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規范政務公開工作,不斷推進全市政務公開事項動態調整管理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建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法律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政務公開責任單位)實施政務公開標準目錄動態調整,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 政務公開標準目錄動態調整制度應當遵循“主動及時、客觀準確、注重實效”原則和“誰公開、誰調整、誰負責”原則。
第三條 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動態調整包括事項增加、變更、取消等情形。政務公開責任單位應當將其主動公開和依法依規確定為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的事項,以清單形式明確列示,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各政務公開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動態調整機制,在制度層面使政務公開標準目錄動態調整工作常態化。
第五條 各政務公開責任單位對本單位政務公開標準目錄需要增加、取消或變更事項的,按照本制度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執行,并及時報市政府辦備案。
第六條 市政府辦對全市政務公開標準目錄動態調整管理工作進行統籌指導和督促落實。
第七條 政務公開責任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政務公開標準目錄制度建設,對政務公開標準目錄需增加、取消或變更事項的,要及時向市政府辦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予以調整,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整結果。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務公開標準目錄應當申請增加政務公開目錄事項:
(一)法律法規頒布、修訂需增加事項的;
(二)政務公開有關工作職能調整需增加事項的;
(三)其他應當增加的情形。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務公開責任單位應當申請變更事項要素:
(一)事項名稱、事項類型、公開內容、公開依據、公開時限、公開主體、公開載體、公開對象、公開方式、公開層級等要素發生變化的;
(二)事項(含子項)需合并及分設的;
(三)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務公開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取消政務公開目錄事項:
(一)法律法規頒布、修訂、廢止,導致原事項依據失效的;
(二)上級人民政府取消事項,需對應取消的;
(三)政務公開責任單位職能調整,相關事項不再實施的;
(四)其他應當取消的情形。
第十一條 各政務公開責任單位不及時履行政務公開標準目錄動態調整職責的,或者市政府辦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政務公開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嚴格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市政府辦和政務公開責任單位應當暢通信息公開渠道,通過公布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建議,合理化建議應予采納。
第十三條 市政府辦將通過定期和日常監督檢查、受理投訴等方式,對各政務公開責任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標準違反有關規定的,要求其及時進行督促整改。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
附件: