樟樹市消防救援大隊在對位于樟樹市昌付鎮的樟樹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開展檢查時,發現該場所屬于公眾聚集場所,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現決定給予樟樹市某商貿有限公司責令停產停業并進行行政處罰。
案例2.新余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贛K9**37(贛KU**2掛)超限超載行政處罰
2023年7月6日01時35分,樟樹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樟樹市鹽城大道香格里拉花園路段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新余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贛K9**37(贛KU**2掛)(六軸)載貨汽車未按規定裝載。經稱重檢測,該車車貨總質量為101.16噸,按照法律規定該車限載49噸,超限52.16噸,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3.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對江西某實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3年7月19日,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江西某實業有限公司進行行政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企業員工謝某從事電工和切割作業,未取得電工操作證、電焊操作證,樟樹市某生態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某實業有限公司兩家公司租用企業廠房,未簽安全管理協議,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針對以上情況,樟樹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消除隱患,并對該公司及企業法人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贛公網安備3609820200011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